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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 1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学问 核心学问点 学问点一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1 )宪法:全国人大;(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 )(4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 “ 条例 ”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方法 ” 、 “ 规定 ” )(6 )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1 )效力等级:宪法 法律 行
2、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治理条例(3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 )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5 )特殊情形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时,由制定机构裁决;4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看法;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打算在该地方适
3、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 章的,应当提请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样时,由国务院裁决;学问点二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 托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 、代理行为的设立(1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托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 )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 )托付代理的产生:授权托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 )托付代理的终止情形:2 / 1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4、 - - - - - )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注:托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行 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缺失)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才能;)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 2)、( 5 )三种情形;(2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复原民事行为才能;)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才能;)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毁灭;留意: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复原行为才能托付代理不肯定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益、义务及法律责
5、任 1 、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1 )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2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形下,为了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 被代理人承 担);2、无权代理(1 )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2 )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同意)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3、表见代理(1 )构成: 1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2 )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4 、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1 )托付书授权不明:被
6、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 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4 )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托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旧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 理人知道代理3 / 11 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学问点三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益,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7、 - - - 土地全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毁灭1 )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 ;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3)毁灭:出让人准时办理注销登记;3、地役权(1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 )采书面形式订立(3 )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4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毁灭和爱护;学问点四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和学问产权 债的发生依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治理;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授权条件和期限;学问点五 建设
8、工程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 付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 的,依据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9、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有商定的,依据商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1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4 / 11 1 )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畴内连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依据商定;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1
10、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说明,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畴内承担责任;)保证 合同另有商定的,按 照商定;不得抵押的财产:(1 )土地全部权;(2 )集体土地使用权;(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4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清偿的顺位(1 )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次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2 )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依合同成立先后(四)质权 学问点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
11、证的适用范畴:需要办理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范畴;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留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分)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意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依据规定应当托付监理的工程已托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30%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2、:留意各个时间点的记忆学问点七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特级:注册资本 3 亿元以上,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一级: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二级: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50% ,超过一年的为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 3 至4 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连续和变更(时间点)1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前 60 日办理连续手续;连续期也是 5 年;5 / 112、工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1 )合
13、并: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2 )分立:依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3 )改制:改制后不符合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化的,按申请 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1 )联合承包:同专业应“ 就低不就高 ”(2 )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学问点八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设师的注册(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等)条件和年限、建造师
14、职业范畴内容;不予注册的情形(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2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连续训练要求;(4 )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6 )因前款规定以外的缘由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 3 年;(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打算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 故;(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 )年龄超过 65 周岁;
15、(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学问点九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学问点琐碎)必需招标的范畴、规模和招标方式 必需招标的项目范畴、必需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个方 面的内容要 把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基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 邀请书、资 格审查(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开标、评标、中标;每个流程的具体规定内容、时间节 点坚固把握;6 / 11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投标文件(要求、编制、时间点)与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或现金支
16、票;(2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5 个工作日内;(3 )投标保证金的退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4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5 )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作废标处理;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规定(各种情形的内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条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
17、标的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法定条件);学问点十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总承包方式:EPC ) 交钥匙总承包(1 )设计选购施工(2 )设计 施工总承包( D-B )(3 )设计 选购总承包(E-P )(4 )选购 施工总承包( P-C )总承包的资质治理、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商定责任和法定责任)、共同承包的责任;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对分包单位的认可、禁止违法 分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学问点十一 建
18、设工程合同制度(学问点琐碎)合同的法律特点和 订立原就 (公平原就、自愿原就、公正原就、诚恳信用原就、合法原就)合同的分类 (内容) :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二者的区分记忆);建设工程工期:工期顺延和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及索赔缺失规定:(内容)7 / 11 无效合同(类型、条款)和效力待定合同(类型)二者的区分;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各内容的具体点)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相关规定);学问点十二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相关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订立的留
19、意事项)、基本条款;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规定;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劳动爱护的规定 群、保险和福利 );时间、卫生、特殊人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标的物、孳息)、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 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托付合同的法律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规定;学问点十三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与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比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和政府监 管的规定(有效
20、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治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训练培训的规 定;学问点十四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缺失;1 、特殊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2、重大事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 以上 1 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缺失;3、较大事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21、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缺失;4 、一般事故: 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缺失;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和相应措施规定;学问点十五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供应资料、依法履行合同、供应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 销劣质材料 设备、供应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 )应当要求施
22、工单位整改;2)情形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8 / 11(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 当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治理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学问点十六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 任、总分包 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依据工程设计
23、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任:见证取样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 测规定;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需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 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相关规定 学问点十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制度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 收的规定;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细节性学问点内容)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最低保修
24、期限(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5 年;(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运算 上述保修范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商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 长;质量责任的缺失赔偿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1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 中商定;(2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
25、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缘由导致工程无法按 规定期限进行 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缘由导 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入缺陷责任期;(3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仍等内容;(4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金;学问点十八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各类管辖内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规定;9 / 1190 天后,工程自动进5% 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保全、证据的应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26、 诉讼时效的种类(1 )一般诉讼时效:2 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2 )短期诉讼时效:1 年 情形: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殊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 求赔偿时 效期间为 1 年;4 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4 )最长爱护期:20 年(客观起算时间:权益被侵害之日);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中止
27、事由: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缘由);诉讼时效期间的运算:连续运算;()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运算:重新运算;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 、一审程序: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预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 宣判;2、其次审程序:上诉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1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2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对地 方各级法院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的裁定中
28、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肯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留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0 / 11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觉审 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有违规行为之 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 、执行依据
29、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2、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执行的程序(1 )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2 )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 的刑事判决 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3 )再申请 人民
30、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复原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仲裁制度:仲裁范畴、仲裁协议、把握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1 、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31、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1 / 11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
32、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 1 、涉外因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1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2 )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 )产生、变更或者毁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2、涉外仲裁类型(1 )一方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2 )双方都是外国公司;(3 )涉及港奥台的案件 3、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 、涉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宅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5、涉外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6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 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_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