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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免征额的现状进行阐述,然后介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合理的相关观点,在评析商叙述点的基础上,点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认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向上调整。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费用扣除引言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在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不健全,其调节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具体影响其调节力度和效果的因素很多,免征额是确实计税依据的第一环节,而费用扣除标准则体现政策对一些特殊的纳税人的纳税照顾。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费用扣除现状我国从1980年起征个人所得税,
2、当时免征额为800元;199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重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施行,免征额为800元。当时职工每月平均工资不到300元,因而99的职工都没有征收所得税。但我国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居民收入、职工工资也增长很快,尤其是高收入人群每年呈递增比例增加。职工平均工资1993年国有单位为353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2592元,其它单位为4966元;2000年国有单位为955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6262元,其它单位为10984元。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均达两倍多,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却一直未变,这样很多中等收入的职工,甚至较低收入者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
3、的情况早就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必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能力的生产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劳动力的再生产又不断地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在社会主义下,就不能满足生存需要和一般“种的繁殖”为标准,还要满足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正是如此。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有11个:个人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近九成来自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平均比重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的
4、比重为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为43左右。我国2000年,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银行利息所得三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2.86、20.12和28.7,占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的91.68,而来自其他所有所得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还不足其总收入的10,这说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承担者是工薪阶层。近年来,很多人对这些情况意见颇大,认为应提高免征额。据调查,近八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应该提高。我们今年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有些人有“隐性收入”,有的人有大量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出现了一些高收入者和一些暴发户。全
5、国工商联一项调查:部分私营企业主年收入达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我国“大款”个人资产超过一亿元的已不是几十人,而是上百人;我国现在的基尼系数已达0.46,甚至超过美国。种种情况显示,现状不容乐观。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合理的相关论点与评述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改革势在必行的众多呼声中,有些学者因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现阶段不需要变动。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约束即其之间的权衡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是解决市场经济中“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市场发达国家一般会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性质的转移支付的
6、合理配合来解决这种贫富不均的问题,被成为收入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功能是所谓的筹集政府财政收入的工具,使得它理所当然成为主要税种。从税种发展的过程来看,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也是个人所得税应具有的特征。从西方发展来看,之所以个人所得税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税种,是因为它具有了良好体现税收公平的特征,即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应作为一个主要的功能来发挥作用。各国的所得税在开征时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演变成为一个累进的税率。说明社会公平的强烈要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上来了。但另一个问题是随着个人所得税日益重视调节功能,边际税率趋高,各种扣除方式、
7、减免额的规定更加复杂。在生活中日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收成本不断增长,纳税人的隐性支出大大增加;同时,多级累进和各种扣除项目、减免税项目的存在一方面极易造成处于信息优势下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非法的活动来偷税漏税,对那些信息劣势下的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无形中形成鞭策,极易造成横向的不公平;另一个方面是使得政府在信息劣势形势可能被利益集团俘获,造成部分征税机关与有势力的纳税人“共谋”,侵蚀整个国家的税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税种和税制改革强调它理论上的作用和功能,但同时必须要考虑到现实
8、基础和实施的信息约束条件。一个良好的税种和税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这应是我们将要进行的下一轮税制改革应遵守的标准。即一个好的税制理应反映现状并能超越现状,对当前做好反映并能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一个稳定的预期。在设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时,我们应该考虑我国现实中的因素:l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阶段。如何理解我国当前的经济阶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正处在“起飞准备”阶段到“起飞阶段”过渡时期,应该说我们不能按照标准的马克思的经济成长阶段论理论来理解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为什么,因为他的阶段论是根据英美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史并吸收历史学派的观点形成的。即使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马克思所描述的阶段
