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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院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推动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形成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第三条 督导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以教学督导为主,同时兼顾行政监督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使学
2、院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实行二级督导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院督导室,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人(专职)。并建立一支由校内外在职或退休教学专家和优秀教育工组成的兼职督导队伍,由学院聘任。系(部)组建督导小组。 第七条 督导室是学院常设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室主任可根据需要列席有关的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 第三章 督导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为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必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 (一).教学秩序检查 1.系部督
3、导组要检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秩序、教师上课情况、学生到课、考风考纪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要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并帮助授课教师分析原因,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对有关情况,作出记录上报院督导室。 2.院督导组不定期进行巡查、巡考,检查教学秩序,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3.院督导组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反馈给系部督导组、系部负责人或教师本人。 (二)教学质量检查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2.系部督导组要制定并实施学期听课计划,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改、命题阅卷
4、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客观反映情况,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提供必要的依据。 3.院督导组要组织随机听课,对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进行重点听课,对有争议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或集体听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4.院督导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并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结合质量工程建设,对学院的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建设课程及重要教学改革等进行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促进学院课程建设,加快学院建设步伐。 (三)教学信息搜集与反馈 1.系部督导员每学期组织学生代表填写“教师教学
5、效果评价调查表”,收集整理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表,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2.院系两级督导组要通过各类座谈会,了解并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3.督导组利用检查、监控、座谈、测评等形式收集信息,并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给二级单位,并作为各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4.督导员要经常检查必要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设备是否需要更新,是否存在隐患,并及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四)教学调研咨询 1.系部督导组积极协助系部主任开展教学教研活动,不断充实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
6、、提高教学水平。 2.督导组要对学院教风、学风、校风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改进方案。 3.院督导组要组织参与教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改革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为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确保学院重要的行政决策和任务的贯彻落实,院督导室依据学院规章制度和院长办公会决议,进行行政管理督查。 1.对师资队伍规划执行、人才引进和结构调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2.院督导组参与人事处进人的面试工作,结合工作性质,把握考察重点,尤其是综合素质的考察,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3.采
7、取送出去与请进来、长训与短训、急需先训等措施,加强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院人员的整体素质。 4.配合有关单位对教学改革的典型、教育教学成果、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在全院中营造生动活泼、人心思进的和谐氛围。 5.院督导室督导组对各单位履行职能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院长室。 (四)其它 1.进行教学服务保障督查,主要督查行政处室、后勤、教辅部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检查、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提出质询。 3.检查监督学院参加上级评估及各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落实情况。 4.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8、第十条 督导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取得各部门及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对督导工作要给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院批准后开始实施。 篇2: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
9、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
10、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11、,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从全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主席团会议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本单位代表校内调动时,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
12、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权利。 (六)对学校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
13、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
1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办法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及迫切关心的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围绕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规划、管理工作、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5、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岗位替补制,委员变动时经主席团同意直接替补。 专门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组织
16、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参与涉及学校教职工利益有关的事务,参与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教代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组织讨论决策学校重要问题。教代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17、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提交有关议题。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积极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
18、理的其他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届期统一,召开、换届时间统一,两会代表合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篇3: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为中心,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
19、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学院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形成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网络,立足z,面向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认真研究就业市场状况,分析就业市场变化规律,积
20、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市场,建立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源库。同时,要建设好毕业生信息档案库,及时、准确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主动开发就业市场,要与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建立学院用人单位资源库,以确保所提供就业岗位数与毕业生就业人数相当。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要与吸纳毕业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广泛联系,定期走访,加强沟通,形成相对固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供分析报告。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思想实际
21、,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活动。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努力使毕业生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念。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保证师资和课时。师资由学院负责安排,以党团干部为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建设好就业信息网站。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利用
22、好就业信息网,发挥网络优势,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统计各学院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实现全校用人单位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是衡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提高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条 学校把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实际就业率为截止每年月日每个专业实际落实单位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与应就业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的比率;一次就业率以教育厅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学校每年10月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各学院的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减少毕业生随意或盲动违约情况出现,降低违约率,提高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延长期就业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 展开范文.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