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pdf(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指 导 规 则ht t p: / / wen k u. b ai du. c om/ v i ew/ 47c 39a5 d3b35 67ec 102d 8a8e. ht ml第 一 章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规 范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维 护 业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业 主 大 会 由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全 体 业 主 组 成 ,代 表 和 维 护 物 业 管
2、 理 区 域内 全 体 业 主 在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合 法 权 利 ,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三 条业 主 委 员 会 由 业 主 大 会 依 法 选 举 产 生 ,履 行 业 主 大 会 赋 予 的 职 责 ,执 行业 主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接 受 业 主 的 监 督 。第 四 条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对 业 主 具 有 约 束 力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作 出 与 物 业 管 理 无 关 的 决 定 ,不得 从 事 与 物 业 管 理 无 关 的 活
3、 动 。第 五 条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对 业 主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和 业 主 共 同 利 益 的 行为 ,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 消 除 危 险 、 排 除 妨 害 、 赔 偿损 失 。第 六 条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负 责 对 设 立 业 主 大 会 和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助 ,负 责 对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会 的 日 常 活 动 进 行 指
4、 导 和 监 督 。第 二 章业 主 大 会第 七 条业 主 大 会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划 分 成 立 ,一 个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成 立 一 个 业主 大 会 。只 有 一 个 业 主 的 , 或 者 业 主 人 数 较 少 且 经 全 体 业 主 同 意 , 不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的 , 由业 主 共 同 履 行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职 责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 - - - - -
5、 - - - - 第 八 条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 已 交 付 的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超 过 建 筑 物 总 面 积50%时 , 建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政 府 的 要 求 , 及 时 报 送 下 列 筹 备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所 需 的 文 件 资 料 :( 一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证 明 ;( 二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面 积 清 册 ;( 三 ) 业 主 名 册 ;( 四 ) 建 筑 规 划 总 平 面 图 ;( 五 ) 交 付
6、 使 用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证 明 ;( 六 )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配 置 证 明 ;( 七 ) 其 他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第 九 条符 合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条 件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收 到 业 主 提 出 筹 备 业 主 大 会 书 面 申 请 后60 日 内 , 负 责 组 织 、 指导 成 立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筹 备 组 。第 十 条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筹 备 组 由 业 主 代 表 、 建 设 单 位 代 表 、 街 道 办
7、 事 处 、 乡镇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代 表 组 成 。筹 备 组 成 员 人 数 应 为 单 数 ,其 中 业 主 代 表 人数 不 低 于 筹 备 组 总 人 数 的 一 半 , 筹 备 组 组 长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代 表 担 任 。第 十 一 条筹 备 组 中 业 主 代 表 的 产 生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居 民 委员 会 组 织 业 主 推 荐 。筹 备 组 应 当 将 成 员 名 单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公 告 。业 主 对 筹 备 组 成 员
8、有异 议 的 ,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解 决 。建 设 单 位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配 合 协 助 筹 备 组 开 展 工 作 。第 十 二 条筹 备 组 应 当 做 好 以 下 筹 备 工 作 :( 一 ) 确 认 并 公 示 业 主 身 份 、 业 主 人 数 以 及 所 拥 有 的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 二 ) 确 定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形 式 和 内 容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
9、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三 ) 草 拟 管 理 规 约 、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四 ) 依 法 确 定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表 决 规 则 ;( 五 ) 制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产 生 办 法 , 确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名 单 ;( 六 ) 制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 ;( 七 ) 完 成 召 开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的 其 他 准 备 工 作 。前 款 内 容 应 当 在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召
10、 开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公告 。 业 主 对 公 告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筹 备 组 应 当 记 录 并 作 出 答 复 。第 十 三 条依 法 登 记 取 得 或 者 根 据 物 权 法 第 二 章 第 三 节 规 定 取 得 建 筑 物 专 有 部分 所 有 权 的 人 , 应 当 认 定 为 业 主 。基 于 房 屋 买 卖 等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已 经 合 法 占 有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但 尚 未 依 法 办 理所 有 权 登 记 的 人 , 可 以 认 定 为 业 主 。业 主 的 投 票 权 数 由 专 有
