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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车辆回收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峻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
2、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方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舞汽车报废更新,详细方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3、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
4、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力量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别状况
5、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
6、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7、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准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觉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需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
8、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连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需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常常性的监督检查,发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
9、关依照本方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方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根据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
1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峻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
11、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连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
12、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
13、,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连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觉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准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觉有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
14、、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关心躲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三十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报废汽
15、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峻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方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16、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舞汽车报废更新,详细方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
17、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力量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18、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别状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
19、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
20、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准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觉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
21、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需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连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需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方法 为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
22、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根据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6)724号)精神,并依据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汽更办字(1995)16号),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第一条 本市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由市经委实行统一管理,详细工作由市经委牵头负责的市老旧汽车更新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汽更办)负责承办,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对有关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条 本市企业需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必需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肯定的
23、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等。 市经委对企业的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批准文件,市公安部门依据批准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予以登记注册。 经批准的回收报废汽车企业要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市汽更办备案。 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上述方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市经委审批同意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三条 各类报废汽车一律送回收企业解体处理。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如下: (一)交车单位或个人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领取和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规定和挨次,办妥车辆报废手续后,将报废汽车
24、交送回收企业。 (二)回收企业收到报废汽车后,向交车单位或个人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交车单位或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注销养路费,并按规定办理新增车辆的有关手续。 (四)交车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市汽更办申领汽车更新优待证。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市汽更办负责管理、发放。 第五条 对单位或个人交售给回收企业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应齐全,不得自行拆用。 对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它小零件,允许交车单位出具证明后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六条 有关单位因教学试验、科研或影视道具等特别用途需利用报废汽车
25、或总成的,须向市汽更办提出申请,经市汽更办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回收企业供应,但使用单位不得将其用作运输工具或转卖。 第七条 收购报废车辆,按其金属含量并参照废旧金属计价。 对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收购价可适当上浮,以做到尽量合理。 第八条 严禁报废汽车、拼装车和总成进入旧车市场。 各回收企业应准时拆解报废汽车,对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总成,必需作废钢铁处理,严禁出售和拼装整车转卖。 对其它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企业折价销售。 对拆解的各类废旧金属和非金属,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组织深化加工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各回收企业应仔细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统计报表,按季报送市汽更办,由市汽更办汇总后上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对违反本方法第 五 、 六 、 八 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方法同时适用于报废摩托车的回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年终考核方案 公司培训方案 QiqUha.CoM员工培训方案 奖金安排方案 员工激励方案 绩效考核方案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