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管理计划制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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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问题,同时实现本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担保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是指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担保。此外,本公司还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提供其它类型的业务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的担保活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合法 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担保的对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有关国家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全民所有制、股份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工业、交通、流通等企业; 第六条 本公司认为符合条件的其它类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资产;资信状况良好; 合法经营;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有预期偿还能力并能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本公司接受的担保项目必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四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技术成果应用开发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替代进口节约外汇的项目; 二、能迅速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项目; 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通过正式鉴定,并且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项目; 四、产品适销对路,具有很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覆盖率较高的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己列入其它贷款计划; 七、项目己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火炬计划; 八、其它经公司确认的经济技术项目。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范围: (一) 为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投资提 供担保。 (二) 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产、学、研”项目投资提供担保; (三) 为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形 成经营规模的投资提供担保; (四) 为企业利用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 新的投资提供担保; (五) 其它投资担保业务。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十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风险控制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 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担保项目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 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三、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 有关公司批准成市的文件、合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 六、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七、 有关本次信贷申请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八、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表)及其由公司认可的 单位提供的资信证明 九、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提供落实反担保的文件; (一) 办理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验证产权证明,审查产权证明或相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的评估报告(报告结果应被本公司认可)等资料。 (二) 办理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资料 (三)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   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三条 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十八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主要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客户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取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客户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客户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主要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实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客户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该报告分为《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和《反担保评价报告》,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客户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东构成;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分析: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管理水平分析; 4、基本风险度分析; (三)客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报告》: (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 (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七)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担保评价报告》: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 (四)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客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   若因客户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遗漏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二十五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   (三)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五)对申请担保客户及项目的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会计、经济、金融和技术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公司重大和疑难业务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审核意见填写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风险管理部意见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担保业务部,提请召开审保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保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保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财务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由审保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一条 审保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经理应于会前两天将经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资料(含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发送给与会的每位委员,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通知以下人员参加:  (一)审保委员会委员;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业务人员;  (三)审保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委员未达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五分之四的,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由项目经理报告项目内容、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意见,项目业务人员作补充说明;   (三)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陈述内审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咨询的项目由秘书代表专家委员会陈述专家咨询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经理和项目业务人员;   (五)与会委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委员会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补充资料和落实情况的,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加以落实;   (八)会议评审采取实名票决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与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续议”意见并签名,80%(含)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视为项目通过评审;审保委员会同意票数不足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但同意和续议票数之和达到80%(含)以上的视为续议项目,不同意票数达到40%(含)以上的视为否决项目。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但享有一票否决权。   会议结束后,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和主任委员最后综合意见)。   (九)担保业务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有权否决审保委员会同意的担保项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公司的年度担保项目及额度计划,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计划内项目在实施前,担保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担保委员会及股东会审批。 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计划外担保项目,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审批权限内认为有必要报董事长、董事会批准的,可签署意见后报批。对公司审保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均有权提请复议,但不能直接做出“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客户,必须先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再签订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客户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客户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客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八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二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客户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八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九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项目经理应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并通知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签发的同意为担保申请人担保的通知书;   (二)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有: 一、 《委托担保协议书》 此协议是本公司同意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为其借款行为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二、 《担保合同》 此合同是本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按约定或法律 规定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 《信用反担保合同》 此合同是反担保人就本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向本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所达成的有关各方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 《抵押反担保合同》 此合同是债务人就本公司为其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而以其所有的财产向本公司提供财产抵押反担保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上述四种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其中《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其它合同的签订如当事人一方认为需要合同公证的,可在国家批准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公司承保有效期间的担保项目,由公司担保部 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一) 按约定收取担保费,定期对已担保的项目进行跟踪检 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担保项目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特别例外情况,要以书面形式讲明问题及其症结,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 (二) 担保项目到期前一个月,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债 务人按期归还贷款。 (三) 担保项目终结时,由担保部办理项目完结手续,并会 同办公室将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因还旧借新或展期贷款需要延期担保的项目,债务人 应在该项目到期前二十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在申请获准后,按新担保项目的受理程序重新办理有关部门担保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逾期的担保项目,由担保部与放款单位、被担保 企业协商后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第九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 一、 控制担保额度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公司对任何一个企业或集团提供的担保责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也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值的15%(政府指定项目除外)。担保责任余额总计一般不超过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多不会超过10倍;任何一个企业申请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三到五倍;股东单位申请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在公司原始股本的3-5倍;累计担保额度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公司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壹年。 