11、部 分 面 积 和 业 主 人 数 确 定 。第 十 四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业 主 推 荐 或 者 自 荐 。筹 备 组 应 当 核 查 参 选 人的 资 格 , 根 据 物 业 规 模 、 物 权 份 额 、 委 员 的 代 表 性 和 广 泛 性 等 因 素 , 确 定 业 主 委 员 会委 员 候 选 人 名 单 。第 十 五 条筹 备 组 应 当 自 组 成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筹 备 工 作 , 组 织 召 开 首 次 业 主大 会 会 议 。业 主 大 会 自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管 理 规 约 、业 主 大 会
12、 议 事 规 则 ,并 选 举 产生 业 主 委 员 会 之 日 起 成 立 。第 十 六 条划 分 为 一 个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分 期 开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先 期 开 发 部 分 符 合条 件 的 , 可 以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 选 举 产 生 业 主 委 员 会 。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应 当 根 据 分 期开 发 的 物 业 面 积 和 进 度 等 因 素 ,在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中 明 确 增 补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办法 。第 十 七 条业 主 大 会 决 定 以 下 事 项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业 主
13、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二 ) 制 定 和 修 改 管 理 规 约 ;( 三 )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者 更 换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 四 ) 制 定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 标 准 以 及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方 案 ;( 五 ) 选 聘 和 解 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六 ) 筹 集 和 使 用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
14、七 ) 改 建 、 重 建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八 ) 改 变 共 有 部 分 的 用 途 ;( 九 ) 利 用 共 有 部 分 进 行 经 营 以 及 所 得 收 益 的 分 配 与 使 用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管 理 规 约 确 定 应 由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的 事 项 。第 十 八 条管 理 规 约 应 当 对 下 列 主 要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 一 ) 物 业 的 使 用 、 维 护 、 管 理 ;( 二 )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筹 集 、 管 理 和 使 用 ;( 三 ) 物 业 共 用 部 分 的 经 营 与 收 益
15、分 配 ;( 四 ) 业 主 共 同 利 益 的 维 护 ;( 五 ) 业 主 共 同 管 理 权 的 行 使 ;( 六 ) 业 主 应 尽 的 义 务 ;( 七 ) 违 反 管 理 规 约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十 九 条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应 当 对 下 列 主 要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 一 ) 业 主 大 会 名 称 及 相 应 的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 二 )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 三 ) 业 主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16、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四 )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召 开 的 形 式 、 时 间 和 议 事 方 式 ;( 五 ) 业 主 投 票 权 数 的 确 定 方 法 ;( 六 ) 业 主 代 表 的 产 生 方 式 ;( 七 )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程 序 ;( 八 )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资 格 、 人 数 和 任 期 等 ;( 九 ) 业 主 委 员 会 换 届 程 序 、 补 选 办 法 等 ;( 十 )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工 作 经 费 的 筹
17、 集 、 使 用 和 管 理 ;( 十 一 )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印 章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条业 主 拒 付 物 业 服 务 费 ,不 缴 存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以 及 实 施 其 他 损 害 业 主 共同 权 益 行 为 的 ,业 主 大 会 可 以 在 管 理 规 约 和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中 对 其 共 同 管 理 权 的 行使 予 以 限 制 。第 二 十 一 条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业 主 大 会 定 期 会 议 应 当 按 照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由
18、 业 主 委 员 会 组 织 召 开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临 时 会 议 :( 一 )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20%以 上 且 占 总 人 数 20%以 上 业 主 提 议 的 ;( 二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紧 急 事 件 需 要 及 时 处 理 的 ;( 三 )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或 者 管 理 规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可 以 采 用 集 体 讨 论 的 形 式 ,也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征 求
19、 意 见的 形 式 ;但 应 当 有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参 加 。采 用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形 式 的 , 应 当 将 征 求 意 见 书 送 交 每 一 位 业 主 ; 无 法 送 达 的 , 应当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公 告 。 凡 需 投 票 表 决 的 , 表 决 意 见 应 由 业 主 本 人 签 名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20、 - - 第 5 页,共 13 页 - - - - - - - - - 第 二 十 三 条业 主 大 会 确 定 业 主 投 票 权 数 ,可 以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认 定 专 有 部 分 面 积和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 一 )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按 照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面 积 计 算 ; 尚 未 进 行 登 记 的 , 暂 按测 绘 机 构 的 实 测 面 积 计 算 ; 尚 未 进 行 实 测 的 , 暂 按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记 载 的 面 积 计 算 ;( 二 )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 按 照 前 项 的 统 计 总 和 计 算 。第
