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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章预习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时时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平安与身体健全:房屋坍塌、飞机坠毁、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无不造成残不忍睹的人员伤亡场面。危险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政界要人、商界名流、学术权威,还是平民百姓,都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意外伤害面前,人的生命与身体又是那么的脆弱:肢体不全、伤痕累累,甚至遭遇不测,更使得家中的亲人遭受感情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人们既要敢于面对一切危险灾难哪怕是死亡的威胁,但也要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应付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并尽可能地将自己和家庭的损失减至最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提供了这样一个保障机制。人身意外伤
2、害保险意外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它与人寿保险以及下一章将要介绍的健康保险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体系。本章围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展开阐述,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以及我国现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品种等。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品种6.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起源于15世纪,最初只是海上保险的附加保险,承保对象是经海上贩运的奴隶。后来,船长和海员等也陆续参加了这一保险。但意外伤害保险真正形成并获得开
3、展的是在19世纪40年代创造了火车之后。在铁路使用的最初阶段,人们乘坐火车旅行具有一定的危险。1848年英国开始办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旅程。此后,这种保险逐步从铁路客运扩展到其他易受伤害的部门。截至1900年,英国共有5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障范围也随业务的扩大而扩大。到了1915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已包括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死亡、住院治疗及看护等费用。在西方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以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在我国,该业务那么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来经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指在
4、保险效力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事故即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意外险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或死亡。 意外伤害的含义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意外伤害的含义。1.伤害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伤害必须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1致害物致害物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
5、体物质,是导致伤害的物质根底,没有致害物的存在,就不可能构成伤害。意外伤害保险强调的致害物是外来的,即在发生伤害之前存在于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与那些在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形成的内生疾病截然不同。这也正是意外险与健康险的主要差异。2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指遭受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当然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任何伤害都必然导致被保险人身体的一个或假设干个具体部位受到损伤,比方扭脚、闪腰、骨折等,否那么就不构成伤害。如果不是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而是被保险人作为施害者去促使第三人受到伤害,意外险保险人不因此对第三人负任何保险给付的责任,当然被保险人也无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受伤害的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
6、而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等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那么不认为构成保险意义上的伤害。所以说,意外险所承保的伤害必须是发生在被保险人生理或身体上的,而不是精神、权利等方面的侵害。3侵害事实侵害事实就是要求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要求必须存在致害物对侵害对象以一定方式侵害的客观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有通过侵害方式直接接触被保险人身体,是破坏性的而且是要有损伤结果的接触,任何的主观臆想或推测都不能构成伤害。所以对那些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原因不明又未进行科学的解剖等判定死因之前,都不能证实是伤害致死,因此也当不能纳入保险责任、履行死亡给付义务。经保险理
7、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总结,侵害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15种:1碰撞包括固定物体撞人、运动物体撞人、互撞;2撞击包括落下物撞击、飞来物撞击;3坠落包括由高处坠落在平地上,由平地坠落到井、坑洞里;4跌倒;5坍塌;6淹溺;7灼烫;8火灾;9辐射;10爆炸;11中毒包括吸入有毒气体、皮肤吸收有毒物质、有毒物质进入体内;12触电;13接触包括接触上下温环境、接触上下温物体;14掩埋;15倾覆。4伤害的分类首先,按起因划分,伤害包括:1职业上的伤害,即因职业关系或执行工作时发生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因职业本身的潜在危险造成的,但其发生的时间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2日常生活上的伤害,即工作之余日常生活所遭受的伤害;3交
8、通上的伤害,即乘坐各类交通工具所遭受的伤害;4运动上的伤害,即专门从事体育活动的运发动或非运发动在体育活动中遭受的伤害;5军事上的伤害,即部队官兵在执行正常的战备值勤任务时所遭受的伤害。其次,按致害物划分,伤害包括:1器械伤害,指使用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劳开工具、建筑材料、凶器等造成的被保险人身体损伤;2自然伤害,指那些自然环境或自然灾害对人体的伤害,比方气温剧变、气压过低、强光暴晒、暴风雨、洪水、龙卷风等造成的伤害;3化学伤害,指各种酸、碱、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等化工产品或化学药品、化学武器对人体体表、四肢、神经系统等的损坏;4生物伤害,指由于野兽侵袭、花粉过敏等动植物对人体造成的侵害。最后,
