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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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健康状况;对同学进行健康训练,培育同学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同学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一般中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一般高等学校。 第四条 训练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其次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支配同学的(学习)时间。同学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学校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高校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同学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

3、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同学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同学供应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同学供应充分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同学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仔细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同学膳食,加强养分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平安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

4、强度应当适合同学的生理承受力量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损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同学的年龄,组织同学参与适当的劳动,并对参与劳动的同学,进行平安训练,供应必要的平安和卫生防护措施。 一般中学校校组织同学参与劳动,不得让同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担心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同学参与夜班劳动。 一般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同学参与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应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支配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留意女同学的生理特点,赐予必要的照看。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训练纳入

5、教学方案。一般中学校必需开设健康训练课,一般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训练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同学健康询问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同学健康(管理制度)。依据条件定期对同学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同学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同学(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觉同学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协作同学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同学,应当加强医学照看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乐观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养分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同学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

6、七条 学校应当仔细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掌握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掌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方案),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一般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中学校,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其次十条 一般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一般中学校、农村中心学校和一般中学设卫生室,按同学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

7、中学、职业中学,可以依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同学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老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其次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学校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学校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讨论本地区中学校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学校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其次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根据卫生、训练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训练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其次十三条 训练行政部门应当将培育学

8、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方案,并通过各种训练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老师供应进修机会。 其次十四条 各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训练经费预算。 其次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同学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其次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担当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把握本地区同学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把握同学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同学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方案;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其次十七条 供同学使用的文具、消

9、遣器具、保健用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其次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同学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同学使用的文具、消遣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托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其次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

10、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状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赐予协作。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把握的资料、状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嘉奖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训练、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赐予表彰、嘉奖。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其次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11、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峻的,可以同时建议训练行政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同学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阻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可以建议训练行政部

12、门赐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处处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打算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打算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方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训练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训练、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训练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训练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训练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低值易耗品管理方法 工程项目管理方法 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公务接待管理方法 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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