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项目
木地板供货安装合同
建设单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木业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标的 3
第二条 合同价款 4
第三条 甲方责任 5
第四条 乙方责任 5
第五条 交货期限及安装工期 6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
第七条 配合要求 8
第八条 货物到工地验收标准 7
第九条 货物质量保证 7
第十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 8
第十一条 履约保函 9
第十二条 确定变更价款 9
第十三条 修改合同及延期交货 9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认定 10
第十五条 违约 10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2
第十七条 保 修 12
第十八条 索赔 13
第十九条 其 它 13
履 约 保 函 16
保证函(适用于个人担保) 17
建设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地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项目木地板供货安装工程承包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 木地板暂定数量及价格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合价
备注
1
**户型***地板
㎡
供货、安装、成品保护
2
**户型***踢脚线
m
货、安装、成品保护
3
**户型***地板
㎡
货、安装、成品保护
4
**户型***踢脚线
m
货、安装、成品保护
5
**户型***地板
㎡
货、安装、成品保护
6
**户型***踢脚线
m
货、安装、成品保护
7
**户型***地板
㎡
货、安装、成品保护
8
**户型***踢脚线
m
货、安装、成品保护
9
合计
2. 以上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详见以下所列;本合同有效期内产品综合单价不得变化。
a. 材料单价(含施工损耗);
b. 按实际铺装面积结算。供货范围为****项目大批量装修房,扣除已铺装完成的样板房。
c. 综合单价为货物到达工地安装完成并移交的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安装费(包括安装辅助材料费用)、材料检测费、运输费、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用、成品保护费、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国内营业税、规费等所有政府税费,产品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前的一切保管及风险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d. 以上综合单价均含约定的保修期内为最终用户提供的保修服务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一切费用。
3. 以上表格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价款按实际铺装面积结算。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 合同暂定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 )。
2. 合同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安装费(包括安装辅助材料费用)、材料检测费、运输费、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用、成品保护费、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国内营业税、规费等所有政府税费,产品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前的一切保管及风险费用、及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乙方为甲方最终用户提供的一切保修服务费用在内。本合同有效期内产品综合单价不得调整,总价按实结算。
3. 乙方承诺投标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风险包括整个入户门、户内门加工材料、所有附件和备件价格的涨跌风险,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资料费、投保费等相关费用的变动风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变动风险,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一切风险。
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任何原因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5. 乙方施工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 总包配合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7. 双方同意最终按照乙方实际供应、安装且及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结算本合同的总价款。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比较详细采购安装计划,以备乙方如期供货。若甲方调整供货计划,须书面通知乙方,木地板工程量调整在5000㎡内,提前一个月通知,木地板工程量调整在5000㎡以上,提前二个月通知。
2. 合同签署生效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督促监理或装饰总承包管理公司给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根据乙方安装计划协调装饰单位向乙方提供安装所需的货物堆场、水、电接口,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 提供现场办公场所。
5.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
6. 委托******公司按照装饰总承包管理合同要求对本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职责。
7. 总包配合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包配合费用包含提供现场办公场所、施工水电费、垂直运输费、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等费用,但不包含工人住宿费用,如现场宿舍情况能满足现场施工人员住宿需求会酌情解决。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 指派******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负责合同的履行。
2. 按甲方提供并经乙方确认的供货安装计划要求组织供货,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供货安装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 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
4. 乙方应对因其所提供的木地板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事件承担责任,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5. 提供的木地板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实木复合地板规范(GB/T 18103—2000)、(GB/T 24507—2009)规定的一等合格品的技术要求。
6. 乙方供货安装进度须满足户内精装修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
7. 风险承担:乙方承担货物从出厂到甲方工地的运输验收移交前所发生的一切风险。
8. 乙方铺设地板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对已完成的其它装修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如有人为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对自身成品的保护责任:乙方安装的产品在验收移交甲方前,发生的所有丢失、损坏、损伤由乙方自行负责。
10. 乙方负责完成安装后地板成品保护的清理工作,在初保洁前应将地板包装物清运出工地,地板做好清理工作。
11. 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应服从甲方或甲方签约的监理、装饰总承包管理方的管理,遵守工地的各项制度,配合调整自身的安装进度。
第五条 供货期限及安装工期
1. 乙方供货生产周期暂定为****天,(具体供货生产开始时间以双方确认的时间为准)安装周期为****天。
2.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具体的供货日期,具体供货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供货日期为准。
3. 乙方须配合甲方或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要求,在合同供货期内积极配合其他相关专业分包/供货商的实际需要,调整自身供货安排。如此等配合行为可能导致乙方供货期延误的,乙方须立即书面向甲方发出通知,待甲乙双方认可后共同确定供货期是否顺延。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乙方提供合同价款***%的银行履约保函予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履约保函及付款申请单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合同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整(******元)。
