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课件(2013.4.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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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项 目安全管理知识培训酒钢安全办公室二一三年四月九日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早上好!现我就酒钢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要求给大家做一讲解,不足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一、安全、事故、险肇、事件等的概念1、什么是安全?-几种解释n 现代汉语词典:将“安全”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n 辞海:对“安”字的第一个释义就是“安全”。n 国家标准(GB/T 28001):对“安全”给出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n 百度百科:“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

2、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所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2、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3、险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4、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

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8、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生产的目标是什么?1、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2、分四个层次:即事故为零、险肇为零、违章为零、隐患为零。第二部分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一、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4、。”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5、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6、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

7、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体系有效运行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全面执行负责。2、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成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绘制安全管理网络图,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行之有效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此目标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目标要包含人身、火灾、交

8、通、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具体内容。3、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应召开第一次安委会会议,以后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4、督促监理单位建立监理安全管理机构,绘制网络图,确定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制定监理安全职责,审核施工现场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配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组织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评审、修订、完善本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6、负责将新获取的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告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督促其组织监理人员和施工

9、人员学习,并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照和有关人员资质的符合性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并依据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甘建建2002426号)和省建设厅2005年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备案手续。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备案办理要求:嘉峪关市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到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及嘉峪关市建设局安监站完成安全开工条件备案,安全开工条件备案表(见附件1)申报备案时填写一式五份,备案单位盖章后,施工、监理、备案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安全条件备案说明:安全开工条件备案表

10、填写应齐全完整,相应人员签字应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备案表封面的编号由备案机构填写。表中“安全开工意见”一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必须为企业行政公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盖企业行政公章的,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说明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和其他公章。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条件备案时,应同时收集和提交下列资料:a.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指施工企业针对该项目成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文件必须盖公司行政公章且为原件。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经过注册且取得印章的建造师担任,还须有企业的聘任文件。b.经

11、批准的现场各项制度指经过施工单位批准、且持续改进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必须包括量化的考核办法和奖惩的内容,按照制度规定的期限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填写岗位责任制考核表。c.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持有政府

1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备案时需提供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蓝色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何工程项目备案、原件留存于某单位某处、再次复印无效、时间等;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施工企业名称一致;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如有变更,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原件)。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的通知(甘建建2009294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建造师经

13、企业聘任,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企业在聘任建造师为项目经理时需有书面聘任,在办理安全条件备案时,需提供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 2008299号)的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持有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件无效(不包括焊工)。d.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根据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甘建工2007432号)的要求,施工单位需在项目建设地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备案时提

14、供保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该保险以项目为单位投保(不提供人数),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意外死亡赔偿金为12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2.5万元/人次。e.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土方开挖、模板支架、起重吊装、脚手架、卸料平台、起重设备安拆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书和安全验算结果,有文字说明和详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双方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在施工中需要更改的措施,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报监理单位审核

15、后方为有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审表上的施工企业盖章和监理企业盖章必须为企业公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盖公章,应有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说明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和其他公章。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安拆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使用单位和安拆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安拆方案和经过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登记的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安拆资质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16、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复印件应加盖蓝色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何工程项目的起重设备安拆备案,原件留存于某单位某处、再次复印无效、时间等信息,并在备案时提供原件。安拆单位资质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安拆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起重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施工地点,用于何工程。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8299号)的规定,安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操作证”。起重机械在现场安装完毕后,还应到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使用登记,并填写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号)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18、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

19、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需要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论证审查程序:(1)由施工单位组织、嘉峪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专家召开方案评审会。施工单位的方案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专职

20、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参加评审会。(2)专家组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方案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注:目前市建设局已停止授理集团公司工业建设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依据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规定,现在暂时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

21、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

22、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f.中标通知书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审批表,备案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g.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单位在备案时应提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何工程项目备案,原件留存于某单位某处,再次复印无效,时间。h.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凭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 200529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给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

23、组成,额度为工程合同总价的2.3%。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付给施工单位;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至少50%预付给施工单位,余下部分按照工程进度支付。” 项目管理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凭证(需注明用途: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费)的原件和复印件(不是施工单位提供的收款凭证),并注明此复印件用于何工程项目备案,原件留存于某单位某处,再次复印无效,时间。i.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及使用计划书指拟投入该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

