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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章制度一、人才培养目标1、建立一支学历高、素质高、意识新、德才兼备的企业高层管理者队伍;2、建立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并且具有较高素质和与市场接轨能力的中层管理者队伍;3、建立一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运用娴熟并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管理者队伍;4、建立一支能够顺应市场、计算机娴熟并具有一定外语会话能力和较高公关能力的营销人员队伍;5、建立一支具有职高以上学历和较高职业技能、敬业爱岗的营业员和服务员队伍。二、内部人才选拔1、建立人才数据库。按照员工的工作经历、培训背景、技能资格、职业规划、绩效考评等评价元素,将符合人才选拔条件的员工及时纳入人才数据库进行管理。定期考察,及时更新,年淘汰率
3、不低于10%,并对人才岗位流动与岗位缺失做出预警通报。2、实行岗位轮换。按照集团总部是培育各级干部和工作骨干基地的思路,集团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之间,管理岗位与业务岗位、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等岗位,将实施岗位轮换,全面锻炼和培训人才。年干部与骨干轮换不少于10人。3、竞聘上岗制。从20xx年开始每三年一次,集团总部与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将集体解聘,重新组织竞聘上岗。4、严格业绩评价。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的不同需求,实施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业绩为重点的分类考核。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制度。三、外部人才引进1、引进工作流程。按照集团所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由人才
4、引进的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招聘、毛遂自荐、人才交流会、猎头公司推介等渠道,对拟计划引进的人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意见,同时将初审中拟引进人才的本人简历、学历和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集团相关领导审阅;审核通过后经考核面试、专业性评价以及趋优化筛选,最后经领导层审核通过,并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2专业人才。按照集团总部人才引进规划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核定情况,对拟引进人才分门别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特点,实行一岗一议,一人一议的招聘方式,为企业引进各类亟需的人才。3、引进大学生。集团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
5、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大学生到企业工作后,将严格执行友谊集团大学生管理办法。见习轮岗时间至少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营业员(登轮员、售楼员等初级岗位)与初级管理岗位(班长、营业组长等)分别不得少于三个月,中级管理岗位(部门见习助理等)与管理部门岗位不得少于三个月。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的“办事员”管理序列,并按照相关任用程序使用。4、考核评价。人才引进部门除了通过相关渠道及具体工作部门开展实际工作外,需经专业评价小组提出评价报告以及录用意见,为领导班子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各经营单位在申报核定用人规划时,必须同时上报招聘条件与评价标准,避免出现因人设岗、求非所需、考量
6、失矢的情况。外引人才进入企业后,实行六个月至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内有专人负责跟踪考核,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层面上考核评价,确保人才引进质量。四、各类人才储备集团总部将建立起三级后备人才库与一套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三级人才库分已使用、拟使用与考察推荐三类。1、已使用人才。对年末干部业绩与管理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纳入到上一级人才层次进行管理;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可以根据考核建议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岗位培训,通过提高素质与工作能力或者易岗交流;考核为不称职的,实施人才淘汰制,调离现有岗位或者采取劝退、辞职等方式分流。2、拟使用人才。对经过适当的岗位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已经具
7、备一定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储备人员,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实施助理岗位锻炼,使其能随时顶替上岗。同时,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或关键岗位要配备适量的后备人才,原则上一岗两备。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可以破格纳入拟使用人才管理之中。3、考察推荐人才。对短期内未被确定为拟使用人才的储备人员,将进行定期的干部考察,提出使用建议,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上一层次的干部培养与考核范围,不合格的及时淘汰出人才库。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结束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基本上都要纳入人才库中进行管理。五、人才的薪酬与培训1、人才薪酬。依照人才的类型与行业特点,人才薪酬可确定为三种制度。对供需相对平衡的人才,可按所在岗位职级实行岗位工资制;对集团
8、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集团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总经理基金奖励等薪酬激励办法。2、大学生工资待遇。凡大学生被正式录用后,执行“三士”工资待遇。学士学位人员月薪为1300元;硕士学位人员月薪为20xx元;博士学位人员的月薪为4000元。3、人才培训集团公司与所属各经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不同专业人才的不同岗位需求,组织不同内容的适度培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集团政工部负责解释。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会计档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xxxxxx会计档案的管理。
9、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财政部会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会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财工字(92)574号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华中电力集团电力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3管理职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局长工作部负责,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基本任务4.1.1负责接收、编目、保管、查阅、鉴定、销毁与统计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4.1.2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工作,为全局经营管理工作服务。4.1.3负责对本局形成的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1.4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或
10、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监销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4.2归档范围4.2.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局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4.2.2局财务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材料,除应当归档
11、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外,还应将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移交局档案馆保管。4.2.3会计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本局标准:文件材料归档管理规定。4.3归档要求和时间4.3.1本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局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做到卷内无装订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4.3.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局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第二年由局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向局档案馆移交。4.3.3编制会计档案移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内容。4.3.4会计档案人员接收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
12、办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4.3.5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人员应会同局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4.4会计档案的管理4.4.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号、划分保管期限。4.4.2根据计算机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逐卷、逐个字段地输入微机。4.4.3使用标准档案装具装盒,填写好装具脊背和盒面各栏项目的内容后,按“年度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排架。4.5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4.5.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
13、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4类。4.5.2全局职工工资表、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等,定为永久保管。4.5.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其保管期限定为25年。4.5.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其保管期限为15年。4.5.5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卡片、月、度会计报表其保管期限定为5年。4.5.6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为3年。4.5.7本规定确保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4.5.8保管期满的
14、会计档案,由局档案馆会同局财务部提出段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4.5.9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4.5.10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4.5.11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
1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4.6会计档案的利用4.6.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4.6.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4.6.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4.6.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4.7会计档案的保管4.7.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4.7.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
16、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5检查与考核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按xxxxxx质量综合考核办法执行。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还应按xxxxxx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
17、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
18、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
19、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环境质量、建筑形式既要与建成区接轨,又要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内农户的住房安排,要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人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
20、,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建房许可,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不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临时使用本村村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性房屋。 在建成区内,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取得宅基地,不能被批准建房的农户,可将宅基地交由政府收储,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人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有
21、关相对利害人的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人住房的,应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批准翻建的私人住房,应在原房屋的边界内建设。 规划控制区内农户因分户申请建临时性房屋的,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临时性房屋只准许建设一层。 批准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临时性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临时性房屋每次使用期限为两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折除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不超过该建筑的成本价,不得申请产权调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逾期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统一申请。农户的安置资格,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内符合翻建条件且自愿到安置小区的农户,可向安置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安置的,原有危房自行拆除,所占用的集体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
23、与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在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所职守、滥用职权、徇
24、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从事的建设;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翻建,是指原有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是指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临时性房屋,是指一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和其它临时搭建的房屋;农户,是指有承包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其它文物景点的私人住房建设,还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内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和建成区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房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