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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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 1.合利饭店是由公民王某、李某、孙某(厨师)三人共同开办的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三方出资方式为房屋、货币、劳务,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约定委托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某年2月8日获准开业后,生意一直较为红火,不到半年即收回了全部有形投资。同年8月,李某为购买私人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私自以饭店的名义向银行提供了还款担保;9月,李某在一笔购货业务中被骗,导致饭店损失1000元。10月底,王某的朋友刘某向饭店推销一批价值为800元的水产品,王某做主买下,但收货时未付货款,而以饭店名义给刘某打了欠条。年底,孙某与李某发生矛盾离开饭店,致使饭店无法继续经营,经合伙人协商,决定关闭该饭店。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请分析:(1)李某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购买水产品的行为是否有效? 2.201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1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0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 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规定:(1)公司募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额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5元;(2)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4)由甲委派三名、乙和丙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5)为保障公司的发展,每一盈利年度应提取税后利润的2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等等。试分析: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组建方案有哪些不妥之处? 全民企业法 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近三年经营中虽无亏损,但效益连年下降。在该厂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一致认为,企业效益下滑的主要原因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现任厂长业务素质差、内部管理无力所致,于是,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现任厂长并选举产生新厂长。经出席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过半数同意,本厂职工高某当选新厂长,并确定了四年的任期。高某上任后,立即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整改措施:任命了一位副厂长,重新任命了各车间主任;合并了一些科、室并精简了行政人员;强化了厂规厂纪,依法开除了五名职工;决定实施了产品品种调整方案,由原来的单一型转为系列化;决定并实施了工资调整方案,将原来的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决定将部分职工福利基金暂用于购进新设备;等等。经过上述整改,半年后,企业经营状况即有明显改观,于是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对厂长给予2万元的物质奖励。试分析:该服装厂的上述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 外商投资企业法 某国有化工厂为实行技术改造,拟与德国某公司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项目经初步审批立项后,合营双方经协商达成合营企业协议。其内容包括:(1)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8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额为380万美元,德方投资额为100万美元;(2)中方投资中的300万美元部分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部分机器设备作价,其余为8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德方投资全部以化工生产专利技术作价;(3)各方出资额均在企业成立后一年内一次缴清;(4)合营企业设董事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基于出资比例,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委派;合营企业总经理由德方委派;(5)企业所获收益,以产品分成方式由合营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6)合营期限为20年。期间,合营双方可视企业发展状况及市场变化,协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德方在合营期内的第15年先行收回其投资,在企业经营期满后不参加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等等。试分析: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该合营企业协议有那些不妥之处?应如何调整? 破产法 1.案情:某机械厂(国有企业)因达到破产界限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受理该案的法院在法定的申报期内登记并由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包括:(1)某工商银行的贷款360万元;(2)某建设银行的贷款240万元;(3)某钢场的货款200万元;(4)某机电设备厂的设备款及技术服务费180万元;(5)某物资公司作为该机械厂的保证人曾为其偿债120万元。(上述前四项债权均已到期)另外,该场尚欠各种税款35万元,拖欠本厂职工工资及劳保费合计65万元。该案清算组清理出的该机械厂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价值为980万元。其中一座价值为300万元的厂房已为取得上述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破产清算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合计22万元。其中包括为外地债权人安排食宿等费用2万元,付给清算组雇佣人员工作报酬60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试分析:(1)如何认定该案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的数额?(2)请你代替该案清算组制作一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力华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召集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力华开发经营部,并宣布:(1)力华开发经营部为力华贸易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2)力华开发经营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3)力华贸易有限公司在力华开发经营部成立时拨款50万元,今后将完全由力华开发经营部自主经营,力华贸易有限公司不负责其在经营中发生的债务。