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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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 平安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嘉奖兑现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考核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大队经营班子成员、平安科、大队办公室、保卫科、基建办、大队所属的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宏源公司巴伦台项目部、宝山铁矿、宝山选厂、利源公司、勘. 一、考核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大队经营班子成员、平安科、大队办公室、保卫科、基建办、大队所属的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宏源公司巴伦台项目部、宝山铁矿、宝山选厂、利源公司、勘察公司、地质调查所、职工医院、测试中心、物业公司。 其中: 1.员工在各类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学习及年休假期间,不参加本部

2、门平安责任考核及其兑现嘉奖; 2.各单位、部门员工当月平安月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时间考核兑现; 3.员工试用期间按其同等岗位嘉奖标准50%兑现。 二、详细考核目标及考核措施 (一)全员考核目标及措施 若发生超过局定责任伤亡掌握目标的平安事故,取消队长、书记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平安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全年月平安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平安考核奖金。 (二)各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分解考核目标及措施: 1.职责范围内单位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平安队领导、平安科3个月平安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平安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1个月平安考核奖金; 2.单位发

3、生1起轻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平安考核奖金;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我方负主要责任)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平安科当月平安考核奖金;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但未超出局控目标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队领导及平安科当月平安考核奖金;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但未超相应局控目标的,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平安考核奖,取消平安科及相关管理部门1个月平安考核奖金; 5.若发生民爆物品、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平安副队长、平安科

4、3个月平安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全年平安考核奖金。 三、每月平安生产考核兑现嘉奖标准 嘉奖基数 嘉奖系数 岗位名称 备注 1 队长、书记 2 0.8 分管平安副队长 1 0.8 副队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4 0.7 宝山矿业公司经理、书记、宝山铁矿矿长、书记、利源公司经理、书记、巴伦台董事长、经理、平安科长 9 0.6 队级调研员、大队副总工程师 7 0.6 宝山选厂主任、书记、勘察公司经理、书记、地调所所长、书记、宝山矿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铁矿副矿长、利源公司副经理、巴伦台副经理、平安科副科长、矿山技术部主任、矿山平安部主任 16 0.5 勘察公司副经理、地调所副所

5、长、大片区项目经理、 7 0.4 测试中心主任、职工医院院长、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基建办主任、高海拔区地质项目经理、宝山选厂副主任、宝山铁矿专职平安员、技术部与平安部组长、破裂线班长;利源公司专职平安员、技术部与平安部组长、矿山组长、破裂线组长;巴伦台矿山组长;钻探机台机长;勘察公司专职平安员、地调所车班班长、平安稽查员; 40 0.3 地调所项目经理;测试中心副主任;职工医院副院长;物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选厂生产线班长、修理班长、专职平安员;利源公司破裂线副组长、巴伦台矿山副组长、钻探机台班长、宝山矿业公司部室主任、勘察公司后勤组长与技术室主任;宝山、勘察公司车班班长;宝山铁矿、利源公司

6、、巴伦台各矿山地质、采矿、测量技术人员; 72 0.2 各单位司机、各单位兼职平安员、野外地质技术员、钻工、破裂线员工、球磨工、各单位生产帮助与行政管理班组长;勘察公司技术室副主任; 0.1 各单位其他员工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平安生产责任制 月考核兑现嘉奖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全队的平安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削减违章违规行为,依据大队平安生产责任制月嘉奖兑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大队对生产平安事故及各单位、公司、员工的违章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惩罚。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其次章记罚标准 第四条 生产平安事故及违

7、章违规记罚分值为200、120、80、30、20、10、5(分)七种。 第五条 各考核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超过局控队责任目标之一的,一次记罚200分。 局控队平安生产责任目标: (1)职责范围内单位职工死亡人数为零; (2)职责范围内工作量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 (3)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车辆肇事率不超过5次/百车; (6)职业病新增数为零; (7)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火灾。 第六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平安事故情形的,一次记罚120分。 生产单位发生未超

8、局控队平安生产目标,但发生重伤1人的生产平安事故,或发生无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或小于3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平安事故行为的,一次记罚80分: (一)发生火工材料、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3万元的; 第八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平安事故的,一次记罚30分: (一)由于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无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1000元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

