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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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法渊源于拘束一词。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二)自然法。

2、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四)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4,能够防止各

3、种各样的罪恶。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4、。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二、法律和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中庸。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

5、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三、法治和人治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一)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三)立法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四、法律定义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

6、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4.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二、法的定义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

7、法相始终。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使用暴力,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四、权力的均衡原则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

8、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五、罪行相应原则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5.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看吧!荷兰的奇迹”。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一、国家学说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他们有下列区别: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第二是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

9、同,前者以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第四是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后者分为三种一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二、法律分类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三、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

10、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符合理性法则要求就是正当的行为。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国际法定义: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要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广义上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11、。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七、主权在君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6.霍布斯的法律思想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培根的秘书,代表作利维坦。论公民和论物体论人性。一、 自然法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又已人性论为基础。从人类本性的平等性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竞争、猜疑和荣誉。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

12、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第一,关于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以及人们应该放弃为和平障碍的权利。第二,关于遵守契约。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契约是正义的源泉。第三,人只要有改过表示,对可原谅者,则应给原谅。第四,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聪明和愚笨之分。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共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这叫做国家。二、主权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13、性质。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三、法律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法律特征:(一)主权性。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二)意志性。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法律不能违反理性。(三)确定性。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没有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法律分类(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成文法

14、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四、刑法思想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不为罪的行为由: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关于罪行轻重一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

15、使他人知道的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第五,罪刑法定。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五、自由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作他愿意做的事情。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他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7.洛克的法律思想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

16、的通信人类理解论。一、自然法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

17、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18、。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四、自由思想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

19、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8.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法国启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论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罗马盛衰原因论一、自然法与法的分类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规律。称为三类自然法、人法,神法。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既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人类一 进入社会,战争状态开始了。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一个

20、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人法。孟德斯鸠所说的神法即宗教法。二、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中又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张从法律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反对专制政体。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中心点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秩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

21、品德加节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后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必须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二)法律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既意志自由;二是政治自由,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维护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在实现政治自由的国家,法的基本精神之义正在这里。(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

22、要标志。第一,他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第二,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肥沃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贫瘠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第三,气候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热带容易和适宜建立暴君制度。寒冷条件下、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把法学从神学下解放出来。三、立宪、分权与法治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立法权应有

23、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他所说的人民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因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员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好相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法律的题材要精洁简约,法律的题材要质朴平易,法律的措词不应含糊笼统,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

24、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关于司法制度孟德斯鸠主张:诉讼应当由国家检察官提起,实行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许被告辩护,严禁拷问,审判由几个法官共同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上诉。四、民法、刑法理论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民法调整契约、继承人、婚姻等所有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刑法理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法律的责任制是惩罚外部的行动。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9.卢梭的法律思想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

25、的一位重要人物。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法国社会大变革产生的理论先声。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90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一、法律与自由和平等不平等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这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使不平等获得了力量并成长起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所有权,它使人类的不平等由此而根深蒂固起来,这时富人的社会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对穷人的奴役,用法

26、律将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来,亦即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从而使不平等合法化。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产生,人类不平等进一步加深,除了财产上不平等外,还出现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的顶点,国家权力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与奴隶的对立。除君主以外,一切人都是平等了,因为他们在君主面前都等于零。卢梭特别注意用法律来帮助和实现自由和平等。社会自由就是法律设定的自由。在符合人们的社会契约所组成的社会中,第一,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第二,自由是使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既无所谓自由。但决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程度应当绝对相等。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

27、束缚,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二、法律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学说形成过程,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是集大成者。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他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接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的奉献出来,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亦即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第四,根据契约产生,体现共同意志的国家和共同体,人们能够得到

28、的东西比在自然状态下多得多。第五,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实现公意共同意志而存在而实行统治的,那么当执政者违背契约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实在法起源于契约。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说是共和国。他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记录,是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卢梭提出了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心理论。意志的普遍性,是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一方面反映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只有作为主权者的全体社会成员依据的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所谓对象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调整一般地,具有普遍性的事务。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三、人民主权作为

29、主权,就是一种普遍的强制的力所决定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也是不可分割的,以上都指人民主权。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在这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量,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第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人民的议员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在国君制度下,诽谤者、骗子、阴谋家一旦爬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民主共和制是人民主权原则所要求的里最理想的政体。卢梭反对各种分权学说,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的,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行政权是

30、根据以主权者名义所确定的法律或者说根据立法权来创设的,行政官和执政者应当服从主权者和立法权。四、立法与法律分类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其次,既然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不能转让和被代表的,立法权也应当由人民掌握。卢梭把立法的享有者和法律制定者(立法者)区别开来。普通人民不能制定法律,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只有贤明的、智慧的、天才的人物才能担当具体制定法律的工作,充当立法者,可以聘请外方人员。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一,立法必须以牟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第二,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

