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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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审查内容:(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审查标准:1.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结业证书。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2.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3.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审查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处室领导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准予执业许可决定颁发证书。(三)、补充与说明 1.申请书示范文本由行政许可受理处室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处室应当核对原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处室及联系方式:纪检监察室:9912827919;政策法规处:0991282486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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