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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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NG/01—201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前言 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第八章 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 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 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 接车与发车、第七章 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 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 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第55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三、现场指导性更强。一是新《行规》纲目分界清晰。如新增的“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将原来分散在第一、四、五、六、八章规定的设备故障处置、非正常行车应急、施工维修条款,分类集中并按场景编制有关行车组织要求。二是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普遍指导性的临时行车办法纳入了基本规章。如将普速铁路开行动车组行车办法、普速铁路开通GSM-R行车办法纳入了《行规》。三是有关行车、劳动安全条款规定更具体。如车辆防溜规定增加了列车摘开机车须保持制动,超过2.5‰坡度线路防溜要求、时速120km/h以上区段横越正线线路办法等规定更具体,针对性、指导性更强。 四、技术管理责任分工更明确。一是有关涉及行车事项责任分工明确。有关集团公司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等,均纳入《行规》第一章相应条款,明确责任部门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是专业技术规章内容不再纳入《行规》。对已经或能在专业规章说清楚的,属专业规章规定的内容,经常发生变动的内容,从《行规》中删除,纳入专业规章,避免对相同工作出现多头规定。 如原《行规》第136条及附件1内容之“南宁铁路局管内各线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分相设置位置”,因LKJ数据已包含分相设置位置,不再纳入《行规》;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因施工等原因经常发生变化,改由集团公司供电处定期更新并另行公布,不再纳入《行规》;原《行规》第122条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按《技规》规定执行;原《行规》第124条客列尾主机与机车确定通信连接关系的规定,第125条客列尾装置故障时行车的规定,第165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均已在专业技术规章内明确。上术条款不再纳入新《行规》;我局已无800MHz货列尾装置,原《行规》第128条800MHz货列尾装置中继器加挂位置的规定已失效,不再纳入《行规》。 五、高速、普速区段同一作业项目,能够统一规定的均统一规定。如《行细》第30条与《行规》第61条有关机车连挂动车组的规定一致,均需在10m前一度停车,再以不超过5km/h速度连挂;接触网挂异物降弓通过距离均规定为前后200m等。 六、确保了基本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新《行规》完整保留了经现场广大行车干部职工实践检验既有规章条款,良好的承继了原规定。如“铁路局以外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特殊情况,指派胜任人员值乘列车的规定”“危岩落石报警系统报警后行车办法”“路票格式、各种表示牌等附件”等未列入《行规》编制规则编制目录的内容,纳入了相关章节的其他条款、附件,确保了基础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及完整性。 七、集团公司管内暂无的作业要求或设备,不作规定。如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等,集团公司无相应作业要求或设备,具体条款不编写内容。 在《行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反馈集团公司总工室。 参与《行规》编写的人员有:集团公司总工室李建平、黄建明、农念青,运输处赖承聪、郭仁义,客运处陈军、薛斌科,货运处武文斌,机务处黄伟军,车辆处何杰、李东立,工务处朱德耄、黄佳佳、潘成瑜,电务处梁毅、徐坤、易永贵,供电处彭应斌、罗远族,安监室张杰、何凌宵,调度所陆波,柳州机务段陈军华。 NNG/01—201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目 录 NNG/01—2017 1 总 则 1 第一章 技术设备 1 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 第2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5 第3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5 第4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5 第5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7 第6条 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7 第7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8 第8条 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86条) 9 第9条 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0 第10条 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0 第11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10 第12条 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2 第13条 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2 第14条 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4 第15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 16 第16条 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6 第17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17 第18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18 第19条 其他规定 18 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2 第20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228条) 22 第21条 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22 第22条 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26 第23条 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268条) 29 第24条 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30 第25条 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239条) 30 第26条 其他规定 31 第三章 编组列车 32 第27条 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2条、附件10) 32 第28条 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 35 第29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47条) 35 第30条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36 第31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335、336条) 41 第32条 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42 第33条 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43 第34条 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44 第35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47 第36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条) 47 第37条 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条) 49 第38条 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4—266条) 50 第39条 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68条) 50 第40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275条) 51 第41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库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53 第42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54 第43条 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55 第44条 其他规定 55 第四章 调车工作 61 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 61 第46条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64 第47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285、288条) 65 第48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9、280、286、287、293、352条) 67 第49条 调车区划分的规定(《技规》281条) 70 第50条 2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281条) 70 第51条 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289、293、299、306、307条) 71 第52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88、289条) 74 第53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 77 第54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5、296条) 78 第55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2、295、306条) 78 第56条 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2条) 79 第57条 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3条) 79 第58条 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技规》第266、291—293条) 80 第59条 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82 第60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84 第61条 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85 第62条 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 88 第63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90 第64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 91 第65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1条) 92 第66条 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条) 92 第67条 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93 第68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6条) 94 第69条 其他规定 100 第五章 行车闭塞 103 第70条 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314、315、317、319、320条) 103 第71条 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条) 105 第72条 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技规》第311、317、318条) 106 