31、社会的条件。第三,既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他把实在法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习惯法。只有政治法才是他研究的主题。卢梭集中表达了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广大人民彻底反对封建专制的强烈愿望,鼓励和指导了人们进行推翻专制统治创建新世界的斗争,它所阐述的原理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10.康德的法哲学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引进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永久和平。最终成为唯

32、心主义先验论的哲学家。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是以人类理性为前提的,称之为理性法而不是自然法。康德的基本论点与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一致的。而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也就是人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的社会,根据法律,他们共同执行这一正义的原则。康德认为,区分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主要标志,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把没有法律的状态称之为没有分配里正义的社会状态,既自然状态。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这种社会是建筑在分配正义至上的。“人民”与“公民”之间没有实质的区别。二、法律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得全部条件的综合。公正的科学研究对象是:

33、可以由外在的立法机关公布的一切法律的原则。公正的科学,就是有一种先验的、自然存在者,不依经验而来的有关公证和法律的原则。法律分为一般的法律和严格的法律。一般的法律是指它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外在的行为。所谓严格的法律,是指它只考虑外在的行为动机,而不考虑别的任何动机。没有任何道德规范的成分。康德的法律定义是一自由为基础的。人类理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认识理性,就是认识真理的能力;第二,是实践理性,就,是选择符合公正行为的能力。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正值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康德又把人的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力和实在的权力,天赋的权利和法律上的权利。自然的权利是指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根据的

34、,实在的权力和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有立法者得意志所规定的;天赋的权利是指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他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条例。法律上的权利则以法律条令根据的权利。天赋的权利称之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人生来就具有自由的权利。最后在权力问题上康德同霍布斯、斯宾诺莎,黑格尔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以自由为转移的,或者说自由是衡量权力的标准。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康德十分重视和强调道德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是道德法则、法律法制和自由法则。道德法则的公式:你应该这样作,以便使你的行为准则永远能够成为普遍立法原则。道德法则本身具有一种强制性、有人类理性所承认的法则。道德是

35、理性的命令。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守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一个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他也就越自由。法律和道德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分析的,道德是综合的;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的自由,道德约束的是内在的自由,法律是强制的,道德则是自愿的。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道德。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道德规范不同于自然规律的自由法则。从外表上看涉及人们的外在行为和这些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这些自由法则则被称之为法律法则。四、法律分类和体系康德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康德认为自然法已经不是一种最高的法律,而是实在法的组成部分。第二,康德对公法和私法进行划分公法构成有三个部分的民族

36、法、国际法和世界法。第三,康德把国内法综合分析推广运用于对国际法的综合分析,并对民族权力与国际法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由相邻的民族和国家所订立的的条约和法律就成为万国公法和国际法。一种从全球范围内出发制定的所有国家都要遵守的法律叫世界法。未来人类法律体系就是由国家法(既国内法的公法部分)、万国公法(既国际法)和世界法三种公法所组成。第四,刑法思想。他要求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不能把犯人当着一种工具和物品,这是进步的但是,他又主张惩罚的平等原则,结果导致同态复仇。第五,宪法规定的自由公民的平等、政治上的独立。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五、三权分立思想他不同意对政体的传统观点,因为上述三种形式

37、都有可能转变为专制制度。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的治理方法。“最好的政府不是受人的统治,而是受法律的统治”他认为没有三权分立有没有法治,“只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旨,才可能有一个法律的和有秩序的状态,对人民来说,不存在煽动闹事权,更无叛乱权。”人们服从法律,在政治上是一种义务,法律基于理性、道德相一致,服从法律就等于适应理性和遵守道德。法律是他律的,不如道德之自律,人类理性越发展,则自律越强、而这种自律越强,则人的意志就愈自由。这时的自由除符合理性外,并与道德并行不悖,因此服从法律就是渊源于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而形成自律了。11.黑格尔的法哲学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哲学原理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一、 法

38、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现存所有事物和整个世界都一种“绝对精神”为本原和基础。绝对精神发展分为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的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是抽象的、纯粹逻辑的概念而存在,自然界还没有出现。之后,绝对精神突破逻辑阶段进入自然阶段,产生了自然界。再以后,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进入精神阶段,出现了人类社会。精神阶段体协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同客观精神发展的三阶段相适应,黑格尔的法哲学有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构成。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抽象法阶段,包括对物的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契约;关于制裁犯罪。2,道德阶段,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内心

39、的法。3,伦理阶段,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它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的问题。黑格尔狭义的法律是指的第一个部门的所谓的抽象法。二、法律是自由意志和客观定在的统一法律的内容是意志,一直又是自由的,法律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否定自然法地存在。法律是实定的东西,1,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应是有实在的表现形式。2,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效力。3,法律的内容是一国人民的特殊的民族性,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所决定的。三、宪政理论黑格尔以家庭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同另一个家庭发生关系,就形成了社会

