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法律法规讲义(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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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律法规重点1.1 合同法1、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注:(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承诺期限期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时性的变更。6、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9、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10、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

3、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1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2、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3、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4、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

4、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15、撤销权消灭:知道撤销是由一年内没有行使;明确表示或行为表示放弃。16、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7、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8、合同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

5、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19、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0、中止履行债务:对方经营状

6、况严重恶化;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他为四年。1.2 采购法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3、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

7、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输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5、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

8、定的其他条件;7、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8、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9、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

9、性谈判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注: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

10、基础上进行采购。1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的人数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说不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

11、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13、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效的供应商;1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

12、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7、质疑与投诉:供应商7个工作日内质疑-采购人7个工作日内答复-不满意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

13、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不服,提起诉讼。1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9、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20、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国家项目验收时包括 “档案局”采购文件保存在档案局。1.3 著作权法1、作品类型: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职务作品:单位

14、著作权、个人署名权2、个人著作权、单位优先使用。3、著作权人和受让人: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等等。4、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保护期限:(1)公民:署名、修改、保护完整权无限;其他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单位:50年(12月31日),50年内未发表,不保护。6、软件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资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

1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7、只有修改权不可以转让,其它可以。1.4 招标投标法1.4.1 招标部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6、 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5、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7、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

17、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8、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9、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1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1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1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18、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1.4.2 投标部分: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

19、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投标人根据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还可以在文件附录或补充协议中说明。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7、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

20、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8、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9、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10、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1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4.3 开标、评标、中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

21、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6、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22、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8、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9、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

23、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注: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1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

24、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15、评标积分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6、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7、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25、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0、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2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2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4.4 法律责任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

26、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计算机保护条例1、受本条件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3、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4、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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