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计划制度章程方案方针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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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第七条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九条 客户签发或内部签发的凭证,其经济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或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真实、合法、印章齐全,要素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条 自制的记账凭证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附件或填制依据;冲正错账、调整暂收、暂付、扣划款项和费用开支等凭证审批及经手人员签章应齐备。 第十一条 各种资金存入、划出或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和有关金额应准确,有关签章应齐备、清晰。 第十三条 物品采购凭证应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物品入库单及批准文件。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 账簿、账户的使用应正确,账簿的记载应符合记账规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账各科目余额与该科目明细账余额之和应相符。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不符款项应查明原因。 资 金 管 理 第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运营工作。资金管理中心具有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重职能,与分(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二条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不准以任何形式坐支资金。各分(子)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多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条 日常费用开支采用限额备用金制度,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后,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各公司在备用金限额内周转使用。 第四条 货款支付采用集中支付和分批支付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需支付的计划内货款支付前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超计划支付的货款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 第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关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资金库存、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题报告。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的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一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①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② 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五条 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 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 第七条 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 第八条 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 第九条 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 第十条 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白条或原始凭证抵库。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现金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留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对超过现金收付范围或限额以上的款项进行收付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禁止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经营业务需要使用银行票据付款时,一律由经办部门填写银行票据申请单,凭合法有效和批准手续齐备的依据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银行票据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领用者,必须在银行票据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付款内容并签字。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签发银行票据时,应进行登记并将该票据项目填写齐全。使用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若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应把付款用途、签发日期写明。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控制的费用或物资采购,在付款时应同时核实计划。超过计划的部分应在按规定先追补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本条规定确定专人办理银行票据事宜,并应同时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确保银行票据使用安全。 1.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2. 业务员将收到的票据交给会计,由会计对收到的银行票据进行审核(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印章齐全与否)。审核后交出纳保管,出纳将票据号码、金额、背书转让等进行登记,然后进帐。出纳进帐后将单据及时交会计入帐。 3.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保管,可到期收款,也可背书转让。 4. 银行票据使用时其票面金额、用途、时限应与经批准的内容相符,并随附有关凭证。 5. 公司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纳登记清单,并提前筹划资金,以确保银行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 6. 银行票据经办人或结算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外来银行票据并代客承兑,特殊情况下应经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及时审核银行往来对账单,如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1.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员在场,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存数,再与其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 2. 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的方式进行。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清查应采取不定期清查的方式,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 所有应收性质的款项,如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各类预付款项,均应按季进行帐龄分析,编制《帐龄分析表》,上报集团公司,并向欠款单位和经办人落实追收工作,规范各类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对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报董事会核销。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的清查由财务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应全面核对一、二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存货主要指储存在仓库内的贸易商品、原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工程材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有形有价物品,房地产开发中未销售的房产按存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存货购入与领用和销售的计价与管理采用“先进先出法”。 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均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存货定额。对存货不同类别要根据经营业务的要求,分别制定最高限量和最低限量,以此防止积压或不能保证业务需要的情况出现。 2. 实行存货验收制度。购进的各项物品应履行验收入库程序。对数量、质量同时进行验收。保管责任人应在验收凭证上签章。 3. 建立健全存货保管制度。对库存的各项物品,要建立专人负责的保管制度,并设置有数量与金额的辅助明细账,以供核算与查对。 4. 健全存货出库制度。严格按仓库管理的制度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凭手续齐备的出库单发货。 5. 实行先进先出制度。保管人员对库存的物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执行,以防止物品的损坏霉烂变质和成本变动。 6. 勤进快销,压缩库存。对货源供应正常的物品尽可能勤进快销,降低库存以加速资金周转。 7. 及时处理库存积压的物品,对近保质期或将要变质的物品要及早发现并依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存货的清查:由财务部、各公司仓储部共同负责,对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清查。每月的定期盘点一般由会计人员和对应的仓管人员配合进行,年度清查或重点清查,一般由各方组成清查小组配合进行。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清查日期,由财务部结出帐面余额。 2. 检查存货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有无损坏变质的和储存数量较大且长期没有领用或很少领用的存货。发现后应查明原因,以便及时处理。 3. 对盘盈、盘亏和超储的存货,必须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为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工具、量具、办公家具及用具。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单,按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所在公司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报经财务部门备案后(交合同原件一份)再行购置。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由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年至少在年终前清查一次,清查后应编制“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其他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统一调剂有偿使用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相关事宜,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主要工具用具及其他物品五大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其不同来源渠道分别依如下情况确定: 1.