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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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 摘要: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推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如何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建设透亮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如何界定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共服务语境

2、下的事实行为。一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属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二是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有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条例第21条的基本文意是立于那些可以构成“政府信息”的各种载体,经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依据不怜悯形分别作出公开、不公开或其他答复的规定。条例未明确规定在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时应如何答复。当然,即便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状况”被纳入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表面上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尽紧密,主要是基于该两类信息与基层群众利益相关,从村务公开的实践演化而来,属于特例。在不同的信息

3、公开案件中,上述诠释依旧不能全面反映实践中的各种情形。行政审判首先是基于个案争议,有必要以实例为基础加以探讨。LOcaLHOST 第一,刑事执法文件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受立法权限制,制作、获得机关只能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参照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而应当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加以定位,一般不应包括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故而条例第2条规定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理解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机关身份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无论是制作主体还是履责性质,均属刑事执法领域,所形成的信息无疑属于司法机关制作的信息。当

4、然,假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获得并保存了上述信息,司法信息是否由此转化为政府信息,在实践中须要进一步明确,下文再绽开说明。 其次,监察建议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作出监察确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观点称,监察建议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管理的文书,不对外发文,是内部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共性,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笔者认为,条例第2条中并未要求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必需是对外文件,解除在政府信息之外的只有与履行行政职责无关的纯属内部管理的

5、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而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明确规范的载体,执法目的在于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亲密相关,故而没有理由被解除于政府信息之外。 第三,行政机关对内的记录、报告和联系工作等信息是否属政府信息。一些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调查报告、听证会签到人员名单、会议纪要、许可证存根联、请示批复等信息,而行政机关往往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一些地方政府经调查,发觉法律实施中免于公开的范围界定过窄,实践中诸如探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短暂不宜公开,却无法从现有法规中找到免于公开事由,故而非政府信息的答复渐渐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便捷理由。视察美国、日本等

6、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例,并未将内部信息解除于政府信息范围,只规定有些情形不予公开,缘由是内部事务的公开可能会使相对人规避法律或法规。笔者认为,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时对于机关内部事务的认定应作审慎推断,过于宽泛的说明简单导致行政机关以此为由规避公开信息,不利于此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2.从产生方式看,包括政府机关自己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得的信息。(1)行政机关获得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如下级向上级传递某些管理信息;另一类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政党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政府的获得,原本不属于政府的

7、信息成为了政府信息。(2)对于“获得”的理解包含获得途径与获得主体两个方面。前者包括上级下发、同级发送、下级报送、自身调查收集等;后者包括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的信息。这种“获得”必需是与履行行政职责相关的。可从两个层面进行推断:一是旨在履行职责;二是有法定依据。若不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主体(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其他政党组织、公民个人)制作的信息,若不是用于行使行政职责,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3)司法信息是否有可能转化为政府信息。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信息,或由法院制作的陪审员名单信息,均属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获得了该信息,契合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这与个人

8、信息被行政机关获得后转化为政府信息类似。如申请司法局公开陪审员名单信息案,作为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局,对陪审员的任免、培训、考核等方面负有职责,故司法局获得名单,是履行职责的须要。可认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属司法局从法院获得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假如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收悉一份司法判决书,则该判决书所载明和传达的司法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但即便某些司法信息转化为政府信息,也与公开与否无关。 3.从存在形式看,政府信息是以肯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政府信息必需是现实存在的信息。信息公开不同于答疑解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仅在于供应已存在的记录,不能因为私人的恳求而负担制作记录的任务。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是静态的和原始 1234下一页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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