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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税收保障措施:税收保障措施: 1、税收强制:、税收强制: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2、其他税收保障措施:、其他税收保障措施: 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吗?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吗? 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离境清税制度;通知权。离境清税制度;通知权。 3)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 4)纳税担保)纳税担保 5)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 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
2、公共秩序,预防或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预防、制止、纠正)。(预防、制止、纠正) 特征:特征: 1)行政性:目的;实施主体;手段;救济途径)行政性:目的;实施主体;手段;救济途径 2)强制性:行政权威、行政效率;严格程序)强制性:行政权威、行政效率;严格程序 3)执行性: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对行)执行性: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决定政相
3、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决定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的原则: 1 1)先行告诫原则: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先行告诫原则: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 2)最小损失原则:必要性;相称性;最小损失)最小损失原则:必要性;相称性;最小损失性;人权保障性性;人权保障性 3 3)救济原则:除非特别紧迫,一般需先行作出)救济原则:除非特别紧迫,一般需先行作出实施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单独就行实施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单独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寻求救济。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寻求救济。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 历时历时1212
4、年时间:(常委会年时间:(常委会1 1年开年开6 6次会)次会) 1999 1999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 (草案写了(草案写了6 6年)(每年)(每2 2年要审议)年要审议) 2005 2005年年12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19次会议初审次会议初审 2007 2007年年10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30次会议二审次会议二审 2009 2009年年8 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0次会议三审次会议三审 2011 2011年年4 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5、委会第2020次会议四审次会议四审 2011 2011年年6 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21次会议五审次会议五审 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制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控制危险扩大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暂时性限制,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
6、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暂时性控控制的行为。(制的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或结果没产生违法行为未发生或结果没产生)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对不履行行政决定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强制履行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已发生违法行为已发生)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查封查封、扣押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7、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超过三十日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自冻结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超过三十日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
8、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其他措施其他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代履行三日前,催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直接强制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划拨、拍卖、划拨、拍卖、依法处理等依法处理等其他其他强制停产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
9、强制服兵役强制销毁强制销毁强制报废强制报废强制接种等强制接种等执行罚执行罚代履行代履行(针对排除妨碍、(针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例:例: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BD) A甲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甲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甲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甲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国税局将扣押的汽车委托某停车场管
10、理某国税局将扣押的汽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甲公司拖欠罚款,某国税局决定每日按罚甲公司拖欠罚款,某国税局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设定:(对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对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强制措施立即立即申请申请催告催告期间期间记录记录复核复核(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
11、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强制执行决定书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案例:案例:2011年年11月月2日,某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日,某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承包了一个沙场,没有进行税务报,反映陈某承包了一个沙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税务机关经查发登记也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税务机关经查发现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现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缴税款缴税款3.8万元。万元。 据此,据此,2011年年11月月27日税务局对陈某作出追缴日税务局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的
12、税款决定:不申报缴纳的税款决定:1)陈某应在)陈某应在15日内缴日内缴纳欠税款;纳欠税款;2)拟处不申报税款)拟处不申报税款0.5倍罚款,即倍罚款,即1.9万元;万元;3)陈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陈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可以要求听证。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陈某收到决定书后,在该期限内既没有申辩,陈某收到决定书后,在该期限内既没有申辩,也没用提出听证的要求,但认为税务机关的罚也没用提出听证的要求,但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太重,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款太重,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 税务机关于税务机关于2011年年12月月13日决定对陈某实施税日决定对陈某实施税务行
13、政强制,欲将其沙场的一些设备拍卖用于务行政强制,欲将其沙场的一些设备拍卖用于抵扣税款和罚款。抵扣税款和罚款。 在税务机关预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前,王某向在税务机关预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前,王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被扣设备属于王某所有,是王税务机关提出,被扣设备属于王某所有,是王某暂时寄存在沙场的,并出具了购买该设备的某暂时寄存在沙场的,并出具了购买该设备的正式发票予以证明。正式发票予以证明。 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税务机关应当决定中止执行。税务机关应当决定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制度是赋予行政机关针对强制执行过执行中止制度是赋予行政机关针对强制执行
14、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应变的裁量权,确保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应变的裁量权,确保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适用。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适用。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送达程序程序1、直接送交、直接送交公民:不在公民:不在同住成年家属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法定代表人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拒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拒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5、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期限期限届满届满之日之日起三起三个月个月内内催催告告10日后日后申请申请法院法院强制强制执行执行受理受理5
16、日内日内执行执行7日内日内不予不予受理受理复议复议15日内日内是否受理是否受理15日内日内听取意见,决定是否执行听取意见,决定是否执行30日内日内情况紧急:情况紧急:申请立即执行申请立即执行院长批准院长批准作出执行裁定之日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起5日内执行日内执行 3、非诉执行、非诉执行30日内日内15日内日内 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三、税收保全三、税收保全P11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P113(考试要求:掌握)(考试要求:掌握)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税
17、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手段):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手
18、段): 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 1)实施前作出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将所作的决)实施前作出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将所作的决定通知行政相对人;定通知行政相对人; 2)2名或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共同实名或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共同实施;施; 3)查封、扣押需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清单并由行)查封、扣押需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清单并由行政相对人、实施该行为的税务干部签字确认;政相对人、实施该行为的税务干部签字确认; 4)冻结、扣缴、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抵缴)冻结、扣缴、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抵缴、变卖抵缴应向相关单
19、位出具书面通知或办理、变卖抵缴应向相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或办理其他书面手续,并将实施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其他书面手续,并将实施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四、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四、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 1、征管法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0、。扣押后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
21、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
22、的扣押期限。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该动产或者不动
23、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1)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标的:纳税