21、 二 十 四 条业 主 大 会 确 定 业 主 投 票 权 数 ,可 以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认 定 业 主 人 数 和 总人 数 :( 一 ) 业 主 人 数 , 按 照 专 有 部 分 的 数 量 计 算 , 一 个 专 有 部 分 按 一 人 计 算 。 但 建 设单 位 尚 未 出 售 和 虽 已 出 售 但 尚 未 交 付 的 部 分 ,以 及 同 一 买 受 人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专 有 部 分的 , 按 一 人 计 算 ;( 二 ) 总 人 数 , 按 照 前 项 的 统 计 总 和 计 算 。第 二 十 五 条业 主 大 会 应 当 在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22、 中 约 定 车 位 、摊 位 等 特 定 空 间 是否 计 入 用 于 确 定 业 主 投 票 权 数 的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一 个 专 有 部 分 有 两 个 以 上 所 有 权 人 的 ,应 当 推 选 一 人 行 使 表 决 权 ,但 共 有 人 所 代表 的 业 主 人 数 为 一 人 。业 主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行 使 投 票权 。第 二 十 六 条业 主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的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业 主大 会 会 议 。未
23、 参 与 表 决 的 业 主 ,其 投 票 权 数 是 否 可 以 计 入 已 表 决 的 多 数 票 ,由 管 理 规 约 或 者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业 主 人 数 较 多 的 , 可 以 幢 、 单 元 、 楼 层 为 单 位 , 推选 一 名 业 主 代 表 参 加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 推 选 及 表 决 办 法 应 当 在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中 规定 。第 二 十 八 条业 主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的 形 式 ,约 定 由 其 推 选 的 业 主 代 表 在 一 定 期 限 内代 其 行 使
24、共 同 管 理 权 , 具 体 委 托 内 容 、 期 限 、 权 限 和 程 序 由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3 页 - - - - - - - - - 第 二 十 九 条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决 定 筹 集 和 使 用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以 及 改 造 、重 建 建 筑 物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25、且 占 总 人 数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 决 定 本 规 则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权 利 事 项的 ,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过 半 数 且 占 总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 。第 三 十 条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应 当 由 业 主 委 员 会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并 存 档 。业 主 大 会 的 决 定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及 时 公 告 。第 三 章业 主 委 员 会第 三 十 一 条业 主 委 员 会 由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26、 选 举 产 生 , 由5 至 11 人 单 数 组 成 。 业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当 是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业 主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二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三 ) 遵 守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管 理 规 约 , 模 范 履 行 业 主 义 务 ;( 四 )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 责 任 心 强 , 公 正 廉 洁 ;( 五 )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能 力 ;( 六 ) 具 备 必 要 的 工 作 时 间 。第 三 十 二 条业 主
27、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 每 届 任 期 不 超 过5 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具 有 同 等 表 决 权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选 举 之 日 起7 日 内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推 选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副 主任 。第 三 十 三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选 举 产 生 之 日 起30 日 内 , 持 下 列 文 件 向 物 业 所在 地 的 区 、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一 ) 业 主 大 会 成
28、立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情 况 ;( 二 ) 管 理 规 约 ;( 三 )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四 ) 业 主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三 十 四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可 持 备 案 证 明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刻 制 业主 大 会 印 章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印 章 。业 主
29、 委 员 会 任 期 内 , 备 案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30 日内 将 变 更 内 容 书 面 报 告 备 案 部 门 。第 三 十 五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执 行 业 主 大 会 的 决 定 和 决 议 ;( 二 ) 召 集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 报 告 物 业 管 理 实 施 情 况 ;( 三 ) 与 业 主 大 会 选 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签 订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四 ) 及 时 了 解 业 主 、 物 业 使 用 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监 督
30、和 协 助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履 行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五 ) 监 督 管 理 规 约 的 实 施 ;( 六 ) 督 促 业 主 交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七 ) 组 织 和 监 督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筹 集 和 使 用 ;( 八 ) 调 解 业 主 之 间 因 物 业 使 用 、 维 护 和 管 理 产 生 的 纠 纷 ;( 九 ) 业 主 大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三 十 六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业 主 公 布 下 列 情 况 和 资 料 :( 一 ) 管 理 规 约 、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31、 则 ;( 二 )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三 )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四 )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筹 集 、 使 用 情 况 ;( 五 ) 物 业 共 有 部 分 的 使 用 和 收 益 情 况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 - - - - - - - - - ( 六 )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的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地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车 位 的 处 分 情 况 ;(
