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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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

2、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 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 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 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 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 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

3、、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 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 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

4、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 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

5、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 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

6、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

7、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

8、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 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

9、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

10、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

11、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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