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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轻缓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误区及计策王利军2006 年“ 两高” 工作报告提出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分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削减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统一;八十岁月以来,由于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一度比较严肃,我们强调“ 严打” 比较多,贯彻“ 严打” 刑事政策已有很多精辟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笔者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探讨一下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一、轻缓刑事政策在西方国家中的实践一是非
2、犯罪化,多数国家对个别轻罪实行了非犯罪化;如德国1975 年对刑法典进行一项改革,排除了违警罪的刑事犯罪的性质,把违警罪只作为对法律的一般违反,只处行政罚款,而不处刑事罚金;奥地利于 1975 年将堕胎罪予以非犯罪化;1962 年美国模范刑法典草案从刑法的非道德观念动身主见将同性恋、卖淫及通奸罪除罪化;二是辩诉交易,是指在审判前,控诉方和被告方经过预备,然后双方进行谈判,假如被告方满意控诉方的要求,就控诉方或者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控诉,或者要求将来从轻判处;三是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通过设定肯定的暂缓起诉期间临
3、时不提起公诉,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再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情形等作出最终处理打算的一种诉讼制度;四是广泛适用罚金刑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缓刑;罚金刑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刑罚体系中的主刑,并且将其作为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替代措施,逐步扩大适用范畴,使之适用于轻罪行为;在某些国家罚金刑已取代短期自由刑而成为制裁轻罪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缓刑作为防止短期自由刑弊端、有条件执行的心理强制作用和依靠社会力气帮忙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一种措施,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五是广泛适用假释和社区服务刑;假释始终
4、作为克服监禁刑弊端、降低罪犯改造成本和疏通监狱拥挤的手段在行刑实践中为多数国家所采纳;社区服务的刑罚方法最早显现在英国,指法院判决被告人从事肯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的非监禁刑;七是刑事调解制度,即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在中立的第三者调解下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缺失得到补偿,亦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谅解;二、我国轻缓刑事政策适用中的误区1、立法上的误区: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制度,没有暂缓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对不起诉的适用掌握很严,甚至为了尽量少用或不用不起诉而实行了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方法来终止诉讼,致使不起诉制
5、度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暂缓起诉制度仅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试行,又遭到了理论界的众多质疑;二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司法操作,有学者仍归纳了四种事实上的辩诉交易类型:1量刑减让式的辩诉交易2 不起诉式的辩诉交易 3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刑罚的交易4 特别情形下的辩诉交易;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要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和正义,推行认罪协商实有必要;三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只有自诉程序中才有“ 和解” 的规定,在公诉程序中就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步突破原先的稍微刑事案件领域,名
6、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甚至渗透到刑事案件的其它领域如盗窃、强奸等,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较汉族地区刑事和解现象更为普遍;2、实践中的误区:一是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无逮捕必要” 无明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受“ 求稳怕错” 的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加至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缘由,不少地方显现“ 无逮捕必要” 被严峻忽视的现象;据统计,某基层检察院 2004 年共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 147 件250 人,经审查批捕 13
7、0 件 208 人,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 3 件 3 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 26件 36 人,判处管制的 10 件 10 人,单惩罚金的 2 件 2 人;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惩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 31.5%;这种“ 前捕后放” 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 无逮捕必要” 的运用上掌握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和谐的缺陷;二是不起诉适用率过低;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打算;” 实践中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掌握很严,适用较少,有的地方要
8、求不诉率从严掌握在5%幅度之内,有的地方实行了2%的不诉率临界线黄牌预警制,有的甚至将不诉率纳入公诉部门“ 五率” 考核 “ 五率” 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胜利率和追诉纠错率 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不诉率的高低作为考评公诉工作的优劣;形成这种情形的缘由,主观上主要是受“ 免予起诉” 滥用阴影的困扰,担忧一旦放开对不起诉的掌握,会重蹈“ 免予起诉” 的覆辙,造成“ 不起诉打算” 的滥用,滋生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客观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章第 303 条规定,对于相对不起诉打算被不起诉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方法是维护不起诉打算,或者撤销不起诉打算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名师归纳
9、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诉,缺乏根本订正错误的处理方法,导致实践中被不起诉人不敢提出申诉;相对不起诉救济程序的立法缺陷,也使检察机关内部不得不实行限制适用的措施加以补偿;这种限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做法不能表达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也使司法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降低了司法效率;三、确保轻缓刑事政策正确适用的如干建议1、应引进暂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畴;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境况、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形,依法认
10、为没有必要立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临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第一,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其次,暂缓起诉制度是起诉廉价主义在我国司法中的表达;最大限度兼取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廉价主义的特长,从而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表达我国刑事法律与时俱进思想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法律成效与社会成效的统一;再次,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经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削减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节约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峻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最终,暂缓起诉制度有
11、利于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畴,表达宽松刑事政策思想,检察机关应当取消人为对不起诉适用的限制措施,扩大不起诉范畴,同时尽快引进暂缓起诉措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2、应借鉴复原性司法理念,确立刑事调解制度;复原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冲突,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加,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
12、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峻忽视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位置;复原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稍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赐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削减社区冲突来预防犯罪;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中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 和为贵” 的理念相一样;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处理稍微刑事案件的方法,给冲突双方解决冲突供应了机会;对此类稍微犯罪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答应当事人和解后由侦查机关撤案或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这样做好处有三:一是有利于缓解冲突,稳固社会,促进公民之间的宽容、和解;二是有利
13、于帮教和改造罪犯,削减危害社会的犯罪因素;三是有利于司法经济,缓解目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和监管场所紧急的状况,利于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3、应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畴;笔者认为,高法对刑诉法第 174 条可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说明中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项,公诉部门将案件起诉基于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刑诉法第46 条明确规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的确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明显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建议取消这一要件,以便扩大简易程序
14、的适用范畴;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4、应对未成年人、在校同学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同学是犯罪构成中的特别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培育一名高校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
15、很高,如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洁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铺张,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固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看法、并与公安机关和谐协作的基础上,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同学进行非刑事化处理,详细途径就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 训练为主、惩处为辅” 的原就,在法律层面上,也符合“ 两高” 相关的司法说明;总之,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国情,择善从长,有挑选地借鉴他国在轻罪刑事政策领域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并在轻罪犯罪案件的非监禁处置领域形成一个总揽全局的体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