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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现状及问题探析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现状及问题探析 摘 要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实施在落实中大多还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尴尬处境。本文在现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下,分析职工年休假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修等现状问题,旨在探索和改良年休假制度机制,加强职工休息权的保障。 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 实行现状 作者简介:康宇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52-02 2013年
2、国庆长假,景点爆棚、火车票难买、游客粗鲁等问题,长假是否应该保留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有专家提出,国家制定的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制度,可用年休假来代替长假。反对意见则称,现阶段年休假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落实,还得靠国家法定长假。中国工会十六大上,明确提出要“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但真正落实在现实中,还有待问题的解决及相关机制的保障。 一、年休假制度的法律根据 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的有效制度保障。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
3、权利,大体包含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而年休假制度,正是对于其中休假权的重要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于1936年通过的第5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了公私营企业事业的受雇佣者的年假权利。此后,国际劳工大会于1970年通过了新的第13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了对于为雇主服务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享受不少于3个工作周的假期。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条例中则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
4、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后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的保障。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意义上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保障找到依据,但在实践中,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未真正落实到职工的权益保护。 二、年休假制度的实行现状及其原因 首先年休假与工作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实行了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一些知名的外资企业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而中小型私营企业的现状堪忧。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规定,剥夺职工的假期,主要是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企业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若严格按照休假程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便会相应减
5、少,影响产出。另一方面,职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甚至在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因为绩效和工作任务分配原因,很多职工都不愿意修年休假,担心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从一定意义讲,年休假制度落实难,是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劳资双方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的。同时我国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着对劳动者行为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和认知的差异性,用人单位认为雇用了职工就是雇佣了他们所有的劳动时间甚至其他时间,而职工也尚未形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年休假的补偿不能落实。尽管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职工未休年休假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很多单位只是按照劳动者的基本
6、工资来发放工资,未将不休假将产生的200%的工资计算在内,造成职工未休假应该得到的补偿无法落实。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本人自愿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只有出于职工本人意愿,主动书面申请不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假,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用人单位甚至以职工未主动申请就是默认放弃自己的休假权为由,不予以职工相应的补偿。 最后职工对年休假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年休假制度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的制度。在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表明了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而现状是,大多是人
7、认为年休假是单位施予的福利,甚至有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可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知自己享有年休假的天数及相关补偿。职工的权利意识不明显,维权意识不强烈,是年休假制度未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职工虽然休了年休假,但是在休假期间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这本应是职工的自由,但是用人单位因为职工休假却没有达到应有的休息效果,从而对于休假期间的工资拒绝支付,这也造成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的矛盾。 三、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改进探究 (一)完善立法,政府需落实执法 要改善条例停留在纸上的尴尬局面,还需进一步推动年休假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改进。针对社会上尚未意识到年休假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现象,可以将该制度从原
8、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通过合同条例来保障职工休假权。有些单位即使没有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也没人告、没人查、没人追究。所以落实执法尤为重要。在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制度下,劳动监察等部门应该加强落实,以定期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罚。 (二)加强宣传,劳动者需增强维权意识 要加强普法宣传,针对用人单位及职工采用不同的宣传模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联合深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地,促使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高对年休假制度的重视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对劳
9、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年休假的案件予以曝光,使年休假成为不可忽视的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劳动者应积极接受普法教育积极相关单位的技能培训,在提高自身劳动竞争力的同时,要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利用工会资源保护自己的年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维权进程中,可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充分利用救济机制,寻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或者诉请法院进行权益维护。 (三)完善章程,用人单位需落实保障休假权益 1.完善劳动定额标准及人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定立年度工作指标额度。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数,合理分配
10、生产工作指标,保障职工有休息休假的时间。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劳动用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制定相应的配置人员、工作标准,积极宣传,促使职工不断增强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作绩效。 2.建立休假登记审批制度。用人单位要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在保证员工人人休息的条件下,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年休假登记备案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休假计划,做好报备工作。 3.完善补偿机制,做到“不差钱”。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保障职工在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以及未休假的三倍工资报酬。若单位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自愿要求不休假,应要求职工书面提出申请。 (四)切
11、实保障,工会需加强监督指导 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制定本地方职工年休假具体办法,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不定期地开展落实年休假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自查自纠、抽查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地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同时,应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真正为劳动者服务,并积极承担普法宣传等义务,为陷入困境的职工提供指导性或实质性援助。 四、结语 年休假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良好的雇用关系,增强职工归属感和使命感,提高积极性,能够体现单位对于职工的人文关怀,增强单位对于外界劳动者的吸引力。解决年休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贯
12、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能够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推动就业环境的良性发展,对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这条路任重道远,还有待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 注释: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5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凡适用本公约的人员连续服务满1年后,有享有工资照付的年假权利,假期至少应有6个休息日;未满16周岁的人,包括学徒工在内,连续服务满1年后,此项假期至少有10个休息日。公共及惯例假日以及因疾病缺工之日不应包括在工资照付的年假之内。 ?第13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对于为雇主服务满
13、一年的劳动者,可享受不少于3个工作周的假期。如果劳动者在一年之内的工作时间实际少于一年,则该劳动者所能够享有的带薪休假期限应当根据其实际劳动时间按比例扣减,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当然地不应计入年休假期间。劳动者在享受休假期间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数额应当按照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正常报酬或平均报酬计算。在开始计算年休假的年份起,假期之中连续两周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中使用,其余部分必须在18个月内使用。并且,劳动者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否则将不能获得休假期间本应得到的报酬。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
14、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袁雪仪,金慧慧,张晨璐,邹宜芳.从国庆长假交通拥堵看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求实.2013(S1). 2金哲.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吉林大学.2010. 3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4郑树人.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建议.商业经济.2009(6). 5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8).-最新【精品】范文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