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计划制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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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职 责 ………………………………………………………………………… 1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 1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2 第五章 现金管理 ……………………………………………………………… 3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 4 第七章 网银管理 ………………………………………………………………… 4 第八章 银行票据业务管理 …………………………………………………………………… 5 第九章 外汇资金管理 …………………………………………………………………… 5 第十章 内部结算管理 ………………………………………………………………… 6 第十一章 融资管理 ……………………………………………………………… 7 第十二章 担保管理 ………………………………………………………………… 7 第十三章 资金信息管理 …………………………………………………………… 7 第十四章 监督与考核 …………………………………………………………… 8 第十五章 附 则 ………………………………………………………………… 8 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鸿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 的资金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的收入、支出。 统一调度是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各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及集团公司资金总体平衡计划,对资金需求进行总体、时间上平衡,协调集团公司各方面,保证集团公司经营资金的需要。 有偿使用是指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资金往来,需要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并对集团各单位资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资金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与披露。 第七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集团实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理。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原则:厉行节约、以收定支、留有余地、保证重点。在资金预算安排上,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优先保证业务开展、重点项目、应纳税款和员工薪酬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业务性支出,原则上在预算支出总额范围内不能调剂资金。 第十条 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资金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及对外投资等各项收支预算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应经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逐月分解落实,分级负责,积极组织资金的收入,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控制资金支出,保持资金总量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第十二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月度资金预算,经成员单位有权审核人审核后,通过资金预算系统每月1 日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本月资金预算,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复核与审批。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用款依据不足、手续不完整以及其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不足的,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要求其重新编制。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确需追加预算外的资金,经本单位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可通过资金预算系统追加预算,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说明用途,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资金收入、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原因,存在不足,从而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规范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行为,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第十七条 集团根据资金归集模式,将集团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分为支出账户和收入账户。原则上应将基本账户定义为支出账户,支出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对外资金的支付和提现,不作为资金收入账户;将收入专用户或一般结算户定义为收入账户,收入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资金的收入和资金归集;其他专用账户一般指纳税专用账户(个别地区有)、各类保证金账户、财政账户、安全押金账户等账户,此类专用账户集团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但应授权集团公司财务部查询;临时账户必须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原则上只能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范围内开立账户,并且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九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隐藏原有资金账户和未经批准私设账户,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范围外的银行开设账户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并纳入账户监管体系,此类账户一般不得存放大额资金。 第二十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预留银行账户印章(包括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银行U盾视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对不需用的账户,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做好账户开销户登记,妥善保管销户资料,并将销户信息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现金支付一般用于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购买商品等且对方不具备转帐条件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应充分利用银行(或支付平台)各项收付款服务,减少现金收支业务,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支付,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项现金支出,须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禁止任何单位截留现金直接支付,或自财务部借款再转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财务结算,不得自行收入、自行支付现金(坐支现金),资金不得账外循环。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按有关授权审批制度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支金额、时间、来源、用途等项,每个工作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认真清点库存现金,账目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现金管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私自保管;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现金盘点,确保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生差错,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查找,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办理结算。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或财务公司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录入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核对并打印存款日报表,核对无误后,随有关凭证、单据一并交会计审核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对存款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每月终了,集团各成员单位会计人员应将“ 银行存款日记账” 与“ 银行对账单”(或“财务公司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若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出纳必须对付款票据与收款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汇款的用途、金额等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核对是否履行各级审签流程,方可办理付款。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据、合同等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各类往来账款应及时、准确地办妥货款结算手续,并登记入账;按月清理各类往来款项、认真核对各类保证金占用情况,对逾期未收的各类应收款项,逾期未解冻保证金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有效催收或办理解冻手续。 第七章 网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 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 第三十六条 网银支付职责 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复核管理员根据付款凭据对出纳网银指令进行复核,复核管理员可以是财务负责人或资金主管。如复核管理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网银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和操作员密码,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进行修改。 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 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八章 银行票据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制度》、《票据实施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票据和有价证券的管理,成员单位应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收付情况、使用情况、背书转让情况、到期获兑情况等,及时、完整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财务部全面、及时掌握全集团的承兑汇票和有价证券持有情况。 第四十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空白票据的管理,会计人员认真做好空白票据购入、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工作,并按月检查核对,严禁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外出借票据。 第九章 外汇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外汇资金风险意识,控制外汇头寸,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外汇风险。 第四十二条 进行外汇交易时,应对外汇交易产生的汇率风险、外汇信用风险、外汇利率风险及国家风险充分识别、预测,及时把握风险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针对外汇风险的不同形成原因、风险头寸和结构以及国家外汇政策,选择不同的外汇风险控制方法,趋利避害。 第四十四条 选择外汇产品时,产品的期限应与交易及自身资金融通需求相匹配,以更有效控制风险头寸。 第四十五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得办理各类投机性外汇交易。 第十章 内部结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对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剂、融通运用的模式,通过吸纳集团各成员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确定各公司的资金占用额及资金占用费用率(即利率)。 第四十八条 为便于集团公司财务部掌握资金收支盈余情况,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组织各公司相关部门按周编制“资金需求表”, “资金需求表”经集团各成员单位领导审批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总集团及各成员单位“资金需求表”,确定每周的资金收支方案交财务总监及集团总裁审批。 第四十九条 日常收付管理 1、集团公司总部正常业务开支的款项经审批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确认后付款; 2、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内部往来拆借、外单位借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同时对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必须由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分管副总裁签字确认。 3、对集团各成员单位每周的“资金需求表”进行汇总后,根据周资金收支方案,负责集团各成员单位资金调度、收付安排; 4、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日常资金拆借、外单位的资金拆借利息计算核对、并负责收取; 5、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人员必须随时加强与出纳人员的沟通,及时掌握资金的收支动态及结合情况。 第十一章 融资管理 第五十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外融资应遵照如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十一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融资活动应依据本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融资方案执行。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相关法规、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财务公司规范经营,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按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融资合同,监督融资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范出现违规、违约风险,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章 担保管理 第五十九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十条 对外担保的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 资金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资金报表,包括《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银行承兑汇票收支情况月报表》、《银行授信、融资及担保情况月报表》。具体报表的内容格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订。 第六十二条 集团财务人员应保守集团资金信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作任何披露。 第六十三条 集团财务人员在与外部单位洽谈资金业务时,若涉及到公司秘密,应提示对方注意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资金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预算、账户管理、资金信息报告制度、票据管理以及融资管理、担保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的内控体系,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不按照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任意调动资金的; 2、违规对外拆借、挪用资金的; 3、违规对外担保、融资的; 4、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任意开设银行账户的; 5、未建立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造成资金的失窃、贪污事件的; 6、现金未及时入账、银行存款的未达账项长期不清理的; 7、银行票据未建立备查登记制度,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8、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中任何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背离的部分将被视作无效并被相关条款替换。 第六十八条 经财务总监提议,本制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公司经营环境与状况的变化进行修订。任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由财务总监与相关领导协商后解决。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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