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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
3、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三)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发展第一个突破传统观念,对一人公司加以承认的是列支敦士登。1925年11月5日起颁布了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将有限责任原则自团体法
4、带入个人法,而成为一人公司的立法先驱。此后,一人公司在许多国家得以承认。 三、 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注意:国有独资公司是专门针对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2、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法明确规定该种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并不意味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按一人公司的原理,唯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
5、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F66、F67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注意:公司的权利实际上一分为二2、国有独资公司执行机构-董事会F67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
6、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依法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四)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为了防止因公司高层兼职而疏于管理,从而造成对国有资产的损害,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专任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
7、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注意:1、兼业禁止和竟业禁止的区别2、不得在其它经济组织中兼职 讨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角色互换的利弊四、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来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作为近现代意义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后,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它是当时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高潮期。时至今日,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发展。虽然它在绝对数量上少于有限责任
8、公司 ,但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有人数的限制;(2200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公开性;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公司做了完备、系统的规定。其后一些国家也纷纷立法,对其规范。思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法律特点五、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1、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
9、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序列。 4、关联董事表决权的规定。(略) (F124)。 附:名词解释: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0、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董事会秘书,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11、活动的机构。 (二)外国公司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外国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三)外国分支机构的财产 外国公司应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外国分支机构经营活动及其规制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