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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
2、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担心全行为、物的危急状态、场所的担心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马上整改消退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肯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退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退的隐患。?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状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六条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4、体系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准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觉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准时移送并记录备查。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赐予嘉奖。第八条鼓舞和支持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平安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
5、务。其次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牭诰盘犐挥苯铝心谌莸氖鹿室寂挪橹卫碇贫龋?牐唬魅分饕涸鹑恕止芨涸鹑恕棵藕透谖蝗嗽币寂挪橹卫砉饕蟆霸鸱段揽卦鹑危?牐莨摇幸怠胤接泄厥鹿室嫉谋曜肌娣丁娑嘀剖鹿室寂挪榍宓魅泛拖富鹿室寂挪槭孪睢咛迥谌莺团挪橹芷冢?牐魅芬寂卸绦颍凑展娑员镜淮嬖诘闹卮笫鹿室甲鞒雠卸?牐模魅分卮笫鹿室肌话闶鹿室嫉拇泶胧傲鞒蹋?牐澹橹灾卮笫鹿室贾卫斫峁钠拦溃?牐橹瓜嘤嘌担岣叽右等嗽币寂挪橹卫砟芰?(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6、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舞从业人员发觉、报告和消退事故隐患。对发觉、报告和消退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赐予物质嘉奖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准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准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
7、关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准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8、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准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实行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
9、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平安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实行牢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准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状况时,应当实行停止作业、撤离人
10、员、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进行评估或者托付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供应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进行评估。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状况评估报告等。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托付技
11、术管理服务机构供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看法负责,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其次十一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其次十二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状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牭诙牥踩喙芗嗖觳棵藕陀泄夭棵庞苯卮笫鹿室级桨熘贫取?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动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其次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其次十五条平安监管监
13、察部门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马上排解;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其次十六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打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准时消退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急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实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4、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打算。通知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打算、实行相应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准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其次十七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其次十八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
15、理状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次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16、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牭谌犐晃床扇胧鹿室嫉模鹆盍聪蛘呦奁谙簧痪懿恢葱械模鹆钔2R嫡伲?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措施准时消退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牭谌犐晃幢竟娑邢铝行形坏模鹆钕奁诟恼梢源?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7、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牐窗垂娑褪鹿室寂挪橹卫砬榭鐾臣品治鍪莸模?第三十六条牫械0踩拦赖闹薪榛梗鼍咝榧倨兰壑鞯模皇瘴茫晃迷?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8、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准时组织消退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法赐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值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判训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赐予处分。(一)未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二)发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准时移送的;(三)未按规定准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第五章牳皆?第三十九条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学习制度 培训制度 奖罚制度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