24、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标的: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的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关检查前的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 3)财产范围:仅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范围:仅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货物。商品、货物。 4)手段:保全)手段:保全扣押。有产权证的,可责令将扣押。有产权证的,可责令将产权证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向有关机关发产权证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向有关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办理过户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5)程序:先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交纳;拒)程序:
25、先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交纳;拒不缴纳,才可保全;保全后,仍不缴纳,依法不缴纳,才可保全;保全后,仍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6)审批权限:保全无权限限制,税务所也可决)审批权限:保全无权限限制,税务所也可决定;强制执行则须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定;强制执行则须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批准。 7)保全后的处理:缴纳税款,应立即()保全后的处理:缴纳税款,应立即(1日内日内)解除扣押,退还财产;拒不缴纳税款,依法)解除扣押,退还财产;拒不缴纳税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再抵缴)。实施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再抵缴)。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2、征管法征管法第三十
26、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27、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款;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二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28、局)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
29、则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
30、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
31、无其他可供强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
32、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人承担。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1)行政相对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行政相对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含其他纳税人、扣缴义
33、务人经营的纳税人。不含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2)标的: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款、滞纳金。)标的: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款、滞纳金。 3)财产范围:纳税人存款、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范围:纳税人存款、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财产。 4)手段:保全)手段:保全冻结、扣押、查封冻结、扣押、查封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直接扣缴;拍卖、变卖直接扣缴;拍卖、变卖 5)程序:期前保全(法定纳税期到期以前。到)程序:期前保全(法定纳税期到期以前。到期后应强制执行或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收期后应强制执行或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收保全。)保全后不缴纳,再依法强制执行。保全。)保全后不缴纳,再依法强制
34、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6)严格的前置条件: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严格的前置条件: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应先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务行为;应先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期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并经责成纳税人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并经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这些工作无效,才可保全。提供纳税担保。这些工作无效,才可保全。 7)审批权限限制:保全也有审批限制,和强制)审批权限限制:保全也有审批限制,和强制执行一样,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执行一样,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35、局)局长批准。准。 8)保全后的处理:缴纳税款的,应立即()保全后的处理:缴纳税款的,应立即(1日日内)解除保全,退还财产;拒不缴纳税款,依内)解除保全,退还财产;拒不缴纳税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直接扣缴;拍卖、变卖再抵法实施强制执行(直接扣缴;拍卖、变卖再抵缴)。缴)。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为,并有明显的转移、
36、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注意: 1)对象为纳税人;发生在对以前纳税)对象为纳税人;发生在对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再有其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再有其他前置性条件);他前置性条件);2)强制执行可以在保全后,)强制执行可以在保全后,也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直接实施;3)强制执行应遵守第四十条)强制执行应遵守第四十条的要求。(见后页)的要求。(见后页)第五章第五章
37、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征管法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38、税款; (二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9、1)行政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纳税担保人。 2)标的:税款、滞纳金)标的:税款、滞纳金 3)手段:直接扣缴;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手段:直接扣缴;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再抵缴。再抵缴。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4)严格程序:需先责令限期缴纳。)严格程序:需先责令限期缴纳。 5)审批权限限制: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权限限制: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批准。 6)直接强制执行,不需
40、保全前置。)直接强制执行,不需保全前置。 7)可与)可与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衔接。(见下页第六十八条衔接。(见下页)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处不缴或
41、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与第四十条的区别注意:与第四十条的区别执行对象不限定执行对象不限定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不包括纳税担保人。不包括纳税担保人。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征管法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提
42、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
43、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1)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税保证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标的:行政处罚所决定的内容,包括罚款、)标的:行政处罚所决定的内容,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程序: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程序: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也不履行,应先行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也不履行,应先行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再按第四十条执行。,再按第四十条执行
44、。 4)直接强制执行,不需保全前置。)直接强制执行,不需保全前置。 ( WORD文档: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归纳文档: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归纳总结)总结)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下列(下列( )属于税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属于税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A、先行告诫原则、先行告诫原则 B、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C、最小损失原则、最小损失原则 D、救济原则、救济原则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C、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D、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
45、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例:例: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的商品,税务机关可以整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的商品,税务机关可以整体扣押、拍卖或变卖的前提条件是(体扣押、拍卖或变卖的前提条件是( )。)。 A商品不可分割商品不可分割 B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C商品不可分割或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商品不可分割或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行的财产 D商品不可分割且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商品不可分割且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行的财产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A国税稽查局对张某作出了国税稽查局对张某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
46、书,要求当事人在,要求当事人在2008年年8月月16日之前缴日之前缴纳罚款,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纳罚款,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A国税稽查国税稽查局应当在(局应当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当事人逾期后立即、当事人逾期后立即 B、当事人签收、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日之后之后 C、当事人签收、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个月之后之后 D、当事人签收、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日之后之后 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五、税收优先权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款项清偿顺序:五、税收优先权
47、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款项清偿顺序: 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
48、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如果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如果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各种应缴或应付的款项的,按如下顺序清偿:支付各种应缴或应付的款项的,按如下顺序清偿: 1)实现执行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执行目的而发生的费用 2)税款)税款3)滞纳金)滞纳金 4)罚款。)罚款。 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第一百一十条
49、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50、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照比例分配。 如何理解如何理解破产法破产法中担保债权和税收权的优先性?中担保债权和税收权的优先性?第五章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强制 六、纳税担保:六、纳税担保:一种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