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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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湖南省国培班主讲:刘潇潇2014年7月9日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要点:一、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类型(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四)事故责任的追究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明确学校的安全职责(二)树立依法执教理念,明确教师的安全职责,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三)明确学生及监护人的职责,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一、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从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对于大、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称谓很多,诸如“校园事故”、“学生意外伤亡事故

2、”、“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等。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将学生伤害事故明确规定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目前,法学界也无定论,对这种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涵义的界定要么过宽,要么过窄,且不便确定,有待于今后继续探讨和完善,本人主张采用“学生伤害事故”的表述。其基本涵义应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

3、在校学生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学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正确理解:1、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特定。(学校和学生)(1)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2)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仅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学生。既包括公立学校中走读制、寄宿制的学生,也包括私立学校走读制、寄宿制的学生。对学生身份的理解

4、关键是看事故发生时是否扮演学生的角色。如果扮演的是一般社会成员而非学生的角色就不宜将其成为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因此不能让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明确这一点尤其重要在学校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一些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中,学生及其监护人经常到学校纠缠不清,即与受伤害主体的身份界定不明有关。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性质并不限于公立性质,私立学校因国家授权同样可以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学生的扩冲解释:第一,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二,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

5、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2、从时间上看,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包括:(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4)课间休息时间;(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但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离开学校发生的伤害,学校已经尽到通知义务的可以免责。3、从空间上说,一是学生在校园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

6、事故。从空间上看,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此处的“校园”应作扩大解释,除了指行使正常教育教学职能意义上的校园,还应包括校办工厂、农场、企业等。二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外活动场所发生的事故也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范畴。基于上述对中小学校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和分析,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其排除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之外第一,是校园活动期间,违反刑

7、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是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但未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或者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步出校门的;第三,是走读学生到达校门之前,或者放学离开校门之后的;第四,是乘坐学校交通工具的学生,上学时或放学时在规定地点与交通工具接触之前或者脱离之后的;第五,是校内住读生,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在校外自律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活动的(含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类型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12种情形)

8、依据教育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规定,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共12种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

9、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例: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

10、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

11、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为了保证学校的公共设施安全,学校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所以对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学校作为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使用的器械提前进行检查,在活动进行当中,也要随时留心器械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器械发生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因学校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1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

13、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例: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经学生再三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下海

14、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吴老师等能积极抢救,并主动报“110”“120”求救,得到了减轻处罚,给吴老师定玩忽职守罪更为恰当。例:某校初中组织拔河比赛,当比赛的一方获胜后,突然同时松开手中的绳子,致使对方的队员陆续倒地,其中多名队员踩压在学生杨某身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身体健康,此次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学校的组织不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

15、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比赛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警示义务。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署。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

16、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例: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

17、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三年级的小学生基本上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安排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对于学校来说,在学生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对于一个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外界活动时不能采用放羊式的组织形式,那样极容易发生意外,学校和车站没有对学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也是不妥的,在这起事故,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

18、是有益于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水准的,但在组织这类活动中学校应当注意活动的时间、地点,负责人都提前落实需要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的,要早打好招呼,活动的项目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例:1994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赴火场扑救,校长和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指挥,在救火过程中,8名

19、学生被烧死,法院认为校长和老师已经够成了犯罪,校长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老师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本例中,校长和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扑火是具有危险性的,但两人却没有加以制止,甚至未去现场指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若,他们已经构成了严重失职罪,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自己教职工的过错,对受害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赔偿。未成年学生是社会上的弱者,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见义勇为只能做无谓的牺牲,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不为”,而是说对未成年学生要强调“见义巧

20、为”。(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例: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

21、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此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学生特殊体质或者有疾病要有必要的了解和注意。学校的注意义务应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不可能完全预见到。(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例: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虎上课时突然发病,额头出汗,任课教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和小强送小虎回家,到家时发现锁门,就把小虎放在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同村的陶老太太发现小虎闭着眼,嘴鼻发青,就喊同村的郭某抱着小虎去村里的医院看病,但未找到医生,途中遇见小虎的父亲,小虎才被送到乡医院,三天后

22、,又转到市医院,但为时已晚,小虎因食物中毒,并多脏器衰竭而死。教师虽然对突发疾病的小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这种措施是明显不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当承担起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有的学生因为性格内向,自觉不适时也硬挺着,而不报告教师,所以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学校在学生应该得到救助时,学校一