9、按日常伤害遭受的载体划分,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即意外事故给人体某个部位造成的损害,如擦伤、脱臼、骨折等等;2精神伤害,即由意外事故的打击所致人的精神障碍。2.意外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预计会发生致伤的事故或是虽然预计到灾害的发生,但由于各种约束、限制而不得不接受与自己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来侵害相反的现实结果。归纳起来,对意外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1被保险人事先对伤害的发生没有预见到,因此也无法躲避。具体来说:首先,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比方走在路上被身后突奔而来的失控汽车撞伤。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到马路上会有失控的汽车,也没有想到汽车会撞伤自己,他仅
10、仅是按照日常的习惯走在路上却因突然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况理当称为意外。其次,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本可以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的,比方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就开始动手修理线路。被保险人对用电方面的知识足以使他预见到“一旦恢复供电,自己就有触电的危险,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才会恢复供电而未切断电源,结果突然恢复供电就会造成被保险人触电受伤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所受伤害也被认为是意外伤害,属于意外险承保范围。第三,一般来说,这种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的伤害应该是偶然性事件或是突发性事件。偶然性是相对于必然性而言的。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事件称为偶然性事件,正因为通常情况
11、下不发生,所以才无法预见。而必然性事件或几乎是必然的事件,被保险人就应该能够预见,而且能够防范,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比方被保险人在城市中被狂犬咬伤和被蚊虫叮咬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件,在城市中被疯狗咬伤一般是少见的、偶然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伤害;而在一定地区、一定季节被蚊虫叮咬几乎是必然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人理应预见得到,那么不属于意外事件。又比方某地区夏季持续高温,中暑事件经常发生,那么就算不得什么意外;但如果某地区本来是避暑胜地,但这一年气温与历年同期气温有明显差异,过高的气温导致了被保险人中暑,因为是被保险人根据一般常识所无法预见的偶然事件,所以后者属于意外伤害。突然性
12、是相对于缓慢发生的事件而言的。伤害是在短时间里骤然发生的剧烈行为,使得被保险人来不及预见就已经遭受了伤害事实。如果是在较长时间里缓慢发生,比方长期接触汞逐渐发生汞中毒、长期接触粉尘慢慢地发生尘肺,这些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的,一般不认为属于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虽然已经预见到伤害,但伤害仍然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最终发生。具体来说:首先,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防止。比方出海捕鱼的渔船,在海上突遇暴风雨的袭击,船员虽然明知渔船无法抵御大的风雨,倾覆必然使自己遭受淹溺之苦,但在附近没有避风港、船上没有足够的救生设备,且无法通过无线电呼救救援船只的情况下,就没有方法采取有效
13、措施使自己防止落入海中。这时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对被保险人回避伤害没有任何裨益,当然也属于意外保险承保范围。其次,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但现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或是出于道德、公共利益的原因甘冒危险。比方民警遇到歹徒持凶抢劫,如果回避当然可以防止伤害,但是民警肩负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职责,所以要挺身而出将歹徒依法逮捕。而民警与歹徒搏斗中所受伤害应属于意外伤害。又如路过某居民住宅起火,与自己毫无任何利害关系可言,没有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只要绕行就可以免遭伤害,但听到火中有婴儿啼哭,出于道义上的高尚动机冲入火海,救出被困的大人、孩子,又协助灭火,自己却不
14、幸被火烧伤。这种为集体利益、为他人生命而甘冒危险遭受的伤害,应视为意外伤害。3.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谓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左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地、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论述。4.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1医疗意外一般构成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防止的损害后果。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同时,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
15、的。因此,从患者角度看,医疗意外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构成意外伤害事故。2被保险人的某些被迫行为应属于意外伤害。在某些特殊的紧急危险情况发生时,被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也构成意外伤害。比方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轮船失事,被保险人被迫跳入水中,结果溺水而死。在这一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事故是被保险人的成心跳水行为,但被保险人是出于当时形势所逼,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就其本人意愿来说,是非本意的,是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的,因此应当属于意外伤害事故。3猝死不构成意外伤害。猝死是指非外因所致的突然死亡,死因源于本身内部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法律上认为,“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
16、潜在疾病或机能障碍,于开始感到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是源于自然性疾病或身体上的机能障碍,虽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料性,但并非外来因素,所以不能构成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人身危险是意外伤害,但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保险人所能承当和保障的。一般而言,按照保险人的担保能力,可以将一切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不可保意外伤害三种。1.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管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中将“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
17、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人身危险,只有非常清楚地划分出什么是意外伤害,才能够保证保险人在经营中的诚信、有利与优势,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成长与开展。归纳来说,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伤害特指身体受到侵害造成损坏、创伤的客观事实,与精神上或满意灵上的创伤没有关系。意外险的承保条件首先要求有身体伤害事实存在,而且这种伤害必须是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是否受到伤害,可以通过指定医院的证明或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查验来确定;至于“伤害事实是否成立,那么要从多方面来考察。2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
