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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必需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
2、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需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平安生产,依法担当平安生产责任。 其次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3、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帮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组
4、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帮助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订正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解;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止施工。
5、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准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准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平安生产状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方案。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
6、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平安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准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平安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
7、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平安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需根据相 篇2:内外质量损失索赔有关规定 一、总则: 为提高工作责任性,增加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最大限度削减产品形成过程中及交付后所产生的各种质量损失,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外部质量损失索赔的管理程序,依据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打算对原质量赔偿制度有关条
8、款作适当修改,详细条款如下: 二、定义 1.内部质量损失:指交货前因产品未能满意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报废损失费、返工返修费、降级损失费、停工损失费、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费)。 2.外部质量损失:指交货后因产品不能满意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索赔费、退货损失费、折价损失费、保修费)。 以上定义出自gb/t1333991标准。 三、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将每月各车间检验员开具的返工、返修通知单、零件报废单、让步接收检验单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交财务价格部。 2.各仓库保管员负责将每月各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定额领料、整修领料、售后服务领料状况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9、。 3.销售部负责将每月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差旅费、人工费、退货损失费、保修费等)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列出损失费索赔额,填写报表并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4.财务价格部依据质管部、仓库、销售部反馈的统计数据进行内外质量损失的统计,形成具体的项目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内外部损失计算 1.凡因设计、制造及供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销售指令传递失误所造成的材料报废需超定额领料时,必需由所在车间检验员对其报废缘由进行判定,并开具报废单。车间凭检验员签字认可的报废单及领料单方可重新领料,否则仓库不予发料。对于车间超定额领料同时各仓库保管员将每月各车
10、间超定额领料状况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由财务价格部进行核价,统计损失状况。 2.凡因销售指令传递失误或设计、上道工序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其返工、返修损失按14元/小时计价;属供方厂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则返工、返修损失按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分别以5倍、3倍、2倍的14元/小时计价;若供方厂有力量对自已的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返修的,则按因其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的大小,分别以5倍、3倍、2倍14元/小时计价;因供方质量问题,但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让步接收的,其损失依据该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按本批物资总额510%计价。上述损失每月由质量管理部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28日前报
11、财务价格部。 3.售后服务领用的全部材料(三包材料、收费材料、整修材料)必需在领料单用途一栏具体注明领料缘由,并经质量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领料,(质量管理部做好台帐),否则仓库保管员不予发料,同时仓库保管员将每月售后服务领用材料状况进行汇总,于每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进行核价及损失统计。 4.凡因供方厂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人工费按14元/小时计价,同时销售部售后服务每月将外部损失状况进行汇总统计(差旅费、服务人工费、索赔费、退货损失费等)于当月26日前报送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列出损失费索赔额,填写报表并于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由财务价格部统计损失状况。 五、索赔
12、类别(略) 六、索赔 1.每月5日前财务价格部依据上月各部门上报的内外损失状况进行汇总统计,列出具体的损失明细报表报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 2.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接到内外损失明细报表后准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内外损失状况进行分析,共同判定并进行责任分解,按上述索赔规定列出具体的索赔清单(索赔理由、人员、金额)报质量管理委员会争论,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向供方索赔的由财务价格部执行,向本公司员工索赔的由组织人事部执行(在每月工资中扣罚)。 七、相关规定 (一)对生产过程中连续失职行为的加重惩罚 1.同一操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二次以上,责任操按质量损失的100%索赔;当月内连续发生三
13、次以上同样问题,责任操按质量损失的200%索赔,同时作下岗处理。 2.内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故障,原则上由本工序进行返修,否则由生产制造部支配返修,同时按1.5倍返修费用计价。因未准时返工返修而耽搁按时交货或入库的,除按本规定执行质量损失索赔外,再对责任者追加扣罚50元;如返工返修后仍再消失质量损失,责任操按质量损失的100%扣罚,车间负责人按质量损失的5%扣罚。 (二)对不合格品转序和出厂的惩罚 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管理,使不合格品流入下道的: 1.相关人员如:仓库保管员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品作隔离而导致不合格品转序或出厂的,发觉一次扣责任人200;发生二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
14、理。 2.车间操擅自将不合格品进行装配,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发生二次,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理;车间负责人擅自打算使用不合格品的,发觉一次罚款500元,并予以降职或开除处理。 3.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就交付放行的,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行政处理(如下岗、待岗等)。 (三)对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惩罚 对因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质量损失,按上述规定的惩罚比例进行索赔。其次次按75%比例索赔;第三次按100%索赔,当月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人予以下岗处理。 (四)对违规选购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要求选购的,限期三天内退回更换,未能准时退回的按选购金额50100%扣罚;年内累计发生三次的作下岗处理. 八、其他 1、 本规定未尽事宜,届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解释。 2、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 绽开更多文章.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