第73条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314—316条) 107 第74条 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318条) 109 第75条 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条) 110 第76条 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321、323、324条) 115 第77条 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技规》第316条) 118 第78条 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技规》第322条) 118 第79条 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5、328条) 118 第80条 其他规定 120 第六章 接车与发车 122 第81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0、355、356、358、360、362条) 122 第82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359条) 125 第83条 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412条) 126 第84条 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127 第85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128 第86条 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技规》第358条) 128 第87条 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359条) 130 第88条 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0条) 133 第89条 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5条) 136 第90条 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技规》第362条) 137 第91条 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 138 第92条 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5条) 140 第93条 其他规定 141 第七章 列车运行 143 第94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15、320、335、336条) 143 第95条 CIR注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条) 145 第96条 夜间运行列车标志不完整及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360、459条) 145 第97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35条) 146 第98条 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5、336条) 149 第99条 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340、341、363条) 150 第100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 150 第101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条) 152 第102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规定(《技规》第340条) 155 第103条 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技规》第332条) 156 第104条 其他规定 159 第八章 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63 第105条 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63 第106条 CTC控制模式或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64 第107条 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7、230、231、332条) 165 第108条 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技规》第227、332条) 166 第109条 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14、317、319、332、362条) 167 第110条 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9条) 168 第111条 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33条) 170 第112条 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1 第113条 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或接收错误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2 第114条 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2 第115条 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2 第116条 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3 第117条 其他规定 174 第九章 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74 第118条 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4、315、317、332、359条) 174 第119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332条) 175 第120条 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5条) 175 第121条 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技规》第107、332条) 176 第122条 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技规》第332条) 176 第123条 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6 第124条 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6 第125条 其他规定 177 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置 178 第126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技规》第407条) 178 第127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技规》第205、407条) 178 第128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80 第129条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82 第130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7、368条) 183 第131条 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15、320、321、366、368条) 184 第132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9条) 184 第133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66、369条) 185 第134条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技规》第371条) 186 第135条 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271、371条) 187 第13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190 第137条 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377条) 191 第138条 其他规定 192 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 198 第139条 接触网停送电的规定(《技规》的205、231、378条) 198 第140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 200 第141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9、380、382、383条) 201 第142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4、391条) 205 第143条 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8—401条) 207 第144条 其他规定 209 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213 第145条 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403、406条) 213 第146条 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215 第147条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技规》第336、341条) 215 第148条 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217 第149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1、343、371条) 218 第150条 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技规》第335、342、371条) 218 第151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 220 第152条 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技规》第378、379条) 223 第153条 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3、406条) 225 第154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技规》第403、406条) 228 第155条 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技规》第355、403、407条) 231 第156条 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403、407条) 234 第157条 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技规》第403、407条) 236 第158条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7条) 238 第159条 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7条) 239 第160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7、445、461条) 240 第161条 其他规定 241 第十三章 信号显示 247 第162条 集团公司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技规》第408条) 247 第163条 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10条) 248 第164条 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249 第165条 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2、365、440、443条) 250 第166条 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3—455条) 250 第167条 其他规定 251 第十四章 附则 252 第168条 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252 用语说明 252 附件1 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254 附件2 各种表示牌 255 附件3 路票 256 附件4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证样式 257 附件5 手推调车申请书 258 附件6 防溜交接簿 259 附件7 制动效能证明书 260 附件8 旅客列车制动关门限速证明书 261 附件9 调车作业通知单 262 附件10 集团公司及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管辖编组、区段站 264 附件11 列车制动机试验记录表 265 附件12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66 附表1 管内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267 附表2 管内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268 附表3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269 附表4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270 附表5 管内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272 附表6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273 附表7 调度集中区段现场人工手摇道岔作业簿 274 附表8 调度集中区段进路确认作业簿 275 附表9 货物列车在站外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车站 276 附表10 管内红外线探测站 278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总 则 为加强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任何部门、单位、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 技术设备 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 因新建、改建工程等,造成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前30日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集团公司业务处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开通后15日内,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 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有不同等级旅客列车运行的区段须按列车运行速度级差提交相应资料)。 