18、害1由外界原因引起的伤害外界原因引起的伤害是相对于内部疾病而言的。无论是疾病,还是伤害,都对人们身体的健康、健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这是人身危险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从理论上讲,两个不同的险种必须将各自的责任划分清楚以便于承保实践,所以要将内生疾病与外来伤害区分开来,这也是实务中判断是否履行给付义务的一个关键标准。但事实上,很多疾病先是从外界环境诱发的,象空气污染造成的呼吸道感染,居住环境缺碘而引发甲状腺肿大等。少数伤害也存在所谓的潜伏期,比方剧烈的碰撞使得内脏或头部受伤,当时没有任何过度不适的反响,但实质上已造成脑震荡或内脏位置偏离,在以后的某个时候会突然发作脑震荡后遗症或是由此引起内脏功
19、能失调等,这都使得外来伤害与内生疾病的界限趋于混淆。而保险的经营原那么要求必须有一定明晰的界限,所以对特种伤害或是特殊疾病在保险单中都要单独列示,以便于赔付工作的进行,防止争执的发生。2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由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事先对伤害的发生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因此也无法躲避;或者被保险人虽已预见到伤害,但伤害仍然是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最终发生的1。3非成心诱发的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是偶然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这其实就是要尽力杜绝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利用主观行为不好鉴别这一客观现实来骗取
20、意外险的保险费。概括而言,其做法无非是成心伤害自己、有意诱发意外或是用保险有效期以外的意外伤害来欺骗保险人,这些行为显然都是有违“最大诚信原那么的,也不符合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保险人一旦发现了事实真相,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没收保险费,也不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这样做对保险人而言仍然构成不利的影响,因为许多工作都已经完成,合约的解除就意味着这些工作全部失去意义。保险人出于经营的需要,又要维护好的信誉与好的形象,因而不会动辄就解除合约。对上述道德危险的处理主要在于防范,保险人一方面提高承保工作的质量,尽量防止有蒙混过关的投保人存在;另一方面那么在保险责任中参加适当的条款,
21、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适当增加对自己经营有利的规定,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优劣态势。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因成心自我伤害、成心诱发的意外伤害。成心自我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成心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伤害,比方自残、自虐行为,这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因此也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承保范围;成心诱发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最终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识、主动行为的诱发或推动,比方成心穿得很少在冬季进行户外活动引起冻伤。虽然外表上与意外伤害没有什么区别,但这种伤害与意外伤害中的“与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相违背的规定不符,因此也不宜列入保险责任中,大多在除外责任列示。成心分为积极成心和消极成心两种。积极成心指被保险人
2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同时希望受到伤害,从而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自我伤害。常见的有自杀、自伤身体等。消极成心是指被保险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将会受到伤害,而且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防止,但由于其主观上希望自己遭受伤害而不采取措施防止,任其发生而终于导致伤害的发生。比方被保险人迎面遇到汽车驶来而不躲避。无论是积极成心还是消极成心,都是在被保险人神志清醒、有独立思考能力、有行为意识的情况下因主观上希望伤害发生而造成自我伤害或是成心诱发外来伤害的发生。被保险人成心使自己受到伤害,与被保险人已经预见伤害即将发生,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或是为了抢救集体财产、他人生命而甘冒危险,性质上是完全
23、不同的。前者,被保险人主观上希望伤害发生,即伤害的最终发生并不违背主观意愿,所以不能视为意外伤害。而后者,被保险人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只是出于责任或出于道义而没有躲避伤害的发生,这已经违背了其主观意愿,属于意外,因而可以承保。意外与成心是相互排斥的。如果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显然不是意外,而意外伤害保险当然不会承保非意外伤害。然而意外与成心虽然矛盾但不对立,即不是成心的伤害未必就是意外的伤害,有些伤害既不属于成心,也不属于意外。比方蚊虫叮咬显然不是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造成的,因为被保险人主观上可能并不希望它的发生,但蚊虫叮咬在一定条件下几乎是必然发生的,被保险人显然可以预料得到,也不
24、能算作是意外。所以规定成心诱发的伤害不保并没有剔除所有的非意外伤害。2.特约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是指那些理论上可以承保但保险人出于保险责任区分的考虑、承保能力的限制或盈利的需要而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危险。这类危险只有经过双方的特别约定,在另加保费或其他条件下才准予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包括:战争等使参战、非参战的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竞技性体育比赛或特别冒险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由于核爆炸等大的灾难引发的核辐射而造成的意外伤害,由于医生误诊、药剂师错发药品、检查中忽略了潜伏病痛、手术中错切除等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
25、伤害等。这些意外伤害或者发生机率远远高于一般水平,或是对不同的被保险人发生概率有过大的差异,因而出于经营稳定的需要,出于对被保险人保险费负担公平合理的考虑,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承保的。但是可以通过特别约定,使之从除外责任中剔除,转为可保危险。应该指出的是,特约保意外伤害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某些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承保能力及经营业务地区的情况,把某些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列为特约保意外伤害;而某些曾经因危险程度过高而被列为特约保意外伤害的活动,因为科学技术的开展而危险程度不断降低,从而成为了一般可保意外伤害。3.不可保意外伤害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是指那些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
26、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意外伤害,这种危险保险人一般都不予理睬。比方:被保险人在过失成成心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根据“意外伤害的两个判别标准,这种情况下不符合主观愿望的伤害应该视为意外的伤害,但是保险人仍然有理由拒绝承保。第一,保险只为合法行为提供保障,只有如此,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犯罪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不予以保险保障。第二,犯罪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质,如果为犯罪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保障,就等价于间接地支持这些不法行为,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的意外伤害也不可保。寻衅斗殴是成心制造事端挑起殴斗,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