32、七 )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工 作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八 ) 其 他 应 当 向 业 主 公 开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第 三 十 七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业 主 大 会 的 决 定召 开 会 议 。经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提 议 ,应 当 在 7 日 内 召 开 业 主 委 员 会 会议 。第 三 十 八 条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主 任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可 以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业 主
33、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半 数 的 委 员 出 席 ,作 出 的 决 定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同意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能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会 议 。第 三 十 九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7 日 前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公 告 业 主 委员 会 会 议 的 内 容 和 议 程 , 听 取 业 主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记 录 并 存 档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作 出 的 决 定 ,应 当 有参 会 委 员 的 签 字 确 认 ,
34、并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3 日 内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公 告 。第 四 十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建 立 工 作 档 案 , 工 作 档 案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一 )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 二 )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三 )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管 理 规 约 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四 ) 业 主 委 员 会 选 举 及 备 案 资 料 ;( 五 )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筹 集 及 使 用 账 目 ;( 六 ) 业 主 及 业 主
35、 代 表 的 名 册 ;( 七 ) 业 主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3 页 - - - - - - - - - 第 四 十 一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建 立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 并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印 章 。使 用 业 主 大 会 印 章 , 应 当 根 据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或 者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的 决定 ; 使 用 业 主 委 员 会 印 章 , 应 当 根
36、 据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条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工 作 经 费 由 全 体 业 主 承 担 。工 作 经 费 可 以 由业 主 分 摊 , 也 可 以 从 物 业 共 有 部 分 经 营 所 得 收 益 中 列 支 。 工 作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应 当定 期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公 告 , 接 受 业 主 监 督 。工 作 经 费 筹 集 、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业 主 大 会 决 定 。第 四 十 三 条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自 行 终
37、止 :( 一 ) 因 物 业 转 让 、 灭 失 等 原 因 不 再 是 业 主 的 ;( 二 )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三 ) 依 法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 四 )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四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由 业 主 委 员 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员 或 者 持 有 20%以 上 投 票 权 数 的 业 主 提 议 ,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根 据 业 主 大 会 的授 权 ,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终 止 其
38、委 员 资 格 :( 一 )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辞 职 请 求 的 ;( 二 ) 不 履 行 委 员 职 责 的 ;( 三 ) 利 用 委 员 资 格 谋 取 私 利 的 ;( 四 ) 拒 不 履 行 业 主 义 务 的 ;( 五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六 )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宜 担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第 四 十 五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终 止 的 ,应 当 自 终 止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其 保 管 的档 案 资 料 、 印 章 及 其 他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的 财 物 移 交 业 主 委
39、员 会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3 页 - - - - - - - - - 第 四 十 六 条业 主 委 员 会 任 期 内 , 委 员 出 现 空 缺 时 , 应 当 及 时 补 足 。 业 主 委 员 会委 员 候 补 办 法 由 业 主 大 会 决 定 或 者 在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中 规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数不 足 总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时 , 应 当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临 时 会 议 ,