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费用计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从国外进口的,其进价还包括所支付关税及附加税。 2. 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资产评估后并经投资各方商定的价格计价。 3.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和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也可按市场评估计价)。 4.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能够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应调整固定资产的原值。 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入账后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属下列情况方可进行账务调整: 1.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工程。 2.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3.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折余价值。 4. 发现原有固定资产计价有错误。 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重新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1. 固定资产统一按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不计提残值,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根据行业特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折旧。 2. 折旧方法经确定,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此方法进行折旧,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经公司财务部门报经董事长决定,并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 3. 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费用直接计入当月成本。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财产主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门:为本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购置、处置和报废。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和责任人建立实物台账和卡片,详细记录单台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值、存放地点、使用人、转移或报废等情况。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资产的具体操作人(使用人)负责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要追究责任,酌情赔偿,对保管不妥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资产核算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入库、领用、转移、报废等财务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从价值方面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 1. 由使用部门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的报告,交行政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提出购建报告。 2. 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超权限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3. 由行政部门责任对外订货,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同。 4. 由行政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组成资产验收小组,进行严格的验收、鉴定、签章手续,由行政部门填写资产验收单,与申请报告、采购合同原件一起交财务部入帐,并建立新资产的台账和卡片,进行定物、定人管理。 5. 销售货款抵债换回的设备、车辆、房屋等,首先由营销公司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再签署货物抵款协议,在办理资产的接交手续时,必须将合格票据与移交单一并办理。财务凭申请报告、货物抵款协议、合格票据及移交单的原件进行账务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始票据,应有详细说明文件,经分管领导、董事长签字认可。有关票据的借用必须有交接人员签字。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1.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行政部门批准。 2. 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内部移动手续,并经移入移出资产的部门和资产的使用人双方签字认可,若资产转移手续不全,造成资产损失,其责任由原管理部门和原使用人负责赔偿。 3. 行政部门对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通知财务部,财务部门接到通知的当月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定的出借、出租: 1. 任何固定资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 2.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申请报经批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按合约及时收回其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盘存:由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主要抓好以几点: 1. 查物点数,核对账目,财务人员要深入现场逐项清查。 2. 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及维护情况。 3. 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要认真记录,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制度规定报经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1. 对于长期闲置不需用、不能用或使用成本超过其使用所能创造的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的报废或处理申请,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报废理由。 2.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经行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资产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处理批示及处理的变价收入,由行政部门一并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条 各公司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按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公司行业特点制定管理细则和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条 所有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必须符合分级审批和双签制度规定,严禁超标准、超权限支付各种成本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与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付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除外)。 第四条 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帐,调剂利润。 第五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第六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费用开支管理 第一条 费用发生采取预先申请许可制度 。 第二条 严格遵守财务一支笔原则,公司总部由董事长审批,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条 发生费用,应索取正规发票,各项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有效,各要素齐全;其要素包括开票日期、单位名称、品名规格或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应大小写相符、字迹清晰、书写规范。 第四条 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报账手续,费用报销的原始单据应由报销人在其票据背面左侧或正面右上方,注明经手人、费用用途。 第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有效发票的费用,应经董事长和总经理特批后方能报销 。 第六条 工资费用:每年初根据公司薪金管理制度对各岗位核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由核算员制表,财务审核后,各分(子)公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部由董事长审批。工资于每月10日前发放并打入工资卡,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代收代缴。 第七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按国家标准计提。 第八条 电话费:各部门的座机费实行定额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手机话费根据职务级别、工作性质等条件每年初确定额度,采取定额到人,超支自负的原则,凭票报销。 第九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1. 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行政部或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统一采购,由财务部验收、入库。 2. 采购物品时,除经办外,最少须有另一人参与采购。 3. 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后支付;公司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 第十条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洗车费、泊车费。 1. 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经理签字审核。 2. 过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经理签字审核。 3. 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经理签字审核,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凭发票和修理清单报销。 4. 2000元以下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2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支付。公司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 第十一条 交通费: 1. 