9、论相一致,但我们现在的社会背景却有了相当大的不同。我们必须认识到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和人民生活水平达到相当的提高,同时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显示了相当大的差距。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经历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来所走的路。同是我国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社会和谐发展的呼声日益强烈,这样对我国现有的分配差距就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2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影响了税收制度或者说税种设计在实践中发挥有效作用的因素是征税机构的征管水平,即使是对于西方是一个良好的税制,但在发展中国家当前较低的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下没有多少是可以值得照搬的。我国寻求的只能是在我国当前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制度
10、效益的。因为在后者的情况下,我国如面对一个复杂的税制,就必须要有足够高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这不仅是对纳税人来说,而且对于征税机构同样如此。在缺乏后者的约束条件下,偷漏税现象、征税机构腐败现象就可能是纳税人与征税机构的最优选择。这样诚实的纳税人纳税就不是最优选择,出现了鞭策诚实纳税人,会侵蚀税基,扰乱税制功能正常的发挥,扭曲的税制出现。不考虑这种在我国国情的约束条件下的来把西方的税制模型搬到我们国家因而是不明智的行为。这一点要求我国的税制应是易于征管的。 (二)从免税额的理论依据来看是否应提高对免税额的提高与否的认识,必须要正确认识免税额存在的理论依据以及不能绕开李嘉图以及马克思为代表的劳动价值理
11、论,免税额是指维持劳动力的必要的生活费。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在正常情况下维持工人本人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是维持工人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是劳动者的教育和训练费用,当时的情况是劳动力的所有者(1人)与劳动力占有者(资本家)之间的矛盾存在激烈的斗争,对工人的收入的榨取极有可能使工人基本的生活得不到保证。免税额的规定一方面为工人的基本的权利得到维护的长期斗争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资本家自身利益长期得到保证的条件。可以说,免税额的存在是双方的博弈达到“共赢”的产物。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斗争即便存在,也不会在这种免税额的升降中得到体现,更多的在社会其它方面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12、水平、对民主的渴望、权利的保证等等。有观点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的费用在增加,相应的免税额就应该随着增长。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不因征税而使人民的基本需要得到保障,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种观点仍然是那种传统的阶级斗争的观点在当前观点中的反映。如果这样来调整,免税额就得不断地调整了,还没有哪个国家有如此的功夫进行这样的努力。这样的观点还暗含着一个危险的假设,即不通过调整免税额,人民的基本生活就得不到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就得不到保证。明摆着的事实为什么非要做出相反的假设呢。几乎所有人都会感觉到这样的一个事实是我国当时所规定的免税额800元一直维持到现在仍然是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
13、仍然不断提高,社会仍在不断地协调发展。按照传统的那种观点来支持提高免税额是站不住脚的。而另一方面是如果免税额不断地调整,导致了税制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期,以及税制在纳税人中的非权威性,在纳税人和政府之间产生恶意的讨价还价现象。这可能是提高免税额带来的非有效的结果。但总体来说,提高免征额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特别是我国现在所处的经济增长阶段,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三)从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约束条件下来看其是否提高进一步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的提高,应该考虑到其自身特点和在我国当前存在的约束条件。一方面,提高免税额,相应的纳税人就会大量的减少,这样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和程
14、度就会下降,人们的收入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中如果相应的制度来跟上就会不断的拉大,并且提高免税额并没有简化该税种的征管水平,在没有减少征管水平下这种选择是非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优点包括“自动稳定器”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另外,如果真的要提高免税额,那么怎样来调整,它的标准是多少就是一个问题。像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的“越权”单独来重新规定免税额的理由是什么。这并不是什么按照当地人的生活水平来定的,多少有点随意性,况且如按照不少人的意见,跟随当年物价水平来定的,多少带来征管上的不便,尤为严重的是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稳定功能下降,因为在西方当物价水平上升时就会有通货膨胀的势头,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主
15、要的税种逆经济正常运行,能使物价水平的变动以相反的调节。如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的话,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征管水平的前提下,减少了其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相应的调节功能、稳定功能、收入功能就会受到挑战!但从当前我国国情出发,如果提高免税额,并不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应功能受到削弱,因为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和西方不同,这不是一个主要的税种,在我国还是一个很小的税种,把以前提高的税种再把它降下去吗?理论依据是什么,其实不在不能使税制优化资源的前提下,税制改革就没有必要,反而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问题,税制对资源负面的效应反而在加强。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应提高的观点我们知道,个
16、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中免于征税的金额。从各国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有免征额的规定,只是其所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它一般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豁免,有的又称为重整旗鼓扣除,即纳税人为了维持本人及其赡养对象的生存所必需的收入,这部分维持生计的收入从理论上来说不应当被课税,需要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剔除;二是费用扣除,即纳税人用于弥补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开销 (如住房抵押贷款利息、人寿保险费、医疗费等)而需要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纳税人用来弥补工作成本的,所以不应当被课税。对于费用扣除,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纳税人要按费用类别据实扣除(各项费用通常规定有扣