24、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要求制定投入及使用计划;投入不得低于建设单位的付款数额。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并应保留各种相应的财务票据备查;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购置、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保养、维护、更新,确保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在现场的使用效果。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员,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j.工程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根据省建设

25、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建设 2006490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监理单位编制的工程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否则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备案。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6、,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应由项目监理人员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封面上盖企业公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盖公章,应有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说明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和其他公章。(从2013年1月21日起市建设局安监站不再授理集团公司厂区工业建设项目安全开工条件备案资料,据了解建设局已向市政府打报告,将与集团公司沟通,明确酒钢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下一步如何管理,为了不影响各项目的建设工期所以暂时开展内部备案工作。)嘉峪关市以外的建设项

27、目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授权项目管理单位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咨询、按要求办理相关备案、开工手续。特殊情况:在甘肃省内承建井巷工程、井下采掘作业、尾矿库施工、井下采空区处理等工程的施工单位除了要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备案外,同时在合同签订前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州以及甘肃省安监局备案。具体要求为:1)在外省(区、市)登记注册的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申请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市(州)安监局初审后,出具井巷工程(采掘施工)企业或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企业备案登记初审表,并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出具登记备案文件。2

28、)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申请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州)安监局出具登记备案文件。3)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14项资料:a.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登记备案申请文件;b.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资格审查合格证明书。c.非煤矿矿山企业或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e.主要负责人以及施工队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f.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资料;g.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h.职工花名册及签定

29、的劳动合同(复印件);i.工伤保险证明;j.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k.主要设备、装备明细表;l.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m.安全投入财务证明;n.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2)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

30、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予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文件,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含CO、H2、液氨等)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9、制定本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由项目经理、各专业组主要负责人及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的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建立应急救援联络体系。并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和评审。1

31、0、发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如实地向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由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

32、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1、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检查重点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配备以及持证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落实情况。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交底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施工单位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吊篮、基坑施工、模板支护、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施工机具使用等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监理审批以及在施工过程执行情况

33、。12、在同一施工区域内有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项目管理单位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并签订安全协议,监督其执行。第三部分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执行管理责任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具体落实负责。2、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应明确制定监理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计划和措施,建立本工程的监理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监理人员。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34、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

35、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

36、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

37、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

38、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

39、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

40、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41、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

42、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七、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

43、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44、。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部分 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一、通用要求:1、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按职业安全卫生及防震管理有关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外部评价机构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和防震方面的评价工作,并报政府安全管理、地震管理部门评审、备案、验收。依据集团公司管理职责规定,集团公司所有外部职业安全卫生和防震方面的评价工作均应由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未经安全办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公司内部立项的新、改、扩建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内部审查、验收。二、管理流程及要求一)管理流程1、建设项目在可研报告完成后,先由项目管理单位相

45、关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进行初审,出具评审意见。再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查,安全办公室对可研报告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可研报告内部审查结束后,项目管理单位应一边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报告,一边向安全办公室申请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相关工作(含评价机构的选择和上报安监局进行评审备案)。项目管理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可研报告终稿报安全办公室备案(电子版或文书版均可)。2、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由项目部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及安全办公室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查,提出审查

46、意见,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审查意见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取得核准备案项目的安全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有关编写提纲的要求(冶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5,水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6,机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7),设计上应对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采纳情况进行论述,并独立成册上报安监局进行评审备案。项目管理单位应将修改(或备案)后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终稿报安全办公室备案(电子版或文书版均可)。3、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内容进行施工

47、。4、项目投产前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1)现场有害因素的监测装置安装前要经检验合格,煤气报警器材由公司气体防护站进行校检。2)投产前的安全管理网络、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应急预案要经过审核后下发,形成有效文件。3)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的材料要保留存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要提前取得。4)特种设备(天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在投运前必须经过当地特检所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使用。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化验工等)必须取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防雷接地的检测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方可投入使用。7)各种操作仪表、开关按钮要有名称标识,各类操作阀门要有阀门标签,压力表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电气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应合格。8)安全走梯、操作、检修平台的安全栏杆要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3部分的相关要求。9)现场警示标志要齐全,如防撞、防中毒、防高空坠落等,安全色环、色标要符合要求。10)与相关方的安全协议要在投产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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