交通补贴只能由外派人员享有,由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 2. 员工出外办公原则上坐公交车,确需乘坐的士的,经批准方可乘坐,每月一次集中报销。报销凭证上须注明时间、事由、往返地点等,经部门经理核定签字认可,各分(子)公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销,集团公司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业务应酬费: 1. 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对外接待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填写招待单,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补齐接待手续。 2. 工作地点在长沙的分(子)公司应酬一般在集团内酒店、宾馆进行。在接待单上注明招待人员及原因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消费。 3. 2000元以下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支付,2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支付,集团本部由董事长批准支付。 第十三条 房租费: 办公场所、员工住宿需租房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住宿房租费由公司统一报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 1. 公司人员到公司项目开发所在地出差,所在地能提供食宿的,一般不得住酒店。因特殊情况需要住酒店的须先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食宿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2. 因公出差确需坐火车软卧,搭飞机、的士必须报告所在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因公出差已全额报销了费用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如没有全额报销的,经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按照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3. 出差人员凭正式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负。因业务需要超标准住宿时须先请示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借支: 1. 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填写“借支单”,注明用途,由部门经理签字,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本部由董事长批准。借款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经手人须及时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可以续延。 2. 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填制“借支单”,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集团公司由董事长审批。出差人员返回公司三日内必须清帐,否则不再借款,经各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3. 外单位个人借款一律报董事长审批。除集团公司外,各分(子)公司一律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第十六条 内部收费:总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因公消费等几项。 1. 调用车辆,被调车单位应按《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收取车辆使用费用;一般情况下回车辆管理单位报销,特殊情况下凭派车单在用车单位报销。 2. 领用办公用品,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3.集团内餐饮、酒店单位应与兄弟单位和总部签定协议,对因公消费部分,按协议价结算按月结算。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程序: 1. 报销人员按规定填好报销单。 2. 报部门经理签字认可。 3. 财务部审核签章。 4. 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 5. 如审批人员出差在外,则由委托人代签后暂交财务部报销,审批人返回后补签。 6. 各公司总经理经手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报销。 第十八条 费用原始发票或单据,按费用类别分别填单,所有费用均不得混杂在一起报销。 1. 交通费填制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原始单据粘贴其上。 2. 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电话费、手机费等分别填制费用报销单。 3. 汽车过桥、过路、油料费、汽车维修费填制费用报销单,分过桥过路、油料、汽车维修三类子目小计。 4. 因公负伤,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费用报销时,会计人员有查询和咨询权,费用经手人不得拒绝咨询或采取其他对抗手段;所在公司负责人、经手人必须全力支持财务工作;财务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打击有关人员,拖延财务报销、报账工作。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一条 财务印章包括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人员人名印章。 第二条 印章应专人保管与使用,并确保企业财务专用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不同的人保管与使用。 第三条 印章保管与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与使用的印章交他人保管与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与使用的印章。 第四条 各类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与使用人应负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 第五条 财务印鉴变更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财务印鉴变更书,旧印鉴应即时销毁。 票证管理 第一条 票证(不包括银行票据)是公司为开展经营业务,依法依规定购买或按照一定格式印制用于结算的凭证。票证既是公司与客户结算各种款项的依据,也是客户据以报销费用的凭证。 第二条 公司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票证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亦应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所在公司的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票证的种类及用途 1. 发票:销售公司产品或服务后向客户收取款项和客户可据报销的凭证。 2. 收据:用于非营业性款项往来结算的凭证。 3. 其他票据:指优惠券、餐券、消费券等内部印制的可以冲抵客户部分或全部应付款额的凭证。 第四条 票证由公司或公司授权分(子)公司票证管理人员经直接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购买或印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第五条 票证印制或购买后,由票证管理人员按种类、编号进行登记、保管。领用时按顺序发放,并做好领用登记销号手续;票证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票证进行盘点;对不需要使用的票证进行销毁时,按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领用有关票证,应指定专人办理;领用时要认真清点领用的票证是否连号、各联是否齐全、印制是否准确,发现漏号、错号、缺联、错版等情形要及时调换。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使用票证的人员要妥善保管其使用的票证;一个人同时只能使用一本同种票证;发生作废票证时,不能撕毁或丢弃,应按领用程序返回管理人员。 第八条 票证管理人员应经常核查所经管的各项票证,了解掌握领用人使用票证的情况,督促领用人将用完的票证存根及时交回或以旧换新。 第九条 票证管理人、使用人若发现票证遗失,应及时逐级上报所在公司总经理,说明原因,并按所在税务机关或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禁止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空白发票或虚开发票。 内部稽核 第一条 稽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制度;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进行内部稽核,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对各分(子)公司组织交叉稽核;公司稽核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有财务工作进行不定期稽核。 第二条 稽核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常规稽核、现场稽核、报送稽核、全面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抵制。 第三条 稽核应依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关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以及岗位责任制对稽核对象的会计等业务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 会计人员对有关规章制度、法规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 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之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 3. 账簿、报表以及计算机中储存的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及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 4. 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 5. 应该进行稽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为做好财物管理和制度规范化建设提供依据。 第五条 对稽核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疑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如遇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工作交接管理 第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结手续。 第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三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 财务主管以上的人员移交时,还应将所管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5.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 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条 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一条 加强会计核算的使用和操作,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行及系统安全,使会计电算化在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中发挥积极而高效的作用。 第二条 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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