17、除上限);有的国家则规定有标准扣除额,纳税人的费用扣除不需要实报实销,统一按该标准进行扣除;还有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在上述两种办法之间自由选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免征额,实际上是把国外的个人豁免和费用扣除合二为一,这种简化的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较低的管理水平。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免征额中的个人豁免部分就当随着物价水平而调整,同时,免征额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应该根据开支费用的增长而有所增加。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一)现行制度中“平等生存权”并未得以充分体现公平,是一个主观色彩较浓厚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历史止曾经存在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公平观,即平均主义、罗尔斯主义、功利主义和市
18、场导向的公平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具有客观性的公平观是一种能综合体现“平等生存权”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既不是平均主义的,也不是市场导向的公平观。平等生存权是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要真实地体现在每个成员对基本生存资料的拥有上。而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是可以变化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也不断提高。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主要是从激励角度来体现公平。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近九成来自
19、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银行利息所得三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总收入42.86%、20.12和28.27%,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1.68,而来自其他的个人所得税还不足其总收入的10。难怪有人说: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更管不住那些“灰色收入”、“寻租收入”。这就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得到充分贯彻“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这一公平原则。那么,“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是否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得到体现了吗?我国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居民、职工工资也增长很快。据统计,职工年平均工资:1993年国有单位为353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2
20、592元,其他单位为4966元;2000年国有单位为955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6262元,其他单位为10984元。虽然平均货币工资增长达两倍多,但同期物价水平也上涨37.8%,个人生活费支出也逐年上升。而且,近年来我国已推出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使得我国个人的基本生存资料不仅包含衣、食,而且还要包含住、行、教育等诸多方面。但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变。这样一来,很多中等收入的职工、甚至较低收入者也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增加的工资相当一部分用在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纵向上看,超额累进税率意味着收入越高,适
21、用的税率越高。这看起来十分公平,因为税收征收的原则就是纳税能力越高,则税收越多。但如前所述,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有相同收入的两人,其中一人需要抚养一个孩子,那么他的平均收入就相当于另一个人的二分之一。但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他们将要支付等额的所得税。因此,实际上他们所面临的就不是超额累进税而是比例税了。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
22、同样一分,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的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公平的量能负担原则。所谓量能负担原则,即是指对于两个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财富积累的不同,各自家庭状况的不同,造成各自负税能力的差别,从而要求各自适应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由此可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简单规定,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偏离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调节过高收入的本意,有悖于“平等生存权”这一社会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应只纠缠于起征点的高
23、低,而应建立一个全面细致的费用扣除制度。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对纯收入征税,因此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或征税范围)之后,还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从个人收入总额(或各种毛收入)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总要发生相当的耗费和支出,而且有些收入项目,其收入数额的多少与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多少又有内在联系,往往是收入数额大者,支付费用也多,而收入数额小者支付的费用也少。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应该承认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支出,并准予从总收入中扣除。第二,个人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必要的生活支
24、出(如维持人的再生产支出),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扣除。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必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如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不能光在满足生存需要和一般“种的繁殖”为标准,还要满足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因此,确实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对纳税人的毛所得中排除掉不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而保留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概括起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得所得