9、)未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火灾; (三)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的。 第九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一次记罚20分: (一)地质设计、探矿工程设计中没有平安部门会审签字的;井巷工程、建筑工程未履行“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按大队准入管理规定,在生产项目施工中未经平安部门审签同意,私自分包工程或肢解工程的; (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急物品的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与销毁违反国家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私自聘用特别工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电工、焊工、爆

10、破工、通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含内部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六)锅炉与压力容器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八)接到队劳动平安监察事故/大事/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 (九)未对全部员工进行有效时间平安培训或经大队平安科考核后培训效果不达标的; (十)未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一)未按规定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报告或台帐的; (十二)矿领导或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间每人每月少于10次的; (十三)下属各单位每月未按时提交平安工作总结的; (十四)下属各单位每月未召开平安生产分析会议的; (十五)下属

11、各单位未按大队规定向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六)其它严峻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的一,一次记罚10分: (一)操作错误,忽视平安,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开动、关停、移动机器设备; (2)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泻漏; (3)遗忘关闭设备; (4)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5)酒后作业; (6)违章驾驶机动车; (7)其它。 (二)平安装置不合乎要求或失效 (1)机电设备的转动、传动、升降及其它危害人身平安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钻塔绷绳、避雷装置、平安电压装置及其他危害人身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或失灵的; (3)竖井、斜井

12、掘进时,井中无围栏、井盖,井内无护板,阻车器、信号装置等平安设施或平安装置损坏失灵的; (4)平巷掘进时,硐口支护不符合平安规定的,硐内照明线路跨度超过规定标准或线路损坏磨损,工作面照明无平安电压装置或损坏的,运输矿车无制动装置或装置失灵的,通风系统损坏和硐内未按在求支护以及无排水沟的; (5)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仪表等不符合平安行车要求的; (6)其它平安装置失效的情形。 (三)冒险进入危急作业场所 (1)冒险进入露天矿坑边坡不合平安要求的采场; (2)冒险进入涵洞或采空区; (3)未经平安人员许可进入矿井; (4)未“敲帮问顶”开头作业; (5)探槽、浅井、井巷、露天采坑放炮

13、后,工作面未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护、处理残炮、盲炮而进行其他工作的。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其它较重的违规违章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罚5分: (一)在必需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平安鞋; (4)未戴平安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平安带; (7)其它。 (二)担心全的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它。

14、 (三)作业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2)通风不畅; (3)作业场地烟雾尘充满视物不清; (4)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齐,场地杂乱; (5)临时用电线路配置不合理; (6)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7)工作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第十二条 对有第十、十一条情形,经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仍未进行整改的一次记罚10分。 第三章记罚考核 第十三条 记分考核以月为周期,一个月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罚分值予以消退,不计入下一月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违章惩罚、平安稽查惩罚与月平安责任考核同步进行,且惩罚与平安月度考核惩罚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除生产平安事故以外,各单位发生两种以上违规违章行为时,分别计算,

15、分值累加,发生事故隐患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分管单位领导的考核分记罚,。 第十六条 考核单位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发生严峻大事及违规违章记分满500、200分、150分、80分、30分、20分、10分的,按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扣发当月平安考核奖: (一)生产平安事故记罚满5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平安队领导、平安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及其他队领导全年月平安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平安考核奖; (二)生产平安事故记罚满2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平安领导、平安科3个月平安考核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平安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2个月平安考核奖; (三)生产平安事故记罚

16、满15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平安队领导、平安科1个月平安考核奖,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平安考核奖; (四)生产平安事故记罚满80分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平安考核奖金; (五)违规违章扣罚标准见下表 ? 表一? 全队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惩罚 记罚分数 惩罚人员及标准 备注 500 取消队长、书记、分管平安副队长、平安科当月平安考核奖 4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平安考核奖的80%,取消分管平安副队长、平安科当月平安考核奖 3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平安考核奖的50%,分管平安副队长、平安科当月平安考核奖的80% 表二? 下属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惩罚 2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

17、子人员三个月平安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平安员二个月平安考核奖,单位其他员工一个月平安考核奖,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平安考核奖 15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二个月平安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平安员一个月平安考核奖,扣发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80%,扣发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平安考核奖 1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一个月平安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8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5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80% 8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5

18、0% 6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50% 5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5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3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20% 4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4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2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2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10% 3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3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10%,分