2. 甲方所订货物运到工地,经甲方和总包方查验、确认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清点货物具体数量,乙方评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数量请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当期付款申请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到货物价款的***%(含***%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整(******元)。若该批供货余额少于20万元时,并入下批货款一并支付。
3. 木地板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当期付款申请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至已安装完成木地板价款的***%(含***%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整(*****元)。若该工程款申请金额少于20万元时,并入下批工程款一并支付。
4. 本工程小业主集中入伙维保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供完整详细的工程决算资料,甲方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决算报告,甲方与乙方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按照决算审定价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的95%,计人民币*******元整(******元)。
5. 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或已处理完质量问题,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支付。
6. 每月付款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7. 每次付款,乙方均应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原件予甲方。
第七条 货物验收标准
1. 乙方免费提供所供产品两套样板物分别存于甲方和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处,以作为验收标准物。
2. 乙方货物质量: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产品为优良品。
3. 货物质量标准:货物质量要求达到优良标准,且与甲方封存的样板相符。质量等级必须是生产厂生产的一等合格品(国家标准),具有产品质检报告和产品质量保证书。若乙方所供货物质量或颜色与样板存在差异的,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4. 包装标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或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不回收包装物。
5. 乙方在发货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和尺寸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予甲方及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但该质量证明文件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对质量、规格、型号、数量或尺寸的最终定论。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收。
6. 乙方应当在货到前一日通知甲方准备验收,乙方送货到工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法定工作时间的6小时内组织对地板颜色、材质及规格的进场验收,进场验收须由甲、乙双方、监理以及工程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参加,进场验收通过应由参与各方签署货物验收证明单(仅作为甲方与乙方给付货款的依据之一)。进场验收不代表木地板工程最终验收。
7. 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与合同不相符的原材料等,甲方可以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在该批次货物交付期限内如约将货物更换或交付完毕,否则为违约。
第八条 货物质量保证
1.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其原厂生产和制造,并非乙方或第三方以翻新或组装 部件等方式所生产,货物及其配件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能够充分实现、提供、具备相关货物说明中描述的功能、特点、内容和标准等。
2. 乙方须向甲方承诺,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安全、卫生和健康方面遵守中国政府对同类产品的有关规范要求及强制性要求,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并且合同价格包含上述费用,如不能在期限内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检测,不能使用,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在该批次货物交付期限内如约将货物更换或交付完毕,否则为违约。
3. 乙方所提供的木地板及其配件在交货时,应同时提供有关环保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
4.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货物享有合法且无瑕疵的所有权,即没有索赔、扣押、抵押或其他行为存在或威胁到乙方,以致妨碍到甲方对货物权利的行使。
5. 在进行木地板安装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施工期限内负责换货、重新安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安全及施工配合要求
1. 乙方人员、货品、车辆进场后须按******总包现场管理制度执行,乙方负责管理好自身的人、物,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2. 本工程在每次验收过程中,乙方须填写相关验收资料,并现场请甲方、监理、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验收。
3. 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督促监理或装饰总承包管理公司协调乙方与装饰总包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各方职责及义务,并服从监理方、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监督及协调。
4. 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表,对场地的工程进度达到要求与否,给予甲方书面之答复,符合要求则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安装期,否则,乙方将以书面提出不符合要求之处,并请甲方或装饰总承包管理公司配合以达到施工要求,再次发通知确认,另若乙方在接到施工通知的三日之内未给予甲方任何之书面答复,则表示乙方认同,并于接通知书第二日开始计算安装期。
5. 进场货品安装完成至移交前的保管由乙方负责。在现场交叉作业情况下,监理或装饰总承包管理公司协调乙方与相关施工方协商确定成品保护责任。
第十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
1. 工程供货、安装全部完成通过验收并集中交房维保完成后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详细完整的工程结算书。
2. 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书;审定的预算书或报价书(包括电子文档);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结算书一式四份(包括电子文档)。
3. 审核时限:如无正当理由,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 处罚措施:双方同意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办理结算,如发生逾期或拖延,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一方提出违约方的罚款金额及依据,在结算时一并处理;但乙方在供货工程验收通过后20天内仍未向甲方报送工程完整结算书及有关结算资料,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结算,甲方按已付的工程款额作为最终结算价,乙方不得有异议。
5. 甲方有权委托深圳市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木地板数量(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进行审计,以中介机构审计的结果作为最终结算数量,乙方应认可此结算数量,并不得有异议。审计时间包含在甲方的审核时限内。甲方应当尽力协调以促使审计机构在接获文件后两个月内完成审计。
6. 集中交房后零星铺装木地板的,如不是由于地板自身质量问题或地板铺设不当造成的,返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乙方出具工程量签证单由甲方工程部、甲方客户部、物业公司、责任单位四方签字确认,待两年维保结束时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履约保函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预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当于合同价款***%的银行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到甲方集中办理交房之日。如未发生该银行履约保函所担保的事项,甲方在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之日后14天内将此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确定变更价款
甲方提出设计修改、变更后,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十天内提出变更报价书,报甲方审核,以审定后报价书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报价的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工程价格调整。
