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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于20xx年4月19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沈政令56号公布,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沈阳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
2、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加的原则。 第六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采纳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
3、嘉奖。 第九条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 第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需自备垃圾容器。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
4、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缘由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需根据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需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
5、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便投放。 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急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第十七条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方案及可供计算
6、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宾馆、 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 其次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 其次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担当。 其次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
7、许可证,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 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需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 其次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需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 其次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准时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状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其次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
8、放处理费。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惩罚: (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未准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
9、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沿街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
10、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其次十九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峻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 第三十条 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担当。 第三十一条 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惩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惩罚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对污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0xx)21号)同时废止。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