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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为景泰县人民医院本院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科室为本科室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科室。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院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科室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一) 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二)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三)锅炉爆炸事故;高压氧舱爆炸事故(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科室为医务科、护
3、理部、器械科、保卫科、总务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科或器械科。所有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第八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科室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第三章
4、预防与应急措施第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科室,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科室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科室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科室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第十二条 电梯和高压氧舱的使用科室必须委托具有电梯和高压氧舱维修保养资格的部门对其进行保养,负责电梯和高压氧舱日常
5、维修保养的科室职责如下:(一) 应对其使用的电梯和高压氧舱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二) 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和高压氧舱相匹配的工具、人员,在接到电梯、高压氧舱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锅炉房、供应室、手术室、高压氧舱治疗室、氧气供应站等科室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第十四条 各使用科室应根据本科室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第十五条 各使用科室应定期组织本科室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6、。第十六条 使用科室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科室应当及时报告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科室应当立即做到:(一)按本科室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同时向总务科、保卫科、器械科等有关部门报告。(四)各成员科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科室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
7、、分管领导应按照本科室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科室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科室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科室救援。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科室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