25、直接有关的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获取所得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这些费用均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扣除,就要影响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对这部分费用,世界各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是允许扣除的。如美国,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不予列计项目、费用开支、扣除项目、个人宽免额等四大类。在其他国家,扣除项目多少不一,但均作为一个要素存在,而且,税前扣除和列支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要素,可以实现政府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二)居民储蓄额增长与税收比重下降不足以推论免征额不必调高近年来,个人所得税
26、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很低,而同期国内居民储蓄额则大幅增长。这一现象很容易造成对调高免税额观点的质疑。一方面担心调高免税额会造成个人所得税额下降;另一方面认为储蓄额大幅增长说明我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增加不大,税法规定的800元免税额标准仍可行。因此,国内许多学者和税务部门更关注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征管制度和增加财政收入等问题的研究。但是,个人所得税额比重低和居民储蓄额大幅增长都不足以推论出免税额不必调高的结论。因为:1、免税额的调整与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变动并非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在国民经济增长,人均收入增加的条件下,调高免税额既有可能使部分低收入者退出纳税,也有可能便部分收入增加者进行纳税。免
27、征额与个人所得税总额变动存在不确实关系。例如1994年免税额比1987年提高1倍。但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年年出现大幅增长。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上调后,这些地方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也在增长,因此,免税额的调高,并不必然导致个人所得税总额减抄。从我国近几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执行结果看,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增加,同国民收入、居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强度有密切联系。2、国内居民储蓄额大幅增加不能直接推论出我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变化不大的结论。国民基本生活资料构成不同,支出的方式也不同。像住房、医疗、子女读高中上大学等方面的费用,并非日常支出项目,只有在发生需要时,才一次性支
28、出。这部分未支出的基本生活费用在积累的过程中成为储蓄额增加的重要来源。如果以此认为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不应上调,这可能造成对国内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增税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国民基本生活资料的构成中一部分原来由政府、单位、企业承担的费用,现在正转化为由个人承担,并且同国民基本生活资料密切相关的物品和劳务的价格也比90年代中期有较大幅度地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同期国内居民储蓄总量在增加,但这种增加肯定包括多数国内居民的部分基本生活费用转达为储蓄。因此,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制定或调整,应以基本生活费用的变动为主要依据。只要基本生活费用构成变动和费用增加,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就应上调。否则,一个低于国民基本生活资
29、料费用的免税额将会加大低收入者的实际负担,无法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目的。3、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是个渐进过程。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额增加很快。1994-1997年个人所得税额分别为72亿元、 131.4亿元、193.2亿元、260亿元,但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很低,1997年也仅为3.06%,这个比重低于东南亚发展中国家11%15%的水平。美国从1861年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到1918年该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达20%,其间用了57年的时间。从我国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看,我国的速度并不慢,大约再用20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使该税的比重达到20%。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是
30、整个税收制度运作的过程,涉及多方面因素。例如,信息不对称,纳税意识低等问题,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因此,要在总税收中提高个人所得税额比重,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硬件投放,装备先进的电子网络系统,利用网络优势,增强对有关个人收入信息的搜集、储存和稽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上述分析说明,免税额的变动与国内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构成的变动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免税额的变动与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变动则是不确定关系,免税额的调高不一定会使个人所得税总额下降。一个制定合理的免税额,在有效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有利于个人所得税总额增长,并且能够得到纳税人的理解。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社会功能未能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
31、功能是否能够地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扣除制度能否体现公平。合理的扣除制度不但能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而且还能将税收和调节功能延伸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去。个人所得税制应该发挥以下作用:l、要充分发挥税收全方位调节经济的功能国家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完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体现出来。(1)体现扩大内需政策。鼓励个人消费的扩大内需政策之一是鼓励大额的消费,如购车、买房,一般是在贷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上给予一定的便利。泰国规定个人及配偶购置电脑的支出和房屋抵押贷款利息支出享有一定的扣除。我国可以考虑对进行大额消费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扣除。大额消费对带动经济发展的贡献要超过因增加扣除额给税收带来的损
