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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平安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鼓舞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平安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鼓舞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平安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平安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
2、本规定。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急程度分类及平安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名目的制定及设备危急程度的分类。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平安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惩罚。第五条 依据使用的平安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平安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第六条 依据使用场所的危急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类、类和类,详细危急程度分类及平安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
3、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 ) 类-直接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危急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 ) 类-直接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危急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 ) 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急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急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第七条 对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名目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名目由国防科工委制定。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类、类专用设备,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 )
4、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意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平安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平安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 ) 影响生产平安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平安事故的;(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状况。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终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依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准时更换。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
5、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觉,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0类、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赐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
6、器材运输车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意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平安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供应方或制造厂供应的专用设备,必需供应平安使用规定、修理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供应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第十七条 鼓舞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纳成熟牢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方法(科工爆2022192号)的要求。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制度 工厂制度 QiquH工商制度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