2.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情况工程价格的,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工程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书
面核准,按照审定核准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第十三条 修改合同及延期交货
1. 甲方调整供货计划,须书面通知乙方,木地板工程量调整在5000㎡内,提前一个月通知,木地板工程量调整在5000㎡以上,提前二个月通知。
2. 合同项目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如发生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若上述变更导致乙方履行合同项目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执行。
4. 若只是增加合同货物的数量,增加的货物乙方同意以合同单价供应。合同数量增减允许的正常、合理误差在正负5%内。
5. 本合同规定所有货物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确认的供货计划日期到达甲方工地现场。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认定
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出现延误或不能履行,且该延误或不能履行是签署本合同之时不可预见的,且其发生或后果是双方以合理的方式无法避免又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因此等延误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此等不履行或履行迟延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2. 在任何情况下,以下事件均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暴乱、爆炸、火灾、水灾、地震、台风、传染疾病的爆发、其它重大自然灾害、罢工、任何政府的政令、失职或管制或对任何政府命令的遵守。
3. 有关一方应当通过传真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并提交官方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以充分详细地证明其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
4. 根据本条款而免除承担任何延迟或不能履行责任的一方,应当在造成该延迟或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后尽快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该延迟或不能履行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或消除该影响,并努力恢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被迟延或被阻断的义务履行。
5.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超过三十天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在三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违约
1. 甲方或乙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原则为:甲方违约(如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验收等),乙方该项工期可在甲方违约范围内相应顺延;乙方违约,交货期和工期不得顺延。
2.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供货,甲方需要委托他方完成供货或为完成本合同供货而做出修改工作,所有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将木地板送达并通过甲方验收完毕,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时限对分批次供应的木地板供应完毕并通过甲方验收的,逾期不超过10日,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木地板价款千分之一且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1日但未超过20日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木地板价款千分之二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1日但未超过30日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木地板价款千分之五且不少于人民币25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除适用预付款罚则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根据第15条第6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相关损失及赔偿。如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退货,则按本款内容承担逾期交货等违约责任。
4. 若甲方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时限向乙方支付款项的,逾期不超过10日,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木地板价款千分之一且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1日但未超过20日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木地板价款千分之二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1日但未超过30日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木地板价款千分之五且不少于人民币25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批价款10%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全部相关损失及赔偿。
5. 在正式验收前,甲方每发现一处乙方木地板所用材料不符合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样板房标准要求或偷工减料,则按照要求或相关规范比例进行扩大抽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自身或甲方发现上述情况后三日内整改或更换完毕,甲方正式验收时若发现乙方仍有上述情形存在的,则乙方应依照每一处人民币20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该违约金在应向乙方支付款项中扣除。
6. 如乙方耽误本工程工期(包括施工阶段计划及施工控制点工期)10天或10天以上,乙方应在该第10天内提交切实可行的供货计划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履行合同(但保留追索罚款的权利);若乙方提交的供货计划未得到甲方认可(则仍按本条执行)或上述条款5中事件发生,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选择第三方承接本工程,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按照已完成现场供货安装量的80%结算。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7.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装饰工程无法按照计划(包括施工阶段计划及施工控制点工期计划)交付使用,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索赔并致使甲方承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就所承受的所有相关损失向乙方追偿。
8. 除非守约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9.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解除合同,须在决定解除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违约方,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0. 合同未终止或者解除,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当事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其各项责任的义务。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达3个月(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要求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上述任何约定均不排除守约方依据适用法律可以享受的任何和一切法律救济。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约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判决对任何一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保 修
1. 保修期限: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自甲方集中交房之日起计;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更换、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物业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12小时解决问题。逾时物业有权另行委托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本合同附件,保修期内乙方负责严格按承诺书内容履行。
