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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如何加强管
2、理?在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政策的落实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二)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一并报送专项报告。(三)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
3、况、开发计划等。(四)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确认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五)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
4、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 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5、,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五、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
6、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重点问题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发销售房地产,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产品完工前还可以进行预售,并且销售方式呈现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入的确认及计税成本的核算都是容易引发税务争议的焦点。销售收入的确
7、认(一)销售收入的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另外,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也应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区分为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以及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两种情形,前者应确认为收入,后者可不确认收入,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二)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通过签订正式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区分
8、以下几种情形确认收入。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原则上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起确认销售收入,在此基础上又区分为以下情形确认销售收入:计税成本核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
9、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将上述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能够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其他成本应该按照受益和配比原则,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和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制度由于房地产企业可以预售房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之后,即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开发产品
10、已开始投入使用或者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时,企业应结转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实际毛利额,确定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完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缴。其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小结:由于产品完工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认定不一的情形,国税总局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1、2010201号)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