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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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1997 年,甲县 A 公司和乙县 B 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商定:“ 运输方式:由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 公司尚欠公司 30 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 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 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 的广告;同时,着手预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 公司以 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仍和 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B 公司银行存款 30 万元,同时供应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

2、定;后由于 B 公司向该法院供应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 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公司反诉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缺失;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如 B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 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 公司的反诉恳求是否正确?正确答案 (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 B 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商定的合同履行地;(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

3、条的规定;(3)A 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 A 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急;本案争议的财产为万元的货款, B 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仍债才能,对债权人A 公司构成威逼,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 公司着手预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形紧急, 假如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 主观缘由会导致 A 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 A 公司提 乙县人民法院

4、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 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院;故 A 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4)B 公司的反诉恳求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种情形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 在第一种情形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益, 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在其次种情形下, 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 实体权益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益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缺失,这表达了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就;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

5、中提起反诉,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 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益人,其申请无误, 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恳求不能成立;考点集成 名师归纳总结 关于司法管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第 1 页,共 37 页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依据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一般-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就;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

6、确定的管辖权;关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准时地、有效地爱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实行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案例 2 先予执行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 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 因抢救准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7000 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才能但支付了 2000 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

7、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 5000 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供应担保;你没钱供应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恳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恳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准时治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 11000 元;问题 (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需供应担保?( 3)如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

8、否正确?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范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畴;(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需供应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法律规定的供应担保是“可以 ”而非 “必需 ”;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假如要求申请人一律供应担保,这明显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益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需供应担保就与制定的目的相悖;(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对确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答应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孙某对

9、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 的看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考点集成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关于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 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肯定的财物,或者立刻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刻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情的详细情形,请人供应担保;以及申请人是否有才能供应党报的情形打算是否要求申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10、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外, 先予执行的使用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晰,权益义务关系明确、详细的案件;其次、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准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准时进行,导致孙某不能康复,客观上存在急迫性;第三、被申请人有履约才能;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才能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实行;和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先予执行是不合法的;民事诉讼法案例 3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畴陈某去世后, 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

11、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仍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1999 年,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反常痛楚;经多方查找无效,2000 年 12 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楚,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赔偿陈甲 1500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问题 (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

12、资格?(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与诉讼 诉讼位置如何 . .假如应当通知, 陈某的近亲属们的(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与诉讼,他们可否实行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 . 正确答案 (1)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条件问题;一般来说,死者的近亲属是与死者关系最亲热的人,死者死亡对他们的精神打击最大,他们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当限定在近亲属范畴内;法律上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只能由近亲属中的那些人提起,或者限定起诉的次序,因此应当认为全部的近亲属都有提起诉讼的权益; 本案中陈甲是死者的弟弟,属于死者的近亲属范

13、畴,应当认为由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此,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与诉讼;陈某的近亲属应当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陈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同样由于死者骨灰的遗失遭受精神打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与陈甲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参与诉讼;他们应当同样取得原告的诉讼位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假如陈某的近亲属都参与诉讼,他们不行以实行代表人诉讼的方式;(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不正确的;本案的调解是

14、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并且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属于案外和解,是诉讼内的调解;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不应当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考点集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益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谓共同诉讼,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 必需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与诉讼;诉讼代表人, 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15、关于适用如干问题的看法 六十条之规定; 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 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到民事诉讼法说明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 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案例4 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1998 年元月 26 日,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 15 万元,期限自 1998 年元月 26日至 1999 年元月 26 日止, 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商定:今后如产生纠纷,由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款

16、到期后,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始终拖欠不仍;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仍款;1999 年 3 月 8 日,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 A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与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位置是什么?(3)如保温瓶厂没有参与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4)假如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觉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7、?正确答案 (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 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25 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原告住宅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西安市A 区为工商银行的住宅地,原告与家俱厂、保温瓶厂合同中商定西安市A 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合法的,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西安市 A 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与诉讼,其位置是共同被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看法第53 条规定:“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见权益的

18、,人民法院名师归纳总结 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商定保证人第 4 页,共 37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本案中,债权人 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仅起诉保证人家具厂,但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家具厂承担连带 责任,因此,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与诉讼,其位置是共同被告;(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就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看法第