23、定要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以不加重伤害后果为前题,要就近送医院治疗。学校要有救助预案,组织机构,使学生需要救助时能及时顺利地进行。(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例:苗老师是鸡西市师范附小的体育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张学生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用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张同学又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张同学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同学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了多家医院

24、,先后花去了各种费用8000多元,事后,张同学的家长将学校、老师一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论是,苗老师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张同学进行体罚使张同学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老师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由学校承担,苗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的李老师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吧,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鹏被

25、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2.7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例:2002年12月14日,某校一年级小学生赵某在上数学课时,因为把答案填错了地方,老师李某拉起了赵某戴着的连衣帽,前后摇动了两下,赵某此时手里反拿着一支长长的铅笔笔尖深深地扎进了自己右眼睑,事后,赵某连续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救治无效,于第二天清晨死亡。事发之后当地司法局出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学校赔偿12万元,判李老师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例3: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又把李某交由校长处理,校

26、长对李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但家长不在家,校长回来后,让李某找数学老师认错后上课即可,李某找到了数学老师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他上课去了,但李某没有动,这时,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某去上课,李某还未动,一直到上午放学回家。当晚李某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在某医院住了四天,诊断为儿童意症,后来李某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教师和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被判有责任予以赔偿,老师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视为教育管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数学教师虽然让学生去上课了,但在学生继续站立之情况下,没有再对学生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也属于教育不当的表

27、现,所以学校应承担该教师侵权的替代责任。罚站是不是体罚一般认为20分钟以内不算体罚,因为对学生身体没有构成痛苦,上述案例中,学生站立的时间显然是太长了。例4:某中学初二年级8名同学在早晨值日打扫卫生时,因为不认真,被班主任罚做500个蹲下起来的动作,尽管动作到后来已经很不“规范”但在班主任的监督下,小雨和小云还是如数地完成了500个,而另6名学生则不那么听话,他们的500蹲起做得不是很标准,尽管后来疼得走路一拧一拧的,但还是忍了过来。第二天小雨小云忍着腿疼去上了课,当天晚上开始尿血,在当地一家诊断为肾损伤。例5: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老师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

28、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张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作业量太大未完成作业,而作业量又是因为教师对学生考试出现错误进行惩罚造成的,学生在考试中没有考好,让学生适当地增加作业量也是正常的,是因材施教的做法,但每天做500遍的重复作业显然不是老师想让学生掌握知识而布置的,实际上也是对学生身体和心理惩罚,这种过重的作业量,显然就属于一种变相的体罚,因此学校应当对学生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

29、、不负责的教育”。在理论上,普遍认为以下一些惩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语言责备 书面检查 点名批评剥夺特权 增加作业 隔离措施留置学校没收 赔偿损失处分其他惩戒方式语言责备:其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行使。书面检查:查看违纪的学生写下书面检查,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省,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当众检查。点名批评:可以在班中或全校对违纪的学生点名进行批评。剥夺特权:可以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剥夺一些与受教育权无关的特权,如参加课外小组,公益活动等。增加作业:对贪玩并不认真写作业或者成绩差的学生可能增加其作业量,但增加量不宜过大,应给其留出必要的休息娱乐时间隔离措施:责令学生到教室的特定位

30、置,以防止其扰乱其他学生或由学生处或班主任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带离教室单独教育,这并没有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因为单独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而且还可以保证其他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害。留置学校:对有严重违纪情节,不及时进行教育会产生负面作用的学生,班主任或学校可以将学生在放学后留置在学校进行教育,但时间不宜过长,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为限,教师应当保证被留置学生的安全,必要时要通知家长,告之其子女被留置的事实。没收:对于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物品,如刀具,游戏机,非法读物等,教师应当没收。赔偿损失:对于损坏学校或其他学生物品要责令其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处分:对于违纪的学生可以进行警告,严重警告

31、、记过等处分。其他惩戒方式除上述之外,教师还可以采取在保证学生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生命安全不受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惩戒方式。(10)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主要表现在课堂上学生疯淘打闹,老师却不管,如果由于老师不作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例: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互相嬉耍,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至其左

32、眼穿透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吴某的受伤是因为邢某挥动铅笔造成的,因此,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嬉戏行为同吴某的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其老师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使未成年学生失控,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例: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刺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困教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尤其是已经发展为激烈冲突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因老师不作为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