19、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10% 2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2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15%,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平安考核奖的15%,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平安考核奖的5% 1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10%,单位专、兼职平安员当月平安考核奖的10% 第十七条 大队组织的各类检查发觉的、职工举报(经查实后)的各类违章行为,均作为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除按队 “平安生产责任制月考核 兑现嘉奖方法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和队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大队平安稽查管理方法与本方法同步实施 第四章附

20、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中的生产平安事故及违规违章扣分,由大队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后的兑现由劳动人事科负责实施。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中的生产平安事故惩罚不取代上级、队对各类生产平安事故的处理。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大队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它 1.本考核嘉奖每月由大队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对平安生产责任单位考核依据大队平安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和定等为优秀(90分以上,不含本数)、合格(80-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含本数)。优秀按嘉奖标准执行,合格按嘉奖标准的80%执行,不合格不予嘉奖。对队部科室、宝山机关部

21、门的考核,由被考核部门供应月工作状况,考核组赐予定性考核,合格部门按嘉奖标准执行,不合格部门不予嘉奖。财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每月兑现。 2.兑现基数额度由大队安委会每年年初讨论确定。 3.本方法自2022年4月1日开头执行。 4.本考核兑现方法解释由大队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 附:大队平安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试行)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 年度平安生产责任书目标考核细则 一、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仔细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业规程,落实大队平安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状况报大队平安生产管理部门(10分)。 (一)制定有本单位年度平安生产目标及任务要点;

22、年内能按方案实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终有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总结。 (二)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仔细履行平安工作职责。按期召开并主持平安生产会议,讨论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查处事故等。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三)建立健全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及班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 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与班组和承包方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平安生产管理(10分)。 (四)层层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年终有考核、并按奖惩方法兑现。 (五)对发生的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平安生产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23、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特地的平安管理协议商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平安生产责任。 三、按要求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工作(10分)。 (七)各矿山企业、大地公司、地调所车班必需配备专职平安员,并依据实际需要配备所需的兼职平安员。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会议,讨论部署平安生产工作,形成会议记录,并仔细落实(10分) (八)全年未召开过平安生产会议的单位不得分,少开一次会扣2分,至扣完。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仔细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进行仔细整改(10分) (九)生产期间,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进行平安检查每月不少于3

24、次,其他单位领导带队进行平安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十)重点单位按平安检查表或具备文字性平安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原始资料齐全。 (十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对平安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有详细的数字和记录,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投入资金,限期整改。 六、加大平安生产投入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详细的整改要求和目标,并跟踪整改,确保平安。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不断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平安生产“三同时”工作(10分)。 (十二)单位制定有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详细方案,实际提取安措经费总额达到上年度货币

25、工作量的0.3%以上,矿山企业按开采矿石量,井下每吨提取8元,露天每吨提取4元。 七、根据大队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仔细抓好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要求,实行有效措施,做好检查、隐患整改和自我验收工作,确保整治效果(10分)。 八、开展平安生产宣扬训练和培训工作,宣扬贯彻平安生产法、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及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月”和“11.9消防宣扬日”等平安训练活动。参与“安康杯”、“青年平安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落实职工平安培训工作,强化“三级平安训练”,提高职工平安意识和平安技术素养。矿山企业负责人、重点单

26、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10分)。 (十三)开展学习和宣扬贯彻平安生产法、地质勘探平安规程及其他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工作。 (十四)乐观开展“平安生产月”和“11.9消防宣扬日”等活动。乐观组织“安康杯”、“青年平安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工作。 (十五)职工(含转岗、新上岗的职工和聘用人员)上岗前“三级”平安训练不少于24学时;危急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六)单位负责人平安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九

27、、根据大队有关要求,准时精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平安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10分)。 (十八)有关单位在每月和每季末,按时向大队报送平安生产信息月报和矿山季报,每月16日前上报火工品快报表、隐患排查登记表和台帐。 十、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协作大队仔细查处各类事故(10分)。 (十八)仔细执行局和大队做出的事故处理打算。 十一、年度内突破平安生产责任书规定的掌握指标,实行年度平安一票拒绝 (十九)以下状况消失实行一票拒绝:发生死亡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发生重伤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新增职业病;全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8万元。 防护制度 防汛制度 防治制度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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