19、183 条规定, 必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与诉讼,其次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就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本案中, 保温瓶厂是被保证人,保证合同中也没有商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看法第 53 条之规定,被保证人保温瓶厂是必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假如保温瓶厂没有参与一审,一审判决后, 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就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 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A 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4)适应当向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用民事诉讼法的看法第

20、103 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其次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 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需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因此,本案中,如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西安市考点集成 A 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关于必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与诉讼的情形下,二审法院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的看法第 183 条规定, 必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与诉讼,其次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就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关于财产保

21、全的管辖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其次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需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实行;民事诉讼法案例5 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及其位置1998 年 9 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先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 应当有他一份, 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见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全部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 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

22、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供应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仍,余某表示同意; 因此, 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缺失; 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与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觉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1)对于本案何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余兄是否有权益参

23、与诉讼?其参与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位置?(3)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能否申请回避?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对于余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位置有什么变化?正确答案 (1)对于本案乙县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余兄有权益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恳求权,三方当事人;并提出独立的诉讼恳求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第(3)余二可

24、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回避申请;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4)人民法院应当打算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回避是否合法,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回避理由成立,二是时间正确;在本案中, 被告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有夫妻关系, 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之一;原告据此提出回避申请,其理由是合法的,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 但由于这一理由在开庭后得知,因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时间上也是合法的;因此,原告申请回避理由成立,形式合法,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5)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余二撤诉;余兄由第三人变为了原告,余二、余大

25、就成为被告;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至于法律所规定的“ 诉讼另行进行”,应当理解为本诉讼转变为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为原告,以本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的诉讼;考点集成 第三人分为两种: 一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 以独立实体权益人的资格,提出诉讼恳求而参与诉讼的人;二是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益,只是参与到当事人一方机型诉讼,以爱护自己利益的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位置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以有独立

26、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应当合乎以下条件:1、必需是他人之间的诉正在进行; 2、必需针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恳求;3、必需以本诉讼的原、被告为共同的被告; 4、必需向管辖本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余兄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全部者,而向本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房屋的独立主见;合乎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案例6 简易程序李某失踪多年, 其妻刘某生活艰巨,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 1998 年 9 月 31 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觉妻子

27、另有新欢, 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 年 1 月 10 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问题 (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恳求应当 如何处理?(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

28、否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时被告人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需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 得自审自记;人民法院 1998 年 9 月 31 日受理本案, 1999 年 1 月 10 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 定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 的公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见最

29、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3)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恳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 对于增加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属于诉讼恳求的增加;由于这一恳求与其他诉讼恳求都是基于同一婚姻法律关系提出的,法庭对其应一并予以审理;但法庭对原告的这一恳求未进行审理,这在程序上是不妥的;(4)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显现多处程序错误,可能影 响案件公平处理,应当发回重审;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

30、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考点集成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程序的简化,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洁的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畴:简易程序适用于继承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案件;事实清晰,权益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民事案件使用简洁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的方 式简便;实行独任审判;审理程序简洁;民事诉讼法案例7 专属管辖权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儿子刘海洋,大女儿刘海燕,小女儿刘海鸥; 刘德仁的妻子王淑艳于五 年前因病去世;大女儿刘海燕于 1994 年嫁到沙河县,并在那里工作;小女儿刘海鸥于 1996 年嫁

31、到南平县, 后与丈夫一起调到来水市工作,并在那里居住; 儿子刘海洋一家与老汉共同 居住在老家安明县;1997 年 8 月 11 日,刘德仁在进城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留下私房六 间,刘海燕与刘海鸥闻讯赶至,非常哀思,未与刘海洋提及继承遗产之事;1997 年 12 月 10日,刘海洋独自去河上钓鱼,因冰冻不实, 掉进冰窟, 因四周无人相救, 刘海洋不幸被淹死;次年 2 月,刘海洋之妻沈爱花将六间私房中的一间留下自己居住,其余五间卖给了同村居民李达明;不久,刘海燕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对房屋的全部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32、- - - - - - -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哪些人应参与诉讼?他们各自的诉讼位置是什么?正确答案 (1)本案应由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专属管辖,而非一般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2)刘海燕、沈爱花、李达明应当参与本案诉讼;刘海燕认为沈爱花侵害了其房屋全部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处于原告的位置;沈爱花被诉称侵害了刘海燕的房屋全部权,应处于被告位置; 李达明属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他对别