会议结束后,力华开发经营部即着手进行经营活动。力华开发经营部经营了一年,亏损15万元。其债权人要求力华开发经营部偿还债务,但力华开发经营部无力偿还,并准备向法院提出宣告其破产的请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这一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力华开发经营部设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2)能否宣布力华开发经营部破产,并说明理由。(3)力华开发经营部的债务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合同法 1.某木器厂某年第二季度生产“古松”牌豪华实木家具50套。7月3日,该厂寄发若干份产品图片、说明书及价目表给本地和异地一些家具经营单位,向其推销。7月6日,异地某商场致电木器厂,电文称:“拟购你厂古松牌豪华实木家具20套,7500元/套,7月20日前由你方送货至我方,货到后即付款。请三日内电复。”木器厂当日回电称:“同意供货。最低价格为8000元/套。因本厂运力紧张,不能送货,请你方自提并付运费。5日内复电。”商场对此回电犹豫不定,未及时答复。7月中旬开始,实木家具市价见涨;7月20日,商场急忙组织车辆到木器厂提货,要求木器厂按7月6日双方往来电函中的条件供货。但同时,厂方库存的实木家具已大部分售出,仅剩10套,木器厂同意其按上述条件提走10套现货。商场拉走10套现货后,仍要求木器厂在7月底前按同样条件供应另外10套家具,但木器厂未予理睬。此后,商场多次催货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木器厂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如何认定7月3日木器厂的推销行为和7月6日商场与木器厂的相互致电行为的性质?(2)木器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2.甲厂因销售渠道不畅,有一批货物长期积压。陈某得知情况后,主动要求协助甲厂销产品,甲厂厂长即将盖好章的合同书交给陈某。一天,陈某在外地遇到乙厂厂长,恰好乙厂寻找购买的货物正是甲厂生产的类型,乙厂厂长即委托陈某代订购货合同,陈某表示回去后再征求一下甲厂厂长的意见。事后,陈某担心日久有变,取出甲厂厂长交给的合同书,分别代表甲厂和乙厂签了字。第二天,将合同书交给了乙厂。陈某回去后,也向甲厂厂长报告了情况。不久,甲厂将货物发出,但乙厂始终未付货款。经多次催促无效,甲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3.甲到北京出差。于某年10月9日向北京乙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别克轿车一辆,租期1个月,租金3千元,合同的其他条件按乙公司的“租车须知”确定,其内容有“在本市范围内出现任何故障,由本公司负责救援。”10月28日,甲在京郊某地与一卡车相撞,甲打电话向乙求救,乙立即派员将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并提供另一辆车供甲继续使用。租期届满,甲将车交还乙时,乙要求甲支付3千元租金、9千元修理费和1千元救援费。甲只同意支付租金和修理费,而不同意支付救援费。请回答:甲应否支付救援费?为什么? 4.某服装工业公司(甲方)与某纺织厂( 乙方)于某年初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于同年3月底供应甲方一批夏季服装面料,总货值为6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5%。甲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付了乙方定金5万元。同年3月中旬,乙方告知甲方:因生产原料供应紧张,要求推迟供货期。经协商,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4月底。但届时,乙方仍未能供货。甲方为保障服装生产,只好从别处购进了同类面料,但因差价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5月中旬,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并指责甲方单方毁约,导致纠纷。后双方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法院应对此案作何处理? 5.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6.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7.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8、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担保法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数量为2.5吨、价款1.5万元的棉花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6月30日以前,同时甲要求乙提供合同担保。甲请丙来做保证人,并在合同中写明“丙愿为该合同向甲提供担保”字样。(未另行订立担保合同)结果乙未能在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于是,甲向丙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请分析:(1)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2)若有效属于何种担保?丙应承担哪些义务?(3)对甲的要求,丙应如何答复? 2.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3、案情: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8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11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商标法 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1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1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1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专利法 1.A市供电局技术开发部工程师王某,在业余时间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研制了一种防止偷、漏电装置,于某年8月获得成功并命名为“偷漏电保护仪”。同年9月10日,王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 B市电力公司技术部早于同年1月就已完成了“偷漏电保护仪”的开发设计工作,并于同年4月生产出样机,7月开始投入小批量生产。同年11月,B市电力公司就该产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王某的专利申请内容能够公开后,A市供电局即向专利局就王某的专利申请人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为该项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试分析:(1)A市供电局所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2)该项实用新型如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该项专利权应授予谁?为什么?(3)专利权授予上述申请人之一后,另一申请人可否继续生产和使用该产品?为什么? 2.2010年3月,某机械厂(国有企业)技术科工程师徐某接受本厂交给的一种新型传动装置的研制任务。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徐某于2011年5月底完成了该装置的总体设计、结构造型以及所有零部件的图纸设计工作。