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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农村牧区干部队伍结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牧区就业创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51号)和z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共青团z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组通字202233号
3、,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选聘到z村任职,满两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通知中选聘对象和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含专科和高职生)并选聘到z村任职,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是指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放的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开发银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2022年开始实施的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不含一般商业
4、性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分别承担。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毕业时自愿到z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三)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
5、手续前向学校递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原件一份)。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八条 高校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任职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等材料,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 2.代偿资助申请资格审查完成后,填报z自治区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3.直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
6、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式两份)等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最终审核备案。 4.盟(市)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盟(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5.直属高校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盟(市)高校向盟(市)财
7、政部门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盟(市)属高校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无误后下拨资金,由学校负责向申请学生通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资助的办法,即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如果未及时向经办银行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入自付利
8、息和还本付息期后,为避免造成违约,按照原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由本人先垫付,并妥善保存所有还本付息收据,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通过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支付,并向高校完整提交以下材料供高校审核: (一)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的
9、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学校收到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指导学生填报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逐份加注审核意见,一次性支付;每年的支付工作完成后,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提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汇总表,并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z村任职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份。 第十二条 代偿资助资金由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学生已支付的利息、全部贷款偿还之前剩余利息构成。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
10、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四条 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任职基层单位,仍按本办法实行代偿资助;因入伍、升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未满两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任职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下载: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glwK8. 管理文库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