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法的基本原则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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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市场准入(一)市场准入 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两者有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两者有时难以绝对区分,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时难以绝对区分,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的规定。 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相关法规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相关法规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 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 (二)交易迅捷(二)交易迅捷 短期时效主义,如短期时效主义,如票据法

2、票据法第第1717条规定:票据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绝付款之日起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

3、。诉讼之日起个月。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222条第条第2 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5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权: 自

4、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示主义(一)公示主义 其目的在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其目的在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如证券法上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相关主体如证券法上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相关主体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

5、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又如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我国又如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717条第条第2 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要式主义(二)要式主义 有些商事交易在方式和程序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些商事交易在方式和程序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加以改变。当事人不得随

6、意加以改变。 例如例如票据法票据法第第22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1)表明)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 (2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3)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 (4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5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6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 (7 7)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外观主义(三)外观主义 交易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允许以内心真意和外交易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允许以内心真意和外在表示不符

7、而撤销交易。在表示不符而撤销交易。 民法注重内心真意,虽有表见代理,但不具有民法注重内心真意,虽有表见代理,但不具有普遍性。普遍性。 商法上这类规定具有普遍性,如不实登记的责商法上这类规定具有普遍性,如不实登记的责任。任。 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票据的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票据的文义性。文义性。 (四)严格责任(四)严格责任 现代商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往往规定非常严现代商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往往规定非常严厉的责任。厉的责任。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94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8、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第959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责任: ( (一一)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9、 (二二)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三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在任何时候,良好的立法仅是法治的需要注意,在任何时候,良好的立法仅是法治的前提,但立法只是前提,但立法只是“纸面上的法律纸面上的法律”。 执法是执法是“行动中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通过将违法违规成本,通过将违法违规成本内化由行为人自身承担,起到惩戒和阻吓功效。内化由行为人自身承担,起到惩戒和阻吓功效。 长期以来,法律上的严格责任未得到严格执行,长期以来,法律上的严格责任未得到严格执行,违规成本过低,形成反向激励。违规成本过低,形成反向激励。 17 结束语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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