32、失。(2)体现缩小地区差异,扶持贫困地区政策。我国对于捐赠的扣除仅限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这种规定不利于扩大捐赠和鼓励捐赠。其一,捐赠的钱物被用于什么地方和目的,捐赠人难以详知,即使是捐赠时注明受赠地区和受赠人,也因中介机关、团体的存在使得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难以保持有效的联系。很多捐赠都是带着强烈感情色彩的。特定机关和团体的存在淡化了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弱化了捐赠人对受赠人和受赠地区的关心程度,不利于捐赠行为的继续和扩大。其二,捐赠支出不能全部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捐赠额的扣除限于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会使捐赠人对捐赠支出数额的考虑更
33、加谨慎。有必要改革捐赠制度,扩大捐赠范围,放宽对捐赠扣除制度的限制。(3)鼓励教育投资。我国把教育投资作为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方向。扩大招生的同时,学费也大幅度上涨,人们尽管具有强烈的消费意向,然而学费高昂,令人止步。泰国对于纳税人有子女在本国教育机构学习的给予个人所得税的额外减免。马来西亚给予有子女在本国大学或研究院接受高等教育的给予相当于正常扣除4倍的最大扣除,而且纳税人支付的一定的教育保险费也列入扣除额。我国应把教育费用开支列入个人所得科扣除额,这是和国家的经济、教育政策的有效结合。一方面,鼓励父母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子女受教育层次越高,扣除额越大。另一方面,鼓励父母让子女学习国家需要但报
34、考人数较少的所谓冷门专业,对于学习所谓冷门专业的给予更大额度的扣除,以体现国家对教育方向的调控。(4)鼓励从事特定的职业。某些职业很多人不愿意从事,即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也由于择业观念的差异宁愿无业也不愿从事一些脏、苦、累的活儿,如基础数学的研究,对考古、历史的研究,虽然社会效益大和潜在效益大,但经济效益少而使一些有天赋的人放弃从事。泰国对一般的工资收给予40%的扣除,而对医药职业则给予60%的扣除。我国当前无论什么职业都采取一样的扣除率,应当加强对建立人们择业观念的调节作用。1、体现税收调节社会道德的功能现在有关抚养、赡养、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道德急需加强。马到成功对于纳税
35、人支付父母亲的医药费和妻子、小孩的大病医药费都给予一定的扣除。我国也有必要借鉴东盟两国的扣除制度,比如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制度,使纳税人选择以家庭为纳税人比单个人为纳税人能得到更大的扣除,从而倾向于建立家庭,巩固家庭。对于扶养、赡养老人,共同抚养、教育子女,为亲人购买保险的纳税人也应给予一定的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虽然直接体现为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保障了其经济利益,但若扣除制度和纳税人的特定行为联系在一起,个人怕得税就又起到了鼓励或抑制特定行为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经济社会功能就会大大地拓展。综上分析,我们应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我国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主旨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36、,调节对在先富起来政策引导下出现的新兴高收入阶层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因而按当时制定的标准,绝大多数的中低工薪阶层与个人所得税是无缘的。1994年的税制政革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并作了相应的修改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随后的几年内,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居民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具体体现在1994年年人均工资不足3000元,月均维持在250元左右,为了调节中低工薪阶层的收入差距,因而把免征额定在800元能避免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纳入征税范围。而时至今日,我国职工的年均工资已达到9300元,这表明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己经涉及到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
37、者,所以仍然沿用以往的免征额标准调节收入分配意义不大。其次,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这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地理优势而获得经济快速发展的东南部沿海地区与其他地处内陆省份的居民收入差距是非常的惊人。2000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7682元,而同期西部地区仅为5487元,即同样6000元的年收入在西部地区应该可以够上中等收入阶层而在东部地区却只能归为低收入阶层。进一步计算可得出我国人均收入最高省份的年人均收入是最低省份的2.39倍,人均收入最高城市的年人均国民收入是最低城市的4.88倍。各地区之间收入差异如此巨大却都沿用全国统一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有失效率原则。再
38、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许多计划经济时代无需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现在也转由居民个人承担。虽然这部分费用在有关的补充规定中允许扣除,但是能规范地写入税法的免征额条款,还是容易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漏洞,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规范征收和缴纳。第四,“以人为本”原则在当今社会己经成为多数政府制定政策所参考的重要原则之一,反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费用扣除的条款设计则显得过于僵硬和单调。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家庭实际人均负担能力,缺少人性化的设计。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刘建文:所得税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项怀诚等:个人所
39、得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3)李永贵: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5)中国统计摘要(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出版。二、论文类(1)李哲:刍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载 福建税务2003年第5期。(2)尹世杰: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载 求索2002年第4期。(3)张福: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扣除的讨论,载 金融观察2004年1月。(4)朱青: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初探,载 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5)傅樵:从费用扣除谈个人所得税改革,载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6)张勇 倪建平: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是否应该调整及其相关问题分析,载 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4期。(7)王国艳:泰国、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广西经贸2003年第10期。(8)李本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刍议,载 税友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