33、承担50%的责任,学生李某是伤害的主要行为人,李某以主动作为的形式对同学进行伤害应承担35%的责任,王某因辱骂同学,所以对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15%的责任。例: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课时教师没有及时发现班中学生溜出教室,以致使李某失去监管,二是另一个班级的体育教师没有发现不是本班学生混在班里,发生冲突

34、时又没有及时制止,以致伤害发生。 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其依然违反校规在上课期间溜出教室,并殴打他人致伤,过错也是明显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律师建议我们,在教育教学当中,时而会有一些学生给老师找麻烦,上课时偷偷溜出教室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这些违纪的学生往往借老师正在黑板上书写,给同学做个别辅导或其他时机,偷偷溜出教室,老师对此也经常难以发现,而一旦逃课的学生发生意外,老师就很容易惹上麻烦,那么作为任课老师,学生如果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或学校的教师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具有过错,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承担着传授知识、维护课堂纪律的

35、责任,所以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职责,许多例子给我们提示:第一,教师在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缺勤的同学问缺勤原因,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如果有学生无故没到学校,班主任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以防止学生逃学。第三,如果上课时教师发现已到校的学生没有上课,应及时查询原因以防止学生出现意外。第四,教师在上课时,期间禁止擅自离开教学场地。第五,教师应当细心维护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有打闹等违反纪律和存在危险的情况时要及时提醒和制止。第六,在上课期间,其他教师及各部门不宜叫学生出教室。(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36、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例:1995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学初二学生孙某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孙某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问讯后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到孙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哪去了。当晚孙某父母报了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孙某依然不见踪影。2001年9月,孙某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本案中,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具体表现在班主任发现孙某没有上课,也没有请假时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询问原因、通报情况,以致在下午放学后才由家长发觉孙某失踪,失去了寻找孙某的最佳时机,虽然学校没有直接导致孙某失踪,但在孙某失踪中具有一定过错,

37、影响了对孙某的原时查找,所以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上案中给我们启示:当学生入学时,班主任一定要记录好学生家长的一些情况,其中包括家长的联系方式以备出现意外情况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还有许多法律约束学校,如果学校有违法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第十条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5种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例:某校三年级的学生,9岁,在学校食

38、堂打饭时,不小心将菜汤洒到6年级学生吴某(12岁)身上,吴某恼羞成怒,转身朝李某的腹下部踢了一脚,李某疼得坐在地上大哭起来,闻讯赶来的教师将李某送到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转到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阴茎挫裂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李某的家长找到校长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受伤是由于吴某的暴力行为直接所致,对于这一突发性的危险行为,学校无从预见及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因此不应认定学校具有过错。对于李某的伤情应当由吴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在上面的案例中,学校因没有过错而不用承担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学生斗殴的事件学校都不承担责任.具体来讲,学校有可能承担责任的学生斗殴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39、:第一,学校管理混乱,例如在学校食堂,学生打饭的秩序混乱,经常发生磨擦,而学校对此没有进行必要的整顿,以致学生因打饭发生冲突而打架,这里学校应承担的是管理不力的责任。第二 ,学校的教师对于学生斗殴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以致学生受伤,在这里学校承担的是不作为的责任。第三,教师对于学生反映的有关情况没有及时解决,以致学生矛盾扩大导致的学生斗殴。第四,发生学生斗殴事件后,学校的救治不及时,以致学生的伤情扩大。所以,作为学校除了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强化学校的纪律和管理工作之外,还应针对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以避免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学校防止学生斗殴事件的发生应提前教育严格管理、健全制度、

40、认真解决、及时救助、严肃处理。(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例:肖涵是上海市五十四中学的学生,12岁。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15分,在上体育课中,肖涵将排球踢出了学校围墙,为外出检球,肖涵提议由范、李两位学生抱其双腿,协助其爬墙,在爬墙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位学生见状后将肖涵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是一名退休的体育老师回聘的,他为肖涵头部做了治疗后,进行观察,同时即与肖涵的母亲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老师又骑车去肖涵母亲单位找,下午3时,肖涵母亲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致左上肘,左右下肢瘫痪,

41、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在审理这起伤害事故时认为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肖涵在爬墙摔伤时已年满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爬墙的危险性应该是能认识的,其在体育课期间擅自爬墙,造成摔伤,应该说过错在于肖涵本人,体育课配备了二位教师,符合教育管理要求,并将不得擅自翻墙外也作为学校纪律,因此说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在这一阶段学校并无过错,但当肖涵摔伤后学校没有马上送医院抢救,一味地找家长,确实延误了肖涵的救治时间,因此学校是过错的,对范、李两位学生虽然帮助肖涵爬墙是应肖的要求,但作为限制民事行

