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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范文 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是全校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 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同研 究生会开展工作。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 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 生联合会。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 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
2、通学校 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 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 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与校 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 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第五条本会的 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3、。第二章会员第六 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 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 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会员 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 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 务; (四)关心、支持
4、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 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第九条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 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一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 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 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党委 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 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 二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 员会工作报告;
5、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 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 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 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校学生委员会是本 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地质 大学(武汉)学生会。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 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第十四条全校学生委员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
6、定学 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 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 常委会;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第十五条学生会常委会 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 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 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 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专职团干兼任;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 告;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负
7、责人,学生会成员和机 构。第十六条学生会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 委委员911人组成,学生会常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 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 并主持。第十七条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科技部、 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国旗班、对外联络部、第二课堂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对本机 构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常委会卸职由学生委员会选举增补,各部 部长卸职可向常委会推荐下任候选人,由常委会任命。第四章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第十九条各院(系)学
8、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 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 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第二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 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 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 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9、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 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第二十四条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 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 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 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 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
10、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第二十六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 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第二十七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 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 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 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 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 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第二十八条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 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系)德育工作组汇报,广 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 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九条各级学生 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 归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