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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建建(1998)164号【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 建建(1998)164号【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
2、(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品、平安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一)平安防护用具1、平安防护用品,包括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平安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2、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爱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
3、具等。(二)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托付所属的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觉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平安要求的产品。第六条
4、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供应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第七条 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觉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平安性能不能满意施工平安需要的产品,必需马上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需选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选购、使用、检查
5、、修理、保养的责任制。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需组织由本企业的平安、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与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托付当地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需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觉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解决。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惩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临床制度 事业部制度 事务所制度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