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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给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须要。1998年,中心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看法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肯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相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缘由,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
2、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须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需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养的须
3、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作奸犯科,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旧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觉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探讨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养。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须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状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退当
4、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主动的现实意义。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相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相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心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看法(下简称看法),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看法是粗线条的规定,注意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5、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协作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亲密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看法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须要。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原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
6、觉干警在执法中作奸犯科行为,提出订正看法,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视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看法,报党委组织部门探讨、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加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确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确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解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嘉奖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
7、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嘉奖和惩处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觉,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养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化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识,综合素养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八是缺乏考核机制。执法监督是各级政法委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党委政法委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地方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却没建立起相应考核制度,既
8、没有考核标准、考核方法,也不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这项工作的好坏不与政法干警评优评先挂钩,政法工作会议上也不进行表彰,考核制度的缺失,严峻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主动性。三、对策和建议一是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订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敬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动身去开展监督工作。在政法系统接着加强党员
9、先进性教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化,使广阔干警树立宗旨观念,提高对现阶段我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相识,从思想上订正少数人的错误观念。二是建议中心政法委制定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详细方法,以中共中心的文件下发。新的方法不能是没有强制约束性的看法,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把执法监督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连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详细到一件违法案件的监督过程来说,要从违法案件的发觉,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一条龙规定下来,从时效到各种文书,事无巨细,一一具明,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常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
10、工作中发觉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假如认为责任者不再相宜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可以提请人大机关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觉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党委政法委与人大、司法部门建立常常性监督联系机制,可以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四是扩充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鉴于98年中政委看法给予党委政法委职权较少,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如下职权:1、调阅案卷权。在党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可以调阅查看案卷。2、听
11、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3、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4、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觉政法干警有违法违纪嫌疑的,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赐予相应的处分并在全市政法系统内部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五是涉法涉诉信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防止以偏盖全,订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执法监督的全部内容的错误相识,避开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
12、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访目的而忽视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六是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当着越来越繁重困难的任务,发挥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必需切实解决好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建议从中心到地方健全政法委协管干部工作机制,有政法委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套协管政法干部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党委转发。政法委应全方位参加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举荐、考察、选任、管理和监督,帮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政法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有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建议党委政
13、法委层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政法委在参加探讨政法部门干部任免时,应有政法委政工、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并提出看法,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任用,党委政法委坚决实行推翻权。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有效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七是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政法委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学问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各项执法监督工作的须要。政法委配齐配强法律工作特地人才,把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的人员调整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岗位上来。为使执法监督规范化、日常化、制度
14、化,建议中心政法委为各级政法委从事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执法监督工作证件。八是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中心内容是考核标准,而考核标准则是衡量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的有效形式。建议从中心到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层层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行平常考核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把考核结果与政法干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用考核制度引导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建立执法巡察制度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察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
15、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周永康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察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下面对该制度作几点探讨。一是执法巡察组的组建。党委政法委依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由分工执法监督的领导任组长,由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和从政法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任成员,组成执法巡察组,政法委统一制发执法巡察员工作证件,定期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状况进行监督巡察。二是执法巡察组的任务。针对群众反映剧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项治理,深化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缘由,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敦促政法机关落实。订正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改进执法工作三是执法巡察组的工作方式。巡察组主要实行“听、谈、阅、访”工作方式。听,即听取汇报,听取案件办理状况汇报、执法状况汇报等;谈,即实行与政法干警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执法状况,探察存在的问题;阅,即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等资料;访,即深化基层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暗访,以驾驭第一手资料。执法巡察制度的建立必定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