40、。国家与社会不同,它是由人类的同意而组成的。这种同意必须来自合理的意志也就是要符合伦理观念,所以国家的形成乃是实现伦理观念。伦理是指的道德与法律的同一称谓。国家乃是最高伦理的实现。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国家制度的发展,先是王权和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政体。黑格尔反对专制政体。赞成君主立宪政体。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代表王权,行政权力,立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王权是国家权力之首和中心所在,是国家的人格。行政权是国家的代理人。四、立法和司法的理论黑格尔主张君主立宪,崇尚依法治国。将立法权的位置摆在王权和行政权力之后。“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

41、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法令所规定的内容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批驳了历史法学派,提出了编篡成文法的主张。认为习惯法是不确定的,用它代替成文法,断然不行。法律要普遍为人所知和明白易懂。并主张宣传法律知识。“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类最神圣可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立法要注意法律的完备和不断修订法律的问题。司法理论,性质在于它是公共权力的体现。公民的权利有了争议时,只能由法院来解决。司法上人人人平等。为避免滥用法律程序,诉讼之前将事件交由简易法院进行调解。司法活动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机械。黑格尔特别强调公开审判,其理由:第一,既然法律应于公布使人知晓,那

42、么法律的实现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也应使人知晓。二,“个别事件就起特殊内容来说虽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从法院的目的和公民信任的角度来看审判,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还主张实行独立审判和陪审制。五、部门法理论刑法理论 不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不法的最高阶段。“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黑格尔著名的“刑罚报复论”。实行罪行相应原则,报复是由国家实施的。不法可分为三类:1,无犯意的不法。2,欺诈。3,犯罪。民法理论所有权对人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占有、使用,转让(处分)三个要素。“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

43、”关于契约,是一个人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转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关于家庭,它是一个抽象的人格,是两性和爱为基础的统一体。家庭的解体形式有伦理解体和自然解体两种。禁止近亲结婚。国际法理论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国际法就是调整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他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主张,认为战争不可避免,而且能使各民族免遭在持续或永久和平中腐化没落的命运。黑格尔的法哲学形式是唯心的而内容却是现实的。12.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学。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创始人。道德学、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监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划、宪法法典。一、功利主义的政治法律观反对体现理性的自

44、然法则,又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是其出发点和核心内容。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苦与乐就是功利,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衡量政治法律制度标准和尺度。人类依靠四种制裁方法实现快乐而避免痛苦:一物理的制裁(疾病)。二政治的制裁(法律的判决)。三,道德的制裁(舆论)。四宗教的制裁(上帝的惩罚)。二、国家理论他反对契约论,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祸害更大的时候,人们便要求成立国家。功利便成了国家所产生的唯一根据。而且也是国家存在和国家目的之所在。功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务,唯一活动原则。君主制不足取。上院的设立是英国议会的缺点。边沁积极倡导

45、代议制度,力主改革议会。废除上院,只设下院实行选举,秘密投票。议员任期一年,主张三权分立。三、法律的概念和特正边沁极力反对自然法学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第一是命令性,这是最主要的要素。法分为人法和神话。第二是普遍性。普通人和普遍行为。第三是规范性。第四是义务性。分为政治义务、宗教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第五是强制性。第六是目的性。法律同道德在本质上目的内容是一致的,目的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四、法律的分类程序法和实体法;法的应用范围,分为地方和普通法;法人的地位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法的时效分为废止法和现行法;法的部门角度分为

46、基本法和具体法。五、立法原则和司法改革立法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从立法首要任务,立法之前,要用数学的方法计算苦与乐。从五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看法律草案中对于每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二是看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次遍及所有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三是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是人受害受益的人数多寡来定。四是看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对破坏人类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利来加以衡量。五是看立法的效果。看立法能否收到“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的效果。立法的时候必须达到以下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安全是最重要

47、,次于安全的是平等,每个人寻求幸福、追求财富、和享受的机会的平等。另一个立法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权。根据上述立法原则,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他必须是完整的,无须用注释和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解释;第二,它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大多数人普遍能够做到的。第三,它的内容必须以严格的逻辑语言叙述出来。第四,它的用语必须前后一至和确切。对其它国家的立法也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六、民法和刑法思想1,强调以功利主义原则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要平等,契约必须得到严格履行,保护财产安全,自由贸易、自由竞争、自由投资。2,继承贝卡利亚古典刑法学。犯罪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社会决定必须惩罚的行为。犯罪分为五类:一是私罪。针对个人包括对犯罪者自己所犯的罪。二是公罪。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三是半公罪。社会中某个单独集团的犯罪。四是单纯目的和行为。针对人的,是为了满足罪犯的私利。五是混合型犯罪。包括作假、伪造,假冒和伪证的行为。“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其方法一是靠立法,二是靠奖励和刑罚。创建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开创了资产阶级法理学的新阶段。1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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