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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
2、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
3、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
4、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
5、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
6、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
7、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
8、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
9、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
10、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
11、)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执
12、行。 篇2: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 第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13、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出示证件和接受门卫检查。
14、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抢占床位。违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时,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
15、强行出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询问。 第十二条 凡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员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寝室。来访人员,须经宿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点蜡烛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坚持寝室清洁卫生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得在
16、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登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违反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节 教室管理 第十四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翻越门窗进入教室;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
17、屑;不得在教室内吵闹喧哗;不得在教室内就餐。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公共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
18、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影剧院、会场、食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
19、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报党委办公室批准,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
20、第二节 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三十二条 崇尚科学,反对*。任何组织和
21、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
22、自立自强精神。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
23、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奖;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优秀新生”奖;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奖; (二)“文明班级”奖; (三)“优秀学习小组”奖; (四)“文明寝室”奖。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
24、彰和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彰;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比例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奖条件、比例 (一)是z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团员; (二)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履行团员义务; (三)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一年中,团队活动病事假不超过1次; (四)学习好,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本班前8名; (五)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年病事假
25、不超过10学时; (六)评奖比例占支部团员人数的5%。 第九条 “优秀团干部”评奖条件、比例 (一)是z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团员,是团支部、团总支、院团委在任团干部,任职期不少于一学期; (二)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关系好; (三)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支部前20名; (四)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年病事假不超过10学时; (五)各团支部评奖1名,各团总支评奖2名,院团委评奖3名。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比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
26、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深受同学、老师、社会的一致好评; (二)学习好,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本班前8名; (三)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年中病事假不超过8学时; (四)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5%。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比例 (一)学生干部指团委、学生会干部(不含聘任的干事)、各班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任期不少于一学期(优秀团干部按第九条评奖,不参加此条款评奖); (二)热爱学生干部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以身作则,不徇私情,
27、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本班前20名; (四)体育成绩优良,心理健康,一学年中病事假不超过10学时; (五)评奖比例,各班按班委干部人数的10%评奖,各系、院学生会按学生会干部人数的20%评奖。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在校期间,曾受到过院级表彰,未受到过行
28、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班级前20名; (五)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优秀新生”评奖条件、比例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 (二)按时入学报到注册,军训和入学教育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无补考科目,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四)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期病事假不超过8学时; (五)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
29、10%。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条件 (一)奖学金评定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 (二)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风、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2)学年内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无旷操,事假不超过两天(公假例外),病假不超过四天;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五名,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 (4)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名列班级前五名。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30、(1)政治思想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风、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2)学年内无旷课、无旷操,迟到、早退不超过四次,事假不超过四天,病假不超过六天;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十名,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 (4)学生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十名。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风、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2)学期内无旷课、无旷操,迟到、早退不超过六,事假不超过六,病假不超过八天
31、;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十五名,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无补考; (4)学生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十五名。 第十五条“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评奖条件、比例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支部管理制度完善,支部委员团结协作,以身作则,深得团员青年信任和拥护; (二)团支部成员凝聚力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团支部主动地有针对性开展创造性的团队活动,保证每两周一次组织生活。团支部有政治思想理论学习的阵地和载体,民主评议和主题教育表现突出; (四)团支部与班委会共同抓好班级建设,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
32、出; (五)团支部每学期有书面计划和总结,支部团队活动年度总评名列前茅,按时按量上交团费; (六)支部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七)优秀团支部的评奖比例占支部总数的20%,在评选优秀团支部过程中获票第一名的支部为“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十六条 “文明班级”评奖条件、比例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定期开会安排和总结本班工作,班委会成员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班干部能主动及时向学院、系(部)有关领导、辅导员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二)全班同学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国家和学院的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作贡献
33、; (三)班内干部和党员能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好; (四)班集体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班学习成绩名列所在系前茅; (五)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 (六)坚持早锻炼和课外活动锻炼,爱清洁、讲卫生,文明寝室评比中成绩良好,无一个寝室被评为“最差寝室”; (七)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八)文明班级按学院班级总数的30%评奖。 第十七条 “优秀学习小组”评奖条件、比
34、例 (一)同学间团结友爱,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良好风气,全组人员没有违犯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二)本组所负责的公地、教室卫生,在一学年里为全班总分第一、二名; (三)学习成绩平均分为全班第一、二名; (四)宣传、文娱、公务活动、做好人好事成绩显著,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早锻炼人数到得整齐; (五)每个班级一学年评优秀学习小组一个。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评奖条件、比例 (一)寝室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有浓厚的学习风气,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学年内无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无旷课、早上睡懒觉的不良习惯; (二)
35、寝室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所在寝室未发生安全事故; (三)寝室全体成员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都经常保持良好,每次卫生检查均保持优秀寝室称号; (四)每个班级一学年评文明寝室一个。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新生、优秀团支部、文明班极、优秀学习小组、文明寝室候选人或单位,由各系评审推荐、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查,审查后公示一周,最后报院党委会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院级学生会、团委会优秀干部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提名推荐,公示一周,报院党委会批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以系为单位进行,
36、经各系评审,学生处审查,公示一周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或纪念品。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集体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由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才能参加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新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文明班级、优秀学习小组、文明寝室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的二月份进行,三月份进行表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在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五四青年节表彰。 第二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请吃请喝及其它不良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系、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 展开范文.第 39 页 共 3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