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特殊设计的机车车辆行车条件。 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防灾系统资料:异物侵限、雨量报警、风速报警等防灾系统报警设备设备位置、使用说明。” 应急技术资料:管内设备示意图;线桥隧等设备图表(标明隧道、桥梁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门、作业门设置位置)。 (2)电务部门: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说明、特殊联锁关系、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 列控限速系统设备、动车所控制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CS)、CTC/TDCS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CTCS-2/3级区段,设有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 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 与行车有关的通信、信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 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供电部门: 区间和股道接触网最低高度、供电分段示意图,分相、分段绝缘器、接触网终点标、电力机车禁停标位置及隔离开关使用办法。线路部分挂网时的挂网长度。 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供电来源与方式。 供电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4)土地房产部门: 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站台、风雨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天桥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部门: 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文档及其使用维护办法。 (6)机务部门: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地点及能力。 (7)车辆部门: 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 吸污设备、站内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 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8)货运部门: 超偏载检测装置及轨道衡设置情况;装卸机械设备情况,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置地点,起重能力等。 货运量(发送吨、装车数、卸车数)等货运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货运设备设施、安装在线路两侧或上空侵入限界的装卸机具限界尺寸、货位及装卸作业能力、尽头式站台设置的车钩缓冲装置等。 经过轨道衡、特殊线路(如油库线、危险品仓库线、洗刷线等)作业要求及限制条件。 货场内线路用途分工。 办理鲜活货物运输作业和货车洗刷消毒作业的项目、作业地点、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固定防护信号牌(灯)的安设位置。 危险品货物装卸、保管的办法和安全防范措施。 3.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变化的技术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基本要求。 LKJ基础数据、运行图技术资料等按规定公布,其他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负责公布。 2.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见表1-1。 表1-1 有关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表 序号 技术资料名称 公布部门 1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的信号机 电务处 2 特殊情况设置的矮型信号机 电务处 3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 电务处 4 机车信号人工转换地点 电务处 5 中继站设置地点 电务处 6 通信GSM-R/450MHz转换地点表 电务处 7 C2区段及C0/C2、C0/C3、C2/C3级间转换地点 电务处 8 救援列车救援范围表 机务处 9 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地点 供电处 10 救援队设置地点及救援范围表 安监室 11 其他有必要公布的技术资料 主管业务处 第3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施工维护,有利于专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2.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分工明确后, 相关部门、单位须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时,必须对管理界面进行明确。 第4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1.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见表1-2 。 表1-2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 序号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 牵头部门 相关部门 备注 1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工务处 安监室、运输、土地房产、电务、供电处 2 区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动 工务处 运输、机务、电务、供电处 3 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 工务处 安监室、运输、电务处 4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 工务处 总工室,运输、供电、电务、土地房产处 5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的设计 总工室 供电、工务、电务等相关业务处 6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 总工室 运输、机务、电务处 7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信号机需设于右侧 总工室 电务、运输、机务处 8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 总工室 电务、运输、机务处 9 区间通信柱(通话柱)的设置 电务处 工务、供电处 10 机车乘务制度的确定 机务处 运输、土地房产处 11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 供电处 运输处 12 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 供电处 工务处 13 特殊情况接触网支柱需悬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供电处 电务处 14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 土地房产处 相关处室,南宁铁路公安局等 15 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接轨工程,新建改建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铁路交叉工程,新建改建各类市政管线上跨铁路工程,航道和河道新建改建工程、各类市政管线下穿铁路工程、巷道和河道疏浚工程 总工室 安监室,工务、电务、供电处 16 道口(含平改立)工程、临近营业线的深基坑工程 工务处 安监、总工室,电务、供电处 17 在铁路保护区内设置地方相关通讯设备。路保护区内设置地方相关通讯设备。 电务处 工务处 18 爆破工程 安监室 总工室、运输、工务、电务、供电处 2.批准的方式。 所有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以公文予以明确。 第5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全面检查办法。 集团公司以董事长(总经理)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联合检查1次。 2.专项检查办法。 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根据运输生产需要,结合设备特性和管理要求,组织对相关技术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具体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周期。根据检查难度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专项检查和检测。 3.检查结果处理的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6条 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1.救援列车设置地点、救援范围、编组顺序、限速要求和起重吨位由集团公司机务处另行公布。救援列车应时刻处于整备完好的待发状态,必须保证在接到调度命令 30min内出动。 2.设置事故救援队的车站,由车站牵头组建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救援队由站区内相关车站、货运、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机务等单位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20人,配齐性能良好的简易起复设备、工具和备品,接到事故救援的通知后要迅速出动。救援队设置地点由集团公司安监室另行公布。 3.其他规定。 (1)救援列车由机务段负责日常管理,组成救援列车的车辆须状态良好,最大允许速度应与救援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车辆部门根据检修资质,对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进行检修。 (2)开行救援列车时,按调度命令指定的车次、时间、地点办理。 (3)其他用途需使用救援轨道起重机及救援车辆时,由使用单位向集团公司机务处申请,按出租办理,集团公司机务处拍发电报挂运。 第7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1.到发线原则上不准装卸散堆装货物(路料除外),确需办理时,由货运、车务、工务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商定相关事宜,报集团公司货运处批准。 2.在批准的到发线上装卸散堆装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影响邻线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 (2)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按规定设置装卸防护信号,需接触网停电装卸车时,应办理停电手续。 (3)每批货物装卸完毕,装卸人员应及时清道,不得损坏行车设备,并确认货物不侵限、堆放稳固,清理完毕后按规定撤除防护信号并向车站值班员汇报。 (4)对需要装卸散装货物的到发线,应加挡砟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 (5)接发列车、调车作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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