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最新1ppt-出口货物退(免)税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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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9年3月第二部份第二部份出口退(免)税的概念、方法和货物范围出口退(免)税的概念、方法和货物范围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和方法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和方法 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免税并退税免税并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2、免、抵、退税免、抵、退税 这种方法

2、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3、免税但不退税免税但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

3、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地讲,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三部份第三部份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一、2007-2009退税率调整有关文件财税200790号,自2007年7月1日起(一)(一)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

4、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 (二)(二)下调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三)(三)10项出口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 此次共调整了2831项商品的退税率,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一、2008.8-2009.2五次退税率调整情况序号文号执行时间提高退税率货物名称提高退税率幅度1财税20081112008年8月1日纺织品、服装11%至13%竹制品5%或不退税至11%2财税20081382008年11月1日纺织品、服装、玩具5%至14%、13%至14%、11%至14%日用及艺术陶瓷5%至11%塑料制品5%至9%家具9%至11%、11%至13%其他高附加值产品5%至11%、0至13%

5、等3财税20081442008年12月1日林产品、橡胶制品5%至9%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11%至13%化工产品5%、9%至11%、13%部分机电产品9%至11%、11%至13%、13%至14%其他产品11%至13%4财税20081772009年1月1日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13%14%至17%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11%13%至145财税2009142009年2月1日纺织品、服装14%至15% 六大产业出口退税率2009年4月再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明确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

6、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具体调整为: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

7、税收政策调整是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4200924号号) ), 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

8、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二、申报期限的规定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规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管理有关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464200464号号) ):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

9、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管理有关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

10、41132004113号号) ):国税函20071150号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规定申报期限规定 国税发国税发2006111号号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国税发国税发2008121号号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

11、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8176号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12、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 六类企业(国税发国税发200464200464号号) 但对有下列

13、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六类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第1、3、4条规定

14、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六类企业转非六类企业管理需要的条件 、出口满两年 ; 、期间未出现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等情况,而被退税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过或处罚; 、无偷骗税行为; 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核销时限规定 国税发200847号第2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

15、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核销期限的规定企业类别申报时间核销时间六类企业-出口之日起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截止日非六类企业2008年6月1日以前出口之日起180日内2008年6月1日以后出口之日起210日内外汇管理局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210天(外汇管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

16、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逾期核销的处罚国税发国税发200464200464号号) ): 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国税发20061022006102号号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

17、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远期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61682006168号号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6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口货物退税有关问

18、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61682006168号号),2006),2006年年1212月月1 1日开始执行:日开始执行: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已办理退( (免免)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 (免免) )的税款,并视同内销的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补税。4、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管

19、理有关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464200464号号) ):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国税发国税发200464200464号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国税发2004113号列举3种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

20、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四)浙国税进20097号 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办理延期申报的办理延期申报的4 4种情况种情况 三、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三、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2117020021170

21、号号) )规定: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

22、认定为集团成员: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

23、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21522002152号号) ):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

24、理免、抵、退税。浙江省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国家税务局。四、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四、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61022006102号号) ):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

25、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的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五、单证备案管理五、单证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国家

26、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暂暂行行) )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52005199199号号) ):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处罚

27、规定:处罚规定: 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六、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有关规定六、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有关规定 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 首笔退税规定首笔退税规定 1 1、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8、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 102 102号,从号,从20062006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执行,浙江从日起执行,浙江从20062006年年9 9月月1 1日开始执行):日开始执行):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

29、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见( (浙国税进浙国税进200524200524号号) ): 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 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

30、行同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2 2、首笔退税规定首笔退税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浙国税进(浙国税进200520200520号):号):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或办理第一笔退(免)税时,出口退税管理员应对出口企业实行约谈或实地检验。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6165号)号) 第二条明确了函调的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函调的范围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函调范围函调范围 1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2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3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4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市本级函调标准市本级函调标准 出口企业存在“首次进货,大单,连票,敏感口岸”必须通过发函,回函正常的予以退税: (1)第

32、一次发生业务的企业,特别是异地购货的; (2)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 (3)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 (4)出口货物体积小、价值高、易携带、便于运输,出口到港、台地区的货物 ; (5)对出口企业出口的CPU、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函调结果处理 1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

33、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2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 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第四部分第四部分规范外贸经营秩序规范外贸经营秩序严防出口骗

34、税案件发生严防出口骗税案件发生一、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有关规定一、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一些出口企业开展“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业务的现象有所抬头,违反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程序,极易导致骗税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国家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近几年查处的骗税案件来分析,也明显带有“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 的性质。 “四自三不见四自三不见”是指:是指:“客商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国家税务总

35、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品不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19921561992156号号) ) 为了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 (免免) )税管理的通知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624200624号,号,20062006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 通知明确了六种带有“四自三不见”特征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

36、内容及相关处罚办法,并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

37、,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 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

38、规的行为。 通知规定: 出口企业凡从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退税率 2.申报问题(预审,遇节假日顺延) 3.函调问题(首次进货,大单,连票,敏感口岸) 4.核销单问题 远期收汇-60天备案-先到税务机关录入-再申报

39、5.品名不一致问题 6.到期及时申请退税问题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7.发票准时开具问题,规范. 8.备案问题(杜绝造假) 9.不退税商品及时补税问题(随单证附入) 10.商品代码的正确性(低税高套) 11.出口日期要输准,章要齐全. 12.业务员要备案,报关单上签字 .产地与发票一致性,与出口口岸匹配性 单证装订要求(外贸、工厂)、关联号编制要求三、国家对违规退税、出口骗税的处罚三、国家对违规退税、出口骗税的处罚 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 国税发(2008)32号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税务机关可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

40、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要求,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

41、的货物,也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从停办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出口企业才可以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本通知自08年4月1日起执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处罚 据新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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