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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16原创2017-10-08李舒唐青林吴志强保全与执行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回转是指民事执行案件已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状态
2、的制度。本文就执行回转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六条【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3、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执行回转的条件、范围及程序】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执行回转的方式】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04.15】第二十九条【检察
4、院提起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六条【执行回转中的迟延履行】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2002执监字第1031号】【执行回转的程序和范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湘高法执函宇第16号关于
5、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对本案的第一种处理意见,即不应将深圳凯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列为本执行回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原申请执行人”,是指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才能作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是湖南利达国际贸易长沙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凯利公司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故将凯利公司列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凯利公司取得的248万元,是在利达公司对其欠债的情况下,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
6、97)长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执行程序取得的,而且不论利达公司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和平里支行、石油工业出版社纠纷案是否按撤诉处理,均不能否定凯利公司对利达公司的债权。三、利达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表示其将用从石油工业出版社执行回的款项清偿其对凯利公司的债务。四、利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同石油工业出版社与利达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单独处理前者的债权债务并无不妥。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7号】【执
7、行回转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因原错误判决被撤销而进行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为此,不应当将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
8、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8、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5执他字第25号】【执行裁定不因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而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一案的疑难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再审判决生效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再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依据再审判决重新进行评估的问题。本院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
9、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因此,是否需重新评估,关键看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执行程序合法,则维持原执行裁定的效力,继续执行,否则应予纠正,重新评估。9、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2007执他字第2号】【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不应对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互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清河支行西丰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西丰县百货公司第三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10、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至于涉案执行财产的原所有人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可告知其自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1、执行回转参照适用取回权制度应以被执行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为前提。被执行人在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分配方案主张比照取回权制度优先受偿执行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为对其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款项及相关利息享有取回权,优先于宝业公司、滨海农商行分配。取回权是指债务人进入法
11、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控制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或出卖人所享有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可见,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范畴的一项法律制度,只适用于债务人已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情形。对于执行回转能否适用取回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7号中作出了规定。该答复载明:人民法院因原错误判决被撤销而进行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问题
12、,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为此,不应当将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该答复明确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执行回转的财产才能比照取回权制度得到优先保护,即执行回转参照适用取回权制度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该表述与取回权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是一致的。由于作为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老板娘公司未进入法院
13、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因此张某主张比照取回权制度优先分配的基础并不存在。张某关于对执行回转的款项及相关利息享有取回权,优先于宝业公司、滨海农商行分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案例来源】原告张某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20号】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回转款主张比照取回权制度优先受偿执行款的请求。【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系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被执行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
14、作办公室(2005)执他字第27号答复明确认定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将该部分财产交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回转执行,符合该答复,并无不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文字上的笔误已裁定补正。该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案例来源】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绍兴市中
15、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执复9号】3、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由于原被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的时间不易确定,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所确定的金额及回转期间加倍利息的计算,均应以实际执行到位之日进行结算的数额为准。【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明确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的财产范围不仅包含其已取得的财产,也包括上述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亦明确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16、的,应当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的时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所应当承担的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数额亦无法确定,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中所载明的执行标的通常为暂计算的数额,最终将以实际执行到位之日进行结算的数额为准。”【案例来源】孙东玉、苏州凌进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张生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执复32号】4、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因孳息系在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后产生的收益,因此,计算孳息的期间应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时开始。【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
17、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根据该规定,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因孳息系在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后产生的收益,因此,计算孳息的期间应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时开始。本案中,济宁中院依据精煤公司的申请,按照(2011)济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作出(2013)济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责令银河公司于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精煤公司1733178.71元及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18、,但裁定计算利息的期间自2012年11月23日至执行回转完毕,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另,申请复议人提出济宁中院应承担其实际支出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银河德普胶带有限公司拖欠输送带款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41号】5、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计算孳息的期间应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时开始。【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航丰园公司向荣达智能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是(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航丰园公司2060860.69元为基数自20
19、08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荣达智能公司承担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故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航丰园公司在该判决指定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荣达智能公司支付利息系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而航丰园公司据以执行回转的(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并未涉及利息给付的问题,执行回转的财产是荣达智能公司应当返还的款项及涉案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原审法院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执行回转过程中的款项孳息,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航丰园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荣达智能公司对航丰园公司负有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且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航丰园公司履行义务
20、的期间,故原审裁定确定荣达智能公司向航丰园公司返还航丰园公司多给付的款项和孳息及荣达智能公司自实际占有(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的款项至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款项孳息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荣达智能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例来源】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复30号】附:系列文章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
21、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
22、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