27、但也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违社会平安,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同样不能承保。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到他人不法侵害之时被保险人正当防卫中所受的意外伤害是正义行为所致,应当予以承保。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比方因为神志不清、过度兴奋、产生幻觉而发生的跌打损伤、失足落水、交通事故等,虽然属于意外伤害,但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在大多数国家是不法行为,因此不予以承保。一般,对于不可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均要以除外责任的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列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即当被保
28、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与人寿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与其共同具有的特性包括:首先,二者同属人的保险,即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险种,都以人为直接的保障对象,所以都划归人身保险的范畴,并在一些原那么问题上有别于财产保险。其次,与人寿保险一样,由于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所以二者的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额投保或缺乏额投保等问题。保险金额是由双方约定的,因此都是给付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同一人或两个主体,需要指定受益人来领取保险金;都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那么和代位追偿原那么。但是,二者在许多方面
29、也存在着不同之处:首先,二者的可保危险不同。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生存或死亡给付、或养老年金、或满期领取等,因此属于人体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密切关系;而意外险承保的那么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事故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而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而这种危险对每个人来说其危险程度大致相同,与年龄的关系不大。第二,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不问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都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而在意外险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合同约定,残疾保险金那么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而且合同也不一定终止。第三,费率确
30、定不同。从理论上说,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自然生死,而自然死亡率一般认为取决于年龄,其大小可由生命表中查出,因此,人寿保险的纯保费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事件,它与性别及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从事的活动或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意外险的费率厘定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等进行分类而进行统计计算的,尤其注重职业危险。职业是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被保险人的职业的危险程度越高,那么费率越高。而性别和年龄的差异对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影响较小,故不予考虑。按照职业危险程度
31、来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属于危险较小的职业,从事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筑路、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的人员面临的危险较大,从事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打捞、海上捕鱼、航空执勤的人员面临的危险更大。此外从事一些特殊职业的人,如战地记者、剧烈体育运动的运发动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承保,因此需要投保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第四,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超过一年;而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那么较短,最多3年或5年,一般不超过一年,短的甚至只有几十分钟。而且由于意外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关系不大,保险费不会随年龄的增长而有大的变化,所
32、以从投保人的角度而言,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也出于经济负担能力的原因,宁可每年续保一次,也不愿一次性支付长时期的较大金额的保险费。第五,人寿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年期、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的;而意外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比方40%、50%计算的。此外,二者的交费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多为分期交,后者只能为趸交。自杀免责规定也不同,人寿保险中的自杀免责期为2年,超过2年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自杀负给付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一律不得自杀,否那么合同免责终止。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其以人身
33、为保险标的,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其在许多方面与财产保险有着类似之处:首先,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对于某一被保险人来说,其发生都具有偶然性,而且保险事故的发生必然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其次,在保险责任方面也有类似之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外来原因造成的,非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强调非成心行为。否那么,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中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免责。第三,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主要是因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所导致