40、 重 新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七 条业 主 委 员 会 任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应 当 组 织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进 行换 届 选 举 , 并 报 告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政 府 。第 四 十 八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任 期 届 满 之 日 起10 日 内 ,将 其 保 管 的 档 案 资 料 、印 章 及 其 他 属 于 业 主 大 会 所 有 的 财 物 移 交 新 一 届 业 主 委 员 会 。第 四 章指 导 和 监 督第 四 十
41、九 条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物 业 管 理 政 策 法 规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活 动 ,及 时 处 理 业 主 、业 主 委 员 会在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投 诉 。第 五 十 条已 交 付 使 用 的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超 过 建 筑 物 总 面 积50%,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要求 报 送 筹 备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街 道 办
42、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有 权 责 令 建 设 单 位 限 期 改 正 。第 五 十 一 条业 主 委 员 会 未 按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组 织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定 期会 议 ,或 者 发 生 应 当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临 时 会 议 的 情 况 ,业 主 委 员 会 不 履 行 组 织 召 开 会 议职 责 的 ,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可以 责 令 业 主 委 员 会 限 期 召 开 ;逾 期 仍 不 召 开 的 ,可 以 由 物
43、业 所 在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在 街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组 织 召 开 。第 五 十 二 条按 照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提 议 ,应 当 召开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召 集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指 定 业主 委 员 会 其 他 委 员 召 集 业 主
44、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五 十 三 条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助 。第 五 十 四 条召 开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告 知 相 关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并 听 取 居 民 委员 会 的 建 议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3 页 - - - - - - - -
45、-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相 关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履行 自 治 管 理 职 责 , 支 持 居 民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 并 接 受 其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五 十 五 条违 反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或 者 未 经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的 决 定 , 擅 自 使 用 业 主 大 会 印 章 、 业 主 委 员 会 印 章 的 ,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通 告 全
46、 体 业 主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者 不 良 影 响 的 , 应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终 止 ,拒 不 移 交 所 保 管 的 档 案 资 料 、印 章 及 其他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的 财 物 的 ,其 他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可 以 请 求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协 助 移 交 。业 主 委 员 会 任 期 届 满 后 ,拒 不 移 交 所 保 管 的 档 案 资 料 、印 章 及 其 他 属 于 全 体 业 主所 有 的 财 物 的 , 新 一 届 业 主
47、 委 员 会 可 以 请 求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移 交 。第 五 十 七 条业 主 委 员 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组 织 换 届 选 举 的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县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组 织 换 届 选 举 ;逾 期 仍 不 组 织 的 ,可 以 由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指导 和 监 督 下 , 组 织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第 五 十 八 条因 客 观 原 因
48、未 能 选 举 产 生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数 不足 总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的 ,新 一 届 业 主 委 员 会 产 生 之 前 ,可 以 由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在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 代 行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第 五 十 九 条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物 业 所 在 地 的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责 令 限
49、 期 改 正 或 者 撤 销其 决 定 , 并 通 告 全 体 业 主 。第 六 十 条业 主 不 得 擅 自 以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名 义 从 事 活 动 。业 主 以 业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名 义 , 从 事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活 动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第 六 十 一 条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可 以 召 开 物 业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物 业 管 理 联 席 会 议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50、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召 集 ,由 区 、县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安 派 出 所 、居 民 委 员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方 面 的 代 表 参 加 ,共 同 协 调 解 决 物 业 管 理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13 页 - - - - - - - - - 第 五 章附则第 六 十 二 条业 主 自 行 管 理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管 理 人 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