2. 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货物质量实行保换、保修,发生货物质量问题时(人为或不可抗力损坏除外),乙方在接物业通知后三日内做出保换、保修处理意见并完成修换,否则物业有权按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额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继续追偿。
3. 保修责任范围:除使用过程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产品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掉漆和整板开裂等,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4. 入伙期45天内,乙方应派员在现场随时待命,配合甲方解决技术质量问题。
5. 保修期间,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12小时提出解决方案,72小时内解决问题。因为乙方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派人前来维修或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排除故障、解决问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小业主向甲方要求的索赔等)由乙方承担。
6.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承诺:对其所安装的木地板以市场价提供全程终身维护(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12小时解决问题。乙方在解决现场故障时应采用备件更换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同时乙方承诺在到场后3小时内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正常使用。
7. 甲方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7.1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7.2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7.3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8. 保修期届满后,由物业公司出具乙方履行本合同维保情况的书面文件,甲乙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9.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承诺:对其所安装的木地板及配件以市场价提供全程终身维护(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12小时解决问题。乙方在解决现场故障时应采用备件更换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同时乙方承诺在到场后3小时内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正常使用。
10.乙方供货、保修过程中,因为乙方责任造成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对此不予承担,甲方可自应支付予乙方费用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11. 保修其他约定: 。
第十八条 索赔
1. 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货物进行更换,乙方须负担因退货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所需要的其它一切必要费用,但换货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②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若不能通过甲方及装饰总承包管理单位的验收,则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一切由乙方承担。
③ 更换有缺陷的配件,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其 它
1.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合同经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个人担保函(个人担保必须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履约保函后生效,货物安装完付清货款后除质量保证条款外合同失效。
2. 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执行,乙方必须在***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并配备充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所发生费用自理。
3. 任何一方在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下,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利益转移给第三者。
4. 本合同以及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项目木地板供货安装唯一的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5. 如发生供货项目专利及地区代理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 一方有特殊情况需中止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中止或取消合同;因中止合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7. 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报价要求文件、技术要求、报价书、环保检测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字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
履 约 保 函
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与贵司就 (项目名称)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合同编号) 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向贵司提交一份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行”)应卖方要求,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卖方履约保证人向贵司出具第 批(总量为 ㎡木地板)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的保函,以作为卖方全面、实际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司关于卖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我行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一次书面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保函限额内无条件地向贵司支付通知要求支付的全部款项,无需贵司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也无须贵司事先就此对卖方进行通知。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集中开始办理交房之日三个月后止。任何索赔通知务必在此期限前送达本行。有效期过后,本保函自动失效,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有效期过后,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都将自动解除。
(银行名称)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证函(适用于个人担保)
保证人:__ ____ _ ____
身份证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中国***地签订《 合同》;
2、 保证人自愿为 公司全面、实际履行《 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就《 合同》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出具此函并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并保证如下:
1、 保证人确认并保证 公司之情况、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2、 保证人保证 公司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项下所交付的全部货物产品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并亲自全面和实际履行合约项下责任。
3、 一旦 公司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 合同》项下供货安装义务、保修义务或有其他任何违约情形的,*****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人同意: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 合同》项下 公司因违约而应承担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权益所产生之诉讼或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保证期限为自《 合同》生效起至甲方集中开始办理交房之日三个月后止。
5、 保证人承诺:本保证函项下保证人义务不因保证人与 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而改变,亦不会因保证人与 公司间身份关系的变更而改变。
专此保证。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