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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管理条例范文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其次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 其次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
2、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选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选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其次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准时提出看法和建议。其次十九条施工单位
3、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藏工程在隐藏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消失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训练培
4、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训练培训;未经训练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担当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担当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担当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
5、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行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22年2月
6、1日起实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 其次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
7、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退平安事故隐患,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其次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觉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8、部门制定。其次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担当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听从哪个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其次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应
9、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10、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其次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担当,或者根据合同商定执行。其次
11、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实行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
12、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
13、遵守平安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14、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平安生产训练培训,其训练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平安生产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平安生产训练培训。未经训练培训或者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训练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意外损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平安施工措施 平安管理措施 平安防范措施 平安技术措施 应急管理制度 食品平安制度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