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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5日国家训练局发布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讨论生管理规定,下面第一我给大家共享关于攻读硕士学位讨论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关心。 攻读硕士学位讨论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讨论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当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高等学校和科学讨论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把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特地学问,具有从事科学讨论、教学或独立担负特地技术工作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特地人才。 第
2、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用、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需经国家训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方案培育硕士生;国家方案定向培育硕士生;托付培育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方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举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与复试的初试成果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
3、单独组织的考试。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举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举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法。 第八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其次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方案,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 (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 (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招
4、生宣扬和科学讨论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印发年度招生简章; (二)协调并监督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名目; (三)组织报名、体检、考试、评卷和录用工作; (四)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委报告; (五)开展招生宣扬、询问和科学讨论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高校招生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招
5、生的详细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方案,依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状况,调整所属招生单位的招生方案。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方案; (三)遴选指导老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名目;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用工作; (七)复查新生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
6、况的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扬、询问和科学讨论工作; (九)设置招生气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招生的详细工作。 第三章招生方案 第十三条招生方案包括国家非定向培育和定向培育招生方案以及托付培育和自筹经费招生方案。 编制方案的要求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招生方案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其毕业生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讨论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属国家招生方案服务范围的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托付培育招生方案由高等学校依据自身培育条件和社会需求编制,培育经费由托付单位供应。
7、 第十六条自筹经费招生方案由高等学校在培育条件、指导力气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本单位集资的经费,依据社会需求编制。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育的国家招生方案。 第四章报名 第十八条报名参与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高校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用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高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培育目标对考生提
8、出的详细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托付培育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报名参与联合考试的,按训练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报名参与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高校本科毕业后边疆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讨论论文(技术报告)或者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举,为本单位定向培
9、育或托付培育;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举,为本单位托付培育。 其次十一条推举免试生必需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其次十二条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托付培育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其次十三条报名日期由训练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询问,办理报名手续,支配考场,组织考试。 其次十四条招生单位依据考生报考信息和训练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其次十五条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五)初试 其次十六
10、条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训练部公布。 其次十七条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需按训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综合力量、外国语两门。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参与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与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 参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力量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100分。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其次十八条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训
11、练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训练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其次十九条各考试科目均应依据考试大纲或高校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条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需与报名点全都。 参与法律硕士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也必需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参与考试。 第三十一条训练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精确的原则。 (六)复试 第三十二条拟录用的考生均应参与招生单位复试。 第
12、三十三条对参与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训练部制定(经训练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详细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第三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训练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五条参与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训练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与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需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果计入复试总成果。
13、 第三十六条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举免试生必需在全国统一报名前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训练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看法,结合招生专业实际状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七)录用 第三十八条招生单位根据训练部制定的当年录用工作规定和要求,依据训练部当年下达的招生方案,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果,并结合其平常学习成果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养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用名单。要依法爱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
14、单位的录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用名单必需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条少量被录用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 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定向培育、托付培育和自筹经费培育硕士生应在录用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须有正值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觉有不符合标准者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怜悯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训练部有关规定赐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训练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赐予处理。 (九)附则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讨论机构招收硕士生的方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方法由训练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训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