34、的死亡、伤残给付或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因此,此类险种既具有人寿保险的给付性质如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又具有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金的支付选择补偿方式时。第四,在保险期限上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的短期保险,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一点与财产保险一致。第五,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缴纳与财产保险一样是一年一缴。另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无关而与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有关,而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上下也是与保险标的的性质有关,二者的纯保险费都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第六,在财务处理方面类似。因为都是短期保险,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提取
35、保险保障基金长期寿险那么无需提取。二者在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与提存方面也是一致的,包括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一年以上的业务,那么在年终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准备金,无需累积。而寿险产品中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需逐年计提、积累。但是,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险种范畴,其不同之处也是显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利益;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额由标的价值确定;意外险的保额那么由双方协商约定。财产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是同一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36、人,需要对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因此也不必指定受益人;意外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主体,投保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被保险人那么一定是自然人,并且需要指定受益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意外险即使是按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给付额的差异,但只要到达某一损伤程度,就要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3.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拟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在字面上虽有相似之处,且都是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为条件而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保险业务,但实质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的根本内容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
37、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如果由于投保人疏忽、过失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投保人对他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补偿投保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投保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引起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即当由于投保人的疏忽、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投保人对他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补偿投保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地讲,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主体不同。意外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投保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需要指定受益人;意外险所承保的意外伤害必须
38、是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的。而人身伤害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主体,法人或自然人,无需指定受益人;这种保险实际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施害,即被保险人是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人。2保障对象不同。意外险保障的是在意外伤害中的受害人,与施害人无关。所以那些由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的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金后,仍然可以要求施害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而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障对象广义上讲既包括作为施害人的被保险人,也包括受害人第三方。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此项责任保险后,对受害人应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人代为承当,被保险人本人因此可防止损失;第二,间接地,受害人通过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而得到赔偿,防止了因施
39、害人无力承当经济赔偿责任而导致受害人索赔不果。3保险标的不同。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4保险责任不同。意外险只要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等,就构成保险责任,保险人要依约给付保险金。人身伤害责任险中,只有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时,才构成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支付责任保险赔款。这就是说即使意外伤害事实存在,但并非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比方是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伤害,那么就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而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内容。5保险金额确实定不同。意外险要事先规定保险金
40、额,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人身伤害责任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额,也可以不做规定,即保额无限。在后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全部由保险人承当,而规定了限额时,保险人只承当不超过保额的那局部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局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6赔偿方式不同。意外险一般是定额给付方式,不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多少,按照合同中约定金额或比率给付保险金。人身伤害责任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人只在保额限度以内补偿被保险人施害人的实际付出损失,即施害人应对受害人负多少赔偿责任,保险人就支付多少赔款以保额为最高限。由于受害人不是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对其的赔偿责任不由