42、为能力人,对肖爬墙,二者也是具有过错的,最后由于这个伤害事故案情比较复杂,媒体关注密切,社会影响大,且学生家长情绪激烈,如处理不当还会导致矛盾激化,故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五十四中学没有及时送肖涵去医院是造成目前的损害结果的重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肖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范、李明知爬墙有危险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例:语文教师兼班主任徐某下课后,始终没有离开教室,此时班中的学生刘某,在到讲台交完作业后,回到自己的座位时,身后的同学王某(11岁)突然用脚勾动刘某的凳子,刘某一屁股坐到凳子角上,立刻感到臂部又疼又麻,

43、但刘某并没有向老师反映情况,下午还在学校上课,但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尾椎骨粉碎性骨折”在同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学校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中认为造成学生刘某尾椎骨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是她的同学王某,王某已满11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在勾动刘某凳子时,根据其年龄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刘某,但王某却故意实施了该行动,因此王某应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赔偿能力,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在管理教育中,对学生进行了合法的管理和安全教育,而且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客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例2:许某与曾

44、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上午课间时,许某离开其座位外出,曾某则坐在许某的座位上与同学聊天,许某回来后即叫曾某让开,由于曾某与他人聊得起劲而未从许某的座位上让开,许某即推了曾某一下,双方互相推了数下,曾某即拿起课桌上的物理课本向许某打去,碰巧打在许某的左眼上,致许某左眼视网膜脱离,经法医鉴定,许某的眼伤为八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左眼致残,系在与曾某课间休息期间相互玩耍中被曾某的行为所致,两人在明知学校对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的行为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遵守学校的规定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曾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两人未成年,民事责任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某中学对学生在

45、课间休息期间的纪律规定了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但在对安全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方面措施不力而存有疏忽,未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法民通则曾某承担55%赔偿责任,许某自负35%责任,学校承担10%责任。在上述例子中,判决学校承担10%的理由是牵强的,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求教师随时随地陪护学生是不现实的,如果在正常上课期间,教师当然要保证在教室管理学生,但课间学生休息期间要求教师也要全程监护每一位学生的活动是不可能的,所以法院认为学校因为在对安全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方面措施不力而存在疏忽,未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但这也给我们提

46、了醒,学校不仅应制订出课间的纪律要求和管理制度,还应具体落实。一般来说课间的学生不同于正常上课,在课间教师对学生的监管和保护自然不会像课堂上一样,所以如果学生因为打闹,开玩笑导致的伤害,一般学校不会具有过错,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处于对学生的安全考虑,为了保险起见,许多学校还是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有的学校在课间安排了值周的教师和学生干部,有的学校对学生再三强调课间的安全纪律,但有些学校的做法未免有些过度,例如有些学校规定在课间除了上厕所,只有坐在自己的座位上,这样虽然避免了学生发生故事,但却极度不符合教育的规律,不符合学生生理的需要,也不能使学生利用课间在室外放松紧张的头脑。但并不是说

47、发生在课间的伤害事故学校就绝对的不负责任,如果学校在其中的确存在过错,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在这个案列中,法院就以学校课间的管理措施没有落实为由认为学校有过错判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这样的判决虽然有些牵强,但也提醒我们不能放松对学生课间活动的教育和管理。以下现象都有可能被认定学校在课间管理时有过失:第一,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游戏不加阻止。第二,接到学生违纪的报告后不及时解决第三,没有对学生开展必要的课间安全教育和制定相关的课间管理制度等等。小资料:如何防止学生在自由活动时受伤第一,教育学生不要进行暴力或危险游戏,例如双方互持棍棒打闹,投掷石子,用铅笔刀或其他利器在同学面前挥动,攀爬树木等

48、危险物,玩火等等。第二,坚决禁止“死亡游戏”在学生中的传播、蔓延。第三,教育学生不要进入危险地方玩耍,例如学校内的施工工地,学校防空调,学校废弃的建筑物等等。第四,教育学生在学校内一定要注意车辆安全,同时学校还应教育学生不要爬在车下玩耍以免司机发动汽车时来不及爬出导致受伤。第五,课外活动时,不要在教室、楼道玩耍,避免地方狭窄引起事故,下楼时,不要拥挤,人多等会再走。(3)学生或者其监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家长到学校因为学生之间有矛盾动手打伤学生,由家长负责。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者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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