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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第三章 消费税消费税本章内容本章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第五节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申报缴纳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概述(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二)演变过程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开征的货物税和特种消费税的基础上,
2、经过半个世纪的逐步发展而形成的。 1950年货物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征收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 1983年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都部分具有消费税的性质。 1989年,对彩电、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 1994年 开征消费税 2008年颁布 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9年1月1日施行。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三、开征消费税的意义三
3、、开征消费税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3.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4、、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二、二、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定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非生活必需品中的奢侈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4.不可再生且不宜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等;5.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5、,如汽车轮胎等。三、税率三、税率(一)消费税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见74页税率表) 现行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黄酒和啤酒两个子目除外)、化妆品、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共13个税目。2.定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成品油税目及酒与酒精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个子目3.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混合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卷烟和白酒。(二)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
6、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节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式,其计税依据也相应分为计税销售额和计税销售数量两类(一)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
7、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中不包括的项目(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包装物作价或押金的纳税规定(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
8、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回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
9、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例:某日化厂化妆品对外零售,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向大商场销售化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计算该日化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销售额=11.7(1+17%)+50=60(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6030%=18(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6017%=10.2(万元)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经营业务
10、如下:(1)销售化妆品给某商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万元;(2)销售化妆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3)以成本价转给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化妆品30万元,门市部当月取得含税收入30万元。计算该化工厂10月份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答案:(1)应交消费税=12030%=36(万元)(2)应交消费税=42(117%)30%=10.77(万元) 应交增值税= 42(117%)17%=6.10(万元)(3)应交消费税=30(117%)30%=7.69(万元) 应交增值税= 30(117%)17%=4.36(万元)该化工厂10月份
11、应纳消费税=3610.777.69=54.46(万元) 应纳增值税=20.4+6.10+4.36=30.86(万元)3.计税价格的核定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4.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
12、用时纳税(78页)。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
13、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例: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成本为5000元,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5000(1+5%)(1-30%)=5250(1-30%)=7500(元)应纳消费税=750030%=2250(元)应纳增值税=750017%=1275元)(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
14、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例: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受托方代垫的辅助材料1500元,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000元,计算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1500+4000)(1-10%)=2
15、8333.33(元)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8333.3310%=2833.33(元)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 17%=680(元)(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日本进口140辆小客车,每辆海关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已知小客车的关税税率为110%,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小客车进
16、口关税=1408110%=1232(万元)组成计税价格=(1408+1232)(1-5%)=2475.77(万元)应纳税额=2475.775%=123.79(万元)应纳增值税=2475.7717%=420.88(万元)(二)计税销售数量的确定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
17、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比例税率(2)自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3)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 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已税实木地板
18、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税额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税额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19、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n例题:n某中外合资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香水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本月货到并验收入库,发票已得到认证;(2)用上述购进的10万元香水精,委托一日化厂加工化妆品,本月化妆品公司收回并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金,日化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万元;(3)该公司将收回的化妆品80%售给某特约经销商,
2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货款已收到;(4)另领用外购香水精18万元,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2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售出,专用发票已开出,注明价款90万元,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要求:(1)计算化妆品公司应纳增值税; (2)计算化妆品公司应纳消费税(化妆品税率为30%); (3)计算日化厂提供劳务应纳增值税; (4)计算日化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n【答案】(1)化妆品公司应纳增值税 = (40+90)17%-3017%-617% = 15.98(万元)n(2)化妆品公司应纳消费税 = 9030%-1830% -230%= 21(万元)n(3)日化厂提供加工劳务应纳增值税= 6
21、17% = 1.02(万元) (4)日化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 (10+6)(1-30%)30% = 6.86(万元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一、消费税的减税、免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 根据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消费税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照其实际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该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出口退税二、
22、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出口退税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是指将对应税消费品在国内征收的消费税在消费品出口时退还给应税消费品的出口企业。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1.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即输出海关的货物;3.必须是已经办理结汇的货物;4.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即已实现销售收入并按规定入账的出口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率或单位税额。 出口企业应将出口的
23、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税。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第五节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赊销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
24、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其他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3.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
25、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
26、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7、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四、消费税的征收机关与申报缴纳方法四、消费税的征收机关与申报缴纳方法 国内消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应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增值税由海关一并征收。 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税款的方法,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实行: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分月缴纳。