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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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安排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其它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第三条 项目按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一)纵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提供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的项目、课题、子课题、专题及研究任务等。(二)横向项目: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承担并提供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的项目。(三)院创新基金项目:由院资金资助立项的院级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项目和院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鉴定验收、科技成果

5、及档案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横向项目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执行。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及管理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及学术不端行为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接受上级处罚,院将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责任人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第六条 项目申报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二)坚持深入调研、需求牵引、驱动发展的原则。(三)坚持农机与农艺、创新与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协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二)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

6、的技术领域和专业方向一致,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技术积累,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特殊情况下,如院内无其他合适人选,或急需培养某些领域的专门人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跨学科、跨专业申报项目。(三)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没有正在主持的同类项目。特殊情况下,如院内无其他合适人选,或急需培养某些领域的专门人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再次申报项目。(四)项目申报人没有院专利管理办法、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禁止申报项目的行为。第八条 纵向项目申报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择优确定项目申报人,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越级申报。第九条 鼓励院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请纵向项目,以争取承

7、担更多的重大项目。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申报人应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合约),并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合约)、项目经费预算书、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等原始文件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存档。第十一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程序:(一)科技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集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立项意见;(二)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外聘专家)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立项意见;(三)经院务会研究讨论后,确定最终立项意见;(四)科技处编写项目申报指南,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聘项目主持人。第十二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主持人实行竞聘制,竞聘程序:(一)人事教育处组织召开项目主持人竞聘会;(二)竞聘人

8、进行项目实施方案汇报;(三)专家质疑、答辩;(四)全院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排序的方式进行推荐;(五)学术委员会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推荐;(六)人事教育处统计投票结果;(七)院务会确定项目主持人,经公示无疑议后执行。第十三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后,由科技处与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书)。第十四条 凡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列入院年度科技计划,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主要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一)科技处:对项目实施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

9、主持人按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有组织协调的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组织研究队伍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主持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及时向科技处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三)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享有选聘项目组成员和合理使用经费的权利,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所需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负责准备项目鉴定、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档案

10、搜集整理、固定资产管理、科技保密等职责。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制、检查和问责制。(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监理)报告及科技统计年报等有关材料;院领导每年将集中听取全院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1次。(二)重大事项报告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取得重大突破,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如遇目标调整、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方案更改、项目主持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主持人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并按项目原申报渠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执行。(三)检

11、查和问责制:在项目进行关键部件及模具委托加工、样机试制、现场试验、性能测试等重要环节,科技处将组织院有关领导、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掌握项目的真实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将按时续拨经费;实施情况欠佳的将责令项目主持人提出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因项目承担部门组织管理不力,承诺条件不能落实,或违规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将停止拨款或终止项目,取消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评优评奖的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对因技术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将停止拨款或终止项目,给予项目主持人如下处罚:1、专项经费10万元(含

12、)以下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2、专项经费1030万元(含)的,取消两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3、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的,取消两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项目的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第十七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日期前三个月内向科技处报告,并按项目原申报渠道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执行。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主持人应按季度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不得申报新项目。第四章 项目鉴定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一)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类项目的鉴定或验收材料一般包括:鉴

13、定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设计计算说明书、技术经济分析报告、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试验大纲、综合试验报告、试制总结、用户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性能测试报告、成果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著作、标准等)、技术图样、专项审计报告等。(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验收材料一般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工作报告、项目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摘要、调查报告、相关论文及专著、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三)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类项目的验收材料一般包括:项目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计划任务书、成果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著作、标准等)、推广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

14、)、示范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企业标准、检测鉴定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专项审计报告等。(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送审材料一般包括:上报公文、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出版用墨线图和照片、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中、英文) 等。第十九条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对技术文件不全、论述不充分、数据不翔实、技术图样不规范及引用标准过期的,责令项目主持人进行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有关鉴定或验收要求为止。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处向立项单位提交鉴定或验收申请,经批

15、准后由其聘请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鉴定或验收结论。第二十一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中验收,必要时可外聘专家。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进行现场考察、演示及测试。第二十二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评定标准如下:(一)项目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二)项目执行过程中被立为纵向项目的,纵向项目通过专家鉴定或验收后,院创新基金项目即视为通过验收。(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项目考核指标未足额完成;2、技术文件资料及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考核指标及研究内

16、容;4、项目执行期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做出说明;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四)因不可抗拒原因或拨款不足等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科技处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及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对因技术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比照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项目主持人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导致项目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取消项目主持人两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进行全院通报。第五章 科技成果及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 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项目

17、验收证书,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署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贡献大小确定人员排序,科技处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坚决避免在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申报科技奖励及申请专利中出现挂名现象。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承担部门拥有优先使用权。第二十九条 由本院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部门应与院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经主管院长签批后执行;对外合作或转让的科技成果,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执行。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 项目主持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科技档案归档。第三十一条 对无故延期归档或拒不归档的项目主持人,将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

18、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直至完成归档为止。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从其他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子课题研究经费和项目协作经费以及院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禁将属于我院的项目经费存入其它外部账户;严禁用项目经费报销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甚至变相用于个人消费。第三十四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主持人按有关财经法规要求使用经费。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要求合理安排支出,并对经费支出

19、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安排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预算要求审批经费。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部门负责人、科技处长、主管院长三级审批制。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从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出发,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其中来源预算除国家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外,还包括各项配套经费;支出预算要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详细说明。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

20、接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费(特别是模具加工费)支出,报销时须提交购置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并在项目鉴定或验收后三个月内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做到帐物相符。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

21、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

22、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支出标准应执行我省的有关规定。11、其他支出: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

23、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四十条 间接费用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发放。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额度、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程序:(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立

24、项单位批准。(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报立项单位批准。(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主持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立项单位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通过财务验

25、收后,项目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第四十三条 纵向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留由项目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应按原渠道上交立项单位。第四十四条 院创新基金项目终止或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院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院创新基金项目,追缴已拨项目经费。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由项目最终形成的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工装模具及试验样机等均应纳入院固定资产,

26、由财审处进行价值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部门利用固定资产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及生产经营活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与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状态完好。配合财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网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出售、变卖、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第四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规定的前提下,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可对外处置,所得收益由院和资产形成部

27、门各占50%。第四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的帐卡监督管理机制。由财审处会同科技处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达到报废程度的,应及时履行报废手续。第四十九条 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有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8月10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眠祟蚀笋毗敞住炭遵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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