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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123 第三节第三节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4 第四节第四节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5 第五节第五节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向社会和群众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
2、 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的例外)(1)法定不公开 审理的案件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A.离婚案件B.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例 外注意:法定和申请的区别,申请的,当事人有处分权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 (一)公告(一)公告 (二)事实认定(二)事实认定 (三)宣判(裁判文书公开查阅,(三)宣判(裁判文书公开查阅,156条)条) (四)法律后果(四)法律后果四、公开审判的场所要求(四、公开审判的场所要求(P89) 例题:n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
3、07/3/37)n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n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n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n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即告终结的制度。 不适用两审终审制的情形:不适用两审终审制的情形: 1.1.非诉讼程序(特别程
4、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非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件 2.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案件 3.3.除不予受理、驳回上诉和管辖权异议外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上诉和管辖权异议外的裁定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90-9190-91)三、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三、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一)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一)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就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理
5、,裁判就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 内涵:第一层次是指一个国家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划分内涵:第一层次是指一个国家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划分(法院职能内涵)(法院职能内涵) 【注意注意】与级别管辖制度不等同与级别管辖制度不等同 第二层次是指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裁判就产生法第二层次是指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裁判就产生法律约束力(裁判效力内涵)律约束力(裁判效力内涵)(二)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二)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92-93) 1.民事权利补救功能民事权利补救功能 2.裁判效力确定功能裁判效力确定功能 3.法律适用统一功能法律适用统一功能四、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四、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93-97)
6、 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 第三节第三节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合议制度,是指由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名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员组成或者由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的制度。 独任制,由独任制,由1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
7、作出裁判的制度的制度二、合议庭的适用范围二、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程序种类程序种类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备注备注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审判员组成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只能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重审程序按一审程序按一审程序另行另行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另行组组成合议庭成合议庭 原为二审或者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按二审程序另行另行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 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只能由
8、审判员组成 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的案件、标的额超出基层法院的实现担额超出基层法院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公保物权案件;公示催告程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程序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程序民诉司法解释第45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合议庭的职责三、合议庭的职责 审理、评议、裁判审理、评议、裁判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监
9、督与被监督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五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的度。 二、回避主体与事由 回避主体: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注意】 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 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10、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
11、响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方式与程序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应当在知道有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并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与诉讼程序 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知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决定回避: 民诉司法解释第46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回避程序: 回避申请的提出:注意提出申请的时间 提出的方式:口头或书面 回避申请的处理: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审委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注意】 1.除了案件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回避主体应退出案件的工作 2.回避决定在回避申请提出3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回避主体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n 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例题单选题】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37)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