2011年6月,徐某因故被调离本厂,其岗位及任务由该厂另一工程师王某接替。王某接任后,主要作了图纸整理、技术鉴定文件的编写等项目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编写工作。2012年10月,该装置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在有关的专利文件中所载的设计人均为王某。徐某得知后,立即找到机械厂,要求其变更专利文件中的设计人,并要求机械厂付给徐某设计报酬,且于该专利实施后视效益状况再给徐某适当奖励。而机械厂则认为,徐某未最终完成研制工作即调离了本厂,且未参与专利的申请,当然无资格在专利文件中署名,更不能获取报酬和奖励,因而拒绝了徐某的所有要求。试分析:(1)徐某的要求是否合法?依据如何?(2)如何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资格? 3.甲工厂于某年3月20日完成了一种铸件球磨新工艺,并于3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4月21日甲厂将新工艺投入生产并在其生产的球磨产品上使用“新世纪”商标。4月30日甲工厂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乙工厂在未参考甲工厂任何有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5日独立地研制出与甲工厂基本相同的球磨工艺,并且于3月31向专利局递交了有关专利申请,4月15日乙工厂将该工艺投入生产,4月25日开始在其球磨产品上使用“新世纪”商标,并且于4月3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问:(1)哪一个工厂将取得专利权?为什么?(2)哪一个工厂将取得商标权?为什么? 票据法 1、A公司委托甲银行于4月1日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乙银行为付款人、 B公司为收款人的即期汇票。B公司于4月5日得到该张汇票,并于4月18日将其背书给C公司。4月28日,C公司将该汇票金额改写为30万元后又背书给D公司。D公司于5月8日持汇票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但遭乙银行拒付。于是,D公司于5月10日向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向其行使追索权。试分析:(1)乙银行对D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什么?乙银行的拒付属于票据法上的何种行为?(2)D公司能否对A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3)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中,哪些人应为D公司的追索对象?它们各应就多少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假定追索费用及利息相同)? 2、案情: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征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为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冀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持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现问:(1)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2)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3) 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3、案情: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10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11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现问:(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涉外经济法 1、我某公司于10日分别向日本及新加坡两商人发出传真询价某商品,第二天接到新加坡商人传真报价,要求我公司在7日之内用信函或传真接受,并保留在我公司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随时撤销其发价的权利。我公司对新加坡商人的报价十分满意,拟发出接受通知,但此时尚未收到日方报价,估计两天之内可以收到日方报价,欲等待日方报价后再决定是否向新加坡商人回复,又担心新加坡商人撤销发价,请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为我公司作出安排。 2、我某公司A向德国商人B出口啤酒花一批,CIF汉堡,上海装船前商检合格,货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变质,B请当地某大学化验室检验鉴定为“综色HOPS,系装船前引起”(质量不合格),向A提出索赔。经查,该批啤酒花系因在船上靠近油罐发热所致。问:应如何处理? 3、我国A公司(卖方)与英国B公司(买方)签订出售废钢材5000公吨合同,其中检验条款规定:品质异议应于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1989年10月30日货到目的港,B 提货后于11月15日将货物转售于H。11月25日,H向A公司来电称:“废钢中有炮弹数枚,全部钢材不能使用,索赔。”问:应如何处理? 4、1998年6月25日,我A公司应法国B公司请求报出514(商品代号)出售200公吨,每公吨CFR马赛USD1950,7月装运,7日内复到有效的实盘(要约)。B回电表示接受,但请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经几次电报还盘,A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降至USD1900,并将有效期延至7月25日。7月20日B公司来电接受,并提出“需提供良好包装”的要求。因当时该产品产地巴西遭灾减产,预示价格上涨,A回电:“货已他售,拒绝。”问:(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A公司在此项交易中,在法律上有何处理不当之处? 5、我某服装公司A向美国出口男式服装1000箱,CIF纽约,在广州装船。A按时出运,船方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时发现:(1)15箱欠交,(2)20箱包装破损,箱内货物已散失40%,(3)1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10—-15%不等。问:对上述损失,应由谁负责?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1、某地化工厂和某科技开发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化工厂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科技开发公司不同意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予以仲裁,并口头通知化工厂和科技开发公司开庭审理。经两次通知后,科技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即以被诉方不到庭,案件无法审理为由,拘传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审理后作出裁决。科技开发公司收到裁决后,并不自动履行裁决书,化工厂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问:该经济合同案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2、案情:某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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