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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
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
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
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
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 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咨询;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⑴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⑶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⑶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⑷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⑴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⑵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⑶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⑴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⑵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⑶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⑴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⑵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⑶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⑷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⑸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⑹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⑺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⑻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⑼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⑶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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