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33****7 文档编号:27900819 上传时间:2022-07-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药品召回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药品召回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药品召回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品召回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药品召回管理规定 药品召回管理方法于20xx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药品召回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平安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根据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平安隐患的

2、药品。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平安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缘由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不合理危急。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平安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平安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平安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根据召回方案的要求准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掌握和收回存在平安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觉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马上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

3、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帮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纳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平安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状况。 其次章药品平安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准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报告。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帮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作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平安隐患的调查,供应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平安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大事的种类、范围及缘由;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三)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全都;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5、 (六)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平安的因素。 第十三条药品平安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对特别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四)危害的严峻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依据药品平安隐患的严峻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峻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临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

6、,但由于其他缘由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状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药品根据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觉药品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打算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准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详细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打算后,应当制定召回方案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

7、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方案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方案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详细状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缘由;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状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详细内容,包

8、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方案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实行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退平安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实行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其次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准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

9、进展状况。 其次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具体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需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其次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其次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实行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

10、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责令召回 其次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方法第四条所称的平安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马上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其次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打算,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详细状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缘由;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其次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11、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次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状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实行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平安隐患,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但该企业已经

12、实行召回措施主动消退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惩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惩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方法规定,发觉药品存在平安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方法

13、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其次十四条其次款、其次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未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实行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方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帮助

1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根据本方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方案、药品召回进展状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方案,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协作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平安隐患调查、拒绝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总结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