41、保险合同规定,而要由法律或施害人、受害人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并不以施害人的保额为限,但凡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由施害人自己进行处理。4.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再认识我们说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这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得出的结论。其实关于保险的分类一直就没有定论,比方寿险、非寿险的划分等。从实务角度也可以将除却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等传统保险之外的新兴的各项保险都统称为意外保险,这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分类,此时所谓的“意外保险与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等是无法相提相比的。但这并不阻碍我们研究每一个险种,并且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侧面审视本已熟悉的各种保险制度。我们上面
42、谈及的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当然也在“意外保险的范围之中。工业革命带来科技的革新,经济活动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形态、生活方式也不断地改变,不断出现的新的危险也产生了新的险种。所谓“意外保险跨越了传统的人身险与非人身险的分类,但凡新开办的险种又有别于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的都属其范围之内。目前意外保险包纳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职业意外伤害保险、汽车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盗窃保险、保证保险以及现金、信用、玻璃、动产综合和动物保险等不同险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做法,正是因为意外伤害保险本身也有着许多跨越传统的人身险与非人身险分类的特点。比方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因其保险事故的原因划归人身保险属
43、下,但其目的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蒙受的损失比方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而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一般也依伤情轻重而由低到高比方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保险期限较短一年期的为主,其经营方式、核算制度与财产保险都十分相似。所以在许多国家,虽然法律规定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要分开经营,但不管是人身保险人还是非人身保险人都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此外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与责任保险中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在保险事故的载体上都是针对人身伤害或死亡也有着相似之处,这些都使得意外伤害保险更象是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等多种险种的中间险种,是一种兼有给付保险与补偿保险性质的保险制度。因此也有些国家将人
44、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一起称为“第三领域险。意外伤害保险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或是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种。在保险实务中,有专门经营意外伤害险的保险人,当然更多的意外险业务是由其他保险公司兼营的。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还是连续屡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直到累积给付金额到达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自动终止,这也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优点之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1.按照所保危险的不同分类按照所保危险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两类。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
45、期内,因遭受普通的一般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所承保的危险是一般的意外伤害。它通常是一种独立的险种,多采用短期保险的形式,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根据保险双方的约定决定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和保险方式。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以“三个特定特定原因、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为约束条件的意外伤害保险,其承保的危险是因特定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通常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保险人还要求加收保险费。此类保险承保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意外伤害;从事剧烈体育运动、危险娱乐运动所致意外伤害;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等等。这些特约
46、承保的意外伤害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在其他保险单中附加,或签注特约或出具批单从除外责任中剔除。2.按照保险责任分类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以下四类: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通常简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此种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满足被保险人对意外伤害的保险需求。其根本内容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造成死亡或残疾,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它的保障工程包括: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和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等两项。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称死亡保险金,因被保险人残疾给付的保险金那么称残疾保险金。此种保险通常作为附加条款附加在其他主险上。但也有作为单独的险种投保的。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就医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它的保险责任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在责任期限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由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医疗保险金的支付。通常,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医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支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而且,该种保险通常还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进行住院津贴给付。在此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