33、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备独立恳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人;在本案中, 李达明对于刘海燕与沈爱花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纠纷,不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恳求权, 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假如沈爱花败诉,他的利益必将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爱护自己的利益,李达明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与诉讼,并且这样也有利于案件公平、快速的审理; 作为人民法院, 也可以通知李达明参与诉讼;本案中,对于刘海鸥,法院可以先征求其看法,如明示舍弃继承权,就她可以不参与本案诉讼;如未明示舍弃或明示不舍弃的,刘海鸥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以爱护自己的权益;考点集成 关于专属管辖权, 以

34、是否是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权;专属管辖, 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以下三种诉讼属于专属管辖:对不动产的管辖;对港口作业诉讼的管辖;对继承遗产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案例8 再审程序1999 年 1 月至 4 月底,某县交通局下属运输公司为某街道办事处下属营销处承运煤炭,产生运杂费 51319.15 元,已支付23286.75 元,尚欠 28032.40 元;交通局曾多次向营销处催要但遭拒付, 后来找其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但该街道办事处实行不合作的态度,使拖欠运杂费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于是交通局向某县人民法

35、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街道办事处支付运杂费;受诉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 28032.40 元;诉讼费 596 元由被告承担; 街道办事处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爱护原判决; 被告仍不服, 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打算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打算再审时能否同

36、时撤销原判决?(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4)假如一审判决后,街道办事处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正确答案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如干问题的看法 其次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因此,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依照

37、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2)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之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的正确与否,因此,此时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如干问题的看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3)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4)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

38、自己提审;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依据一审程序审理;提审的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考点集成 关于再审, 因法定机关对生效判决提出再审,再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或者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又在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再审;裁定, 发觉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据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其次审法院

39、作出的,依据其次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案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依据其次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 9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单某原系某厂工人;1994 年 5 月单某失踪; 1996 年 11 月,单某所在的工厂以单某失踪二年多毫无下落, 生死不明为由要求宣告单某失踪;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5 月判决宣告单某失踪;1999 年 6 月,单某的妻子孙某以单某失踪长达五年之久毫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单某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 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殊程序进

40、行审理,发布公告,查找失踪人单某;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单某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1999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决:一、宣告单某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二、单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0 年春节,失踪多年的单某回到家中;问题 (1)单某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益申请宣告单某失踪?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能否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4)单某回到家中后可以以何种手段寻求救济?正确答案

41、(1)单某所在的工厂有权益申请宣告单某失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法院看法,利害关系人是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益、 义务关系的人, 且这些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其权益的行使不具有次序性;因此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该种申请;本案中单某所在的工厂与单某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因此单某所在的工厂有权益申请宣告单某失踪;(2)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在公告期限上存在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应符合肯定的条件,即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法定期限,且须由利害关系

42、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民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状态影响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在本案中, 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而非申请宣告单某死亡,虽然单某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宣告死亡程序的公告期限为一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公告了三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不能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缘由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的规定,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益才能终结;本案中, 如单某

4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其民事权益才能也随之终结,婚姻关系也自行毁灭,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必要再以判决方式解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益才能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单某如已被宣告死亡,其诉讼权益才能也随之终结;其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决;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关实体问题的判(4)单某回到家中后可以自己或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考点集成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期最终住宅地下落不明达肯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

44、亡的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由公民最终住宅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需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照职权宣告某公民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次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外孙子女;3.其它有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人;必需以书面形式申请,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必需公告;民事诉讼法 10 协议管辖、执行中止与执行帮助A 县甲公司和 B 县乙公司在 C 县订立供销合同, 合同商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 100 台彩电;双方商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仍仍商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商定了仲裁机构;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应了彩电;乙公司始终拖欠甲公司40 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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