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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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

2、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 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 是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或者中国证监会

3、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2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5、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二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 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

6、计划设立的情形。第十一条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3 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 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 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

7、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第十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合规、 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二)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

8、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 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

9、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4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

10、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 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

11、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十八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2、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 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5 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条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

13、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 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第二十一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 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

14、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改正;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第二十四条基础资

15、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 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9 页 - - - - - - - - - 6 第二十五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 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

16、存续期限相匹配。第二十七条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第二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 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 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

17、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三十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

18、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9 页 - - - - - - - - - 7 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第三十二条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第三十三条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

19、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 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第三十四条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第三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

20、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

21、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9 页 - - - - - - - - - 8 第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第三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

22、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 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第四十条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第五章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

23、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 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 制定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十三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 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24、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9 页 - - - - - - - - - 9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四条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 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

25、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 责令定期报告、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

26、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五十一条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 、 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9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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