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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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办理主体编码:RS事项编码XK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理主体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条件1、申请:申办单位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申办材料。2、受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提出“建议准予行政

2、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4、决定。经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部门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理地点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3号院宝隆大厦北端一层1003室联系电话010-权力运行流程图详见业务流程图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010-监督电话010-在线办理链接提出申

3、请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审批流程图如下: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4、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向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受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出

5、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与告知受理审查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岗审查申请材料完整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科室工作人员20个工作日2审查岗审查材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科长20个工作日3决定岗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主管局长20个工作日4制证岗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科室工作人员20个工作日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主体: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

6、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

7、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3.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4.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到200万元,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一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两份)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房屋出租印花税和房产证明);(复印件两份)7.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原件两份)8.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两份)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报告、办公设备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样本、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四)受理时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10、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审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三)审查程序1.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

11、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并说明理由。(四)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决定(一)审定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三)审定结论及送达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

12、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审定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决定。五、变更(一)变更条件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劳务

13、派遣单位注册地跨区县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原许可机关应当将其许可档案复印留存,并将许可档案原件移交新注册地的许可机关管理。(二)变更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同时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申请内容;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两份)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 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变更法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

14、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公司新修订的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地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内容同申请要求。(复印件两份)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变更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五)变更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5、,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六)变更时限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延续(一)延续条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二)延续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4. 法

16、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前3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三)延续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五)延续程序许可

17、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六)延续时限不予延续的,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七)以下情形的不予延续: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延续的,应当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七、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一)备案条件1、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

18、京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注册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北京市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外省市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在外省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3、其他省市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行政许可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批准证明及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

19、内容);(二)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5.分公司房产使用情况(复印件两份)5.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6.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说明(原件两份)7.在京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8.外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报告回执(复印件两份)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

2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说明、在京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只需提交复印件)。(三)备案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五)备案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回执单,并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八、撤销1、撤销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2、撤销程序经查证,劳务派遣企

21、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3、撤销时限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九、吊销1、吊销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2、吊销程序经查证,劳务派遣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

22、派遣经营许可证。具体程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执行;3、吊销时限依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执行。十、注销1、注销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2、注销程序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在接到劳务派遣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经审查并报请主管局长审批后,向企业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出具劳务派遣送达回证。收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归卷存档;3、注销

23、时限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收到了派遣企业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一、公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十二、监督检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4、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依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予以撤销或者注销。十三、咨询方式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1233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电话:法律法规及通告查询网址:

25、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570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

26、局电话:十一、监督举报方式行风监督举报:12333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事项(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更换新执照,请将工商注册号及组织机构代码均写于此处)企业类型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邮政编码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申请事由备 注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姓名)在我 (公司名称) 单位任 职务,是我(公司名称)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国籍:住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 月 日委 托 代

27、 理 书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你机关对我单位进行的劳动用工方面的调查中,作为法定代表人 ,我委托 作为代理人:受委托人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手机: 座机:电子邮箱:委托权限:代为接受调查,代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代为提出请求及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书。 委托期限: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年 月 日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劳务派遣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核发机关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企业名称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地址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异地派遣职工人数 人,其中辅助性 人,临时性 人,替代性 人用工单位名称1、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2、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3、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4、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备 注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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