二、 严格执行担保评审制度: 公司对每一个担保项目都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评审,与此同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评审,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定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担保人拟抵押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要求出具评估报告;针对特殊专业担保项目,公司另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五条 与协作银行共同控制: 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放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与银行密切合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共同控制风险,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担保人风险的控制: A、事前控制 对申请担保人所提供的材料(尤是反担保抵押物)按担保业务受理程序(见附件)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担保的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公司所采取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将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反担保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长于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 对被担保人可以采取保证金反担保方式。保证金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被担保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额度、比例、时间等具体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被保证人另行商定。 B、事中控制: 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来实现事中控制。在担保期间,公司担保部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随时对其抵押物情况进行检查,汇同协作银行对其借款的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C、事后控制: 完善担保后期工作,担保到期前10天,本公司会同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企业下发担保到期通知单,由该企业签回执存档,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回收担保金;被担保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还款的,经协作银行审批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公司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续保;担保期限己到,经协作银行和公司的共同催收,被担保人仍未能偿还贷款的,由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公司在代偿债务,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须及时有效地派专人追偿公司所垫付的款项和其它损失。 第四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物: 一、债务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一) 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以及其它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 1、债务人拥有所有权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3、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4、非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 5、非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 6、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7、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8、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9、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它反 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本公司的担保金额; (二) 财产抵押的价值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三) 《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签订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四) 上述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 由公司认可的其它法人为债务人向本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 (一) 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 (三) 如信用人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其抵押(或质押)资产(不包括增值部分)价值或其价值与其它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本公司的担保金额。 (四)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过论证确有发展前途,但无可提供反担保资产的企业,本公司可以采取未来期权抵押,派员参与企业管理等办法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章 担保费的收取 第四十九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减少中小企业的财务费用负担,本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收取标准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利率的50%以内,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一)担保费即担保费率与担保金额的乘积,由被保证人一次 性预交。 (二)本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来确定担保费率。每年按照担保余额的2%-7%收取担保费用。 (三)担保费采取预收的办法,担保期限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半年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四)担保费的费率、预收的数额以及收取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协商后在《委托担保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 已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因债务人原因未能再继续签订《担保合同》的,本公司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承诺费。 第五十一条 因债务人原因需要变更《担保合同》的,经合同双 方同意,本公司除按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收取担保费外,还向债务人另收一定的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逾期担保费主要用于逾期担保费及罚款的支付。 此项罚金的交纳度、比例、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商定。 逾期担保费及罚款直接从担保费备付金中抵扣,备付金支付后仍有余额的,由本公司退还给债务人。 第十一章 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保 证期间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除本公司外,如果还有其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的,本公司仅就所担保的金额按所占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五条 如被担保的经济技术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 位联合投资的,则只对本公司所担保的投资人的借款债务承担担保责仔。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经济技术投资项目实行限额担保或全额担 保。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加利息(不含违约金、赔偿金、罚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时,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 同时相应扣减担保金额: 一、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己偿还借款本息; 二、 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己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三、 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提前收回贷款; 四、 因债权人或债务人违约而终止合同;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和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等等; 五、 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后,在法 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自行取得代位求偿权,依法行使追偿权,即本公司立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追偿本公司所垫付的款项和其他损失。其中追偿的措施包括: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直接追偿;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丰要方式: 一、通知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或者按照约定在债务人的保证金中扣付,或按照约定委托债务人开户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债务人的存款账户中进行结算清偿; 二、处置反担保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三、要求信用反担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偿付,或按照约定委托其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其存款账户中进行结算偿还。 第六十条 本公司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二条 在《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合同》、《信用反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后,本公司有权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债务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债务人须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六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足 额缴纳担保费。 第六十五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本公司求偿权的行使,并在 收到本公司通知二十天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当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主合同规定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本公 司的监督与检查: 一、将主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本公司所担保的经济技术投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用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四、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已向本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己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征得本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债务人,不得影响本公司的利益: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小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主合同以及与担保有关的合同; 七、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若债务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 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三章 反担保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 担保责任: 一、公司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交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一)垫付的借款本息; (二)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三)其他费用及损失。 二、债务人未按期向本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本公司缴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一)应付的担保费本息; (二)逾期罚款; (三)本公司的其他损失。 三、在债务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时,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本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将其已抵押给本 公司的资产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本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第七十一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 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损失,同时,本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 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又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五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七十六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办公室将档案保存至规定年限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六章 投资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为加强对项目投资的决策管理,实现投资决策和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明确投资部工作的职责和流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任务: l. 通过寻找、鉴别和筛选,对目标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确定符合条件与公司要求的投资项目并提出建议; 2. 对己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为投入资金的增值退出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实行登记储备制度(以收到书面材料为准)。 三、对项目的决策性意见均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和项日专责小组制度,具体负责该项 目的尽职调查和资金投入后的管理工作。 五、每周定期召开业务例会,对工作进行汇报、总结和计划: l、对本周受理登记的项目进行讨论、筛选; 2、对通过筛选的项目制订尽职调查计划; 3、对正在调查的项目进行汇报、讨论; 4、对己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讨论: 5、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计划、安排。 六、对项目进行筛选、评估的标准: 1. 拥有在3~5年内通过增值可变现的潜能; 2. 拥有针对特定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并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及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3. 拥有具很大市场前景的专有技术,且该技术的进入壁垒较高,难以模仿; 4. 拥有一支具有远见卓识、富于创新、精干务实及现代市场经营理念和创立杰出企业信心的领导团队。 七、对通过筛选、进入尽职调有阶段的项目: 1.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 2. 实施调查计划,及时做出书面调查备忘、反馈调查信息; 3. 对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总结,做出评估,并对符合条件 和公司要求的项目做出投资建议报告。 